当地时间11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将把针对中国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问题、依据301条款调查所设立的关税的豁免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现有豁免条款原定于今年的11月29日到期。 此次关税豁免涵盖 178 类产品,涉及儿童用品、泵类部件、化工材料、电子元件、医疗用品等。 免税清单总计178项产品,分为两个类别: 附件A(164项产品) 涉及儿童用品、泵类部件、化工材料、电子元件、医疗用品。 这些产品对应HTSUS税目9903.88.69以及美国注释U.S. notes 20(vvv)(i), 20(vvv)(ii), 20(vvv)(iii), 和20(vvv)(iv)定义的税号产品。 附件B(14项产品) 涉及太阳能制造设备、硅片制造设备、晶圆搬运设备。具体包括硅生长炉、多晶硅铸锭炉、晶圆切割机、金刚石绳锯等。 这些产品对应HTSUS税目9903.88.70以及美国注释U.S. note 20(www)定义的税号。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11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将把针对中国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问题、依据301条款调查所设立的关税的豁免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现有豁免条款原定于今年的11月29日到期。 此次关税豁免涵盖 178 类产品,涉及儿童用品、泵类部件、化工材料、电子元件、医疗用品等。 免税清单总计178项产品,分为两个类别: 附件A(164项产品) 涉及儿童用品、泵类部件、化工材料、电子元件、医疗用品。 这些产品对应HTSUS税目9903.88.69以及美国注释U.S. notes 20(vvv)(i), 20(vvv)(ii), 20(vvv)(iii), 和20(vvv)(iv)定义的税号产品。 附件B(14项产品) 涉及太阳能制造设备、硅片制造设备、晶圆搬运设备。具体包括硅生长炉、多晶硅铸锭炉、晶圆切割机、金刚石绳锯等。 这些产品对应HTSUS税目9903.88.70以及美国注释U.S. note 20(www)定义的税号。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27 15:42 阅读:65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11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将把针对中国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问题、依据301条款调查所设立的关税的豁免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现有豁免条款原定于今年的11月29日到期。 此次关税豁免涵盖 178 类产品,涉及儿童用品、泵类部件、化工材料、电子元件、医疗用品等。 免税清单总计178项产品,分为两个类别: 附件A(164项产品) 涉及儿童用品、泵类部件、化工材料、电子元件、医疗用品。 这些产品对应HTSUS税目9903.88.69以及美国注释U.S. notes 20(vvv)(i), 20(vvv)(ii), 20(vvv)(iii), 和20(vvv)(iv)定义的税号产品。 附件B(14项产品) 涉及太阳能制造设备、硅片制造设备、晶圆搬运设备。具体包括硅生长炉、多晶硅铸锭炉、晶圆切割机、金刚石绳锯等。 这些产品对应HTSUS税目9903.88.70以及美国注释U.S. note 20(www)定义的税号。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11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将把针对中国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问题、依据301条款调查所设立的关税的豁免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现有豁免条款原定于今年的11月29日到期。 此次关税豁免涵盖 178 类产品,涉及儿童用品、泵类部件、化工材料、电子元件、医疗用品等。 免税清单总计178项产品,分为两个类别: 附件A(164项产品) 涉及儿童用品、泵类部件、化工材料、电子元件、医疗用品。 这些产品对应HTSUS税目9903.88.69以及美国注释U.S. notes 20(vvv)(i), 20(vvv)(ii), 20(vvv)(iii), 和20(vvv)(iv)定义的税号产品。 附件B(14项产品) 涉及太阳能制造设备、硅片制造设备、晶圆搬运设备。具体包括硅生长炉、多晶硅铸锭炉、晶圆切割机、金刚石绳锯等。 这些产品对应HTSUS税目9903.88.70以及美国注释U.S. note 20(www)定义的税号。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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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税费支付 2025年11月24日版本 根据智慧海关建设统一部署,货物贸易税费支付系统新增滞报金减免功能。该功能支持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发起滞报金减免申请,实现滞报金减免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该功能将于2025 年 11 月 24 日正式上线,试点关区如下:天津海关所属天津东疆海关(0217),上海海关所属浦东海关(2210)、吴淞海关(2202),杭州海关所属台州海关(2905、2953)、义乌海关(2925),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4218、4258),济南海关所属潍坊海关(4310),广州海关所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5141、5144),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5345),黄埔海关所属新港海关(5202)。 申请办理方式 单一窗口 → 货物贸易税费支付 → 滞报滞纳减免 → 滞报金减免 → 申请 什么是滞报金? 滞报金是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法定申报时限未申报而征收的一种罚金。其核心规定如下: 起征时间: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计算 征收标准:按日征收,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 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起征点:人民币50元,即应征收金额不足50元时不予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因海关及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出口货物存在走私违规嫌疑,海关进行调查; 其它特殊情况。 不属于滞报金减免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试点关区的企业,如何申请滞报金减免? 非试点关区企业如需申请滞报金减免,应按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文件申请滞报金减免。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规定,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减免滞报金申请书 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可免) 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许可证、担保凭证、减免税证明等) 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 自2021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后,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并免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进口货物申报时限: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重要注意事项 滞报金自生成之日起超过45天,不再支持减免申请。
货物贸易税费支付 2025年11月24日版本 根据智慧海关建设统一部署,货物贸易税费支付系统新增滞报金减免功能。该功能支持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发起滞报金减免申请,实现滞报金减免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该功能将于2025 年 11 月 24 日正式上线,试点关区如下:天津海关所属天津东疆海关(0217),上海海关所属浦东海关(2210)、吴淞海关(2202),杭州海关所属台州海关(2905、2953)、义乌海关(2925),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4218、4258),济南海关所属潍坊海关(4310),广州海关所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5141、5144),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5345),黄埔海关所属新港海关(5202)。 申请办理方式 单一窗口 → 货物贸易税费支付 → 滞报滞纳减免 → 滞报金减免 → 申请 什么是滞报金? 滞报金是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法定申报时限未申报而征收的一种罚金。其核心规定如下: 起征时间: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计算 征收标准:按日征收,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 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起征点:人民币50元,即应征收金额不足50元时不予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因海关及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出口货物存在走私违规嫌疑,海关进行调查; 其它特殊情况。 不属于滞报金减免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试点关区的企业,如何申请滞报金减免? 非试点关区企业如需申请滞报金减免,应按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文件申请滞报金减免。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规定,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减免滞报金申请书 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可免) 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许可证、担保凭证、减免税证明等) 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 自2021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后,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并免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进口货物申报时限: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重要注意事项 滞报金自生成之日起超过45天,不再支持减免申请。
发布: 2025-11-26 18:04 阅读: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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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税费支付 2025年11月24日版本 根据智慧海关建设统一部署,货物贸易税费支付系统新增滞报金减免功能。该功能支持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发起滞报金减免申请,实现滞报金减免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该功能将于2025 年 11 月 24 日正式上线,试点关区如下:天津海关所属天津东疆海关(0217),上海海关所属浦东海关(2210)、吴淞海关(2202),杭州海关所属台州海关(2905、2953)、义乌海关(2925),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4218、4258),济南海关所属潍坊海关(4310),广州海关所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5141、5144),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5345),黄埔海关所属新港海关(5202)。 申请办理方式 单一窗口 → 货物贸易税费支付 → 滞报滞纳减免 → 滞报金减免 → 申请 什么是滞报金? 滞报金是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法定申报时限未申报而征收的一种罚金。其核心规定如下: 起征时间: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计算 征收标准:按日征收,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 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起征点:人民币50元,即应征收金额不足50元时不予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因海关及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出口货物存在走私违规嫌疑,海关进行调查; 其它特殊情况。 不属于滞报金减免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试点关区的企业,如何申请滞报金减免? 非试点关区企业如需申请滞报金减免,应按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文件申请滞报金减免。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规定,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减免滞报金申请书 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可免) 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许可证、担保凭证、减免税证明等) 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 自2021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后,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并免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进口货物申报时限: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重要注意事项 滞报金自生成之日起超过45天,不再支持减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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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5-11-25 18:09 阅读: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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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5-11-25 18:09 阅读:52
墨西哥最大港口暂停接收进口货物 当地时间11月24日,墨西哥全国运输协会(ANTAC)和墨西哥农民农业运动(MAC)发起一场全国性罢工,专门针对货物运输进行封锁。 组织者明确表示,将在多条交通要道设置路障,并采取“占领海关”行动向当局施压。 墨西哥最大港口“曼萨尼约港”也因罢工而宣布暂停接收货物。 曼萨尼约港务局已要求运输部门从11月24日凌晨5点开始暂停向港口运输进口货物。至于何时会恢复,曼萨尼约港务局表示另行通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罢工通知,此次受罢工影响的除了曼萨尼约,还包括新拉雷多、韦拉克鲁斯等海关。 作为中国商品进入墨西哥的核心枢纽,曼萨尼约港的运营状况对中墨跨境贸易至关重要。该港口每日处理约4000辆卡车运输需求,承担着42%的中墨海运量。 比利时72小时罢工或导致物流成本上升30% 继10月份的比利时全国性大罢工之后,比利时三大主要工会(ACV、ABVV 和 ACLVB)联合宣布,将于11月24日至26日举行为期三天的全国铁路大罢工。 这次罢工将分3阶段进行。24日以铁路部门全面罢工为主;25日扩展至全国公共服务系统;26日升级为多行业联合罢工,波及城市交通、机场地勤及公务体系等多个领域。 比利时铁路系统每日处理近800,000人次的客运和约180列货运列车。若罢工如期举行这意味着铁路运力几乎瘫痪,将迫使大量货物涌向公路运输。 对于生鲜易腐品等时效性要求高的货物,可能不得不从荷兰或德国绕道,运输成本或将因此上涨高达30%。 意大利四大港口将受影响 意大利也计划于11月28日爆发全国性总罢工,此次罢工将涉及公共行政、交通运输及部分基本服务领域。 据德迅发布的预警显示,预计该国物流行业将出现混乱,仓库、港口、铁路和空运等都将受影响。 意大利交通部表示罢工将影响整个货运行业,涵盖仓库、配送等,预计将对供应链、交付和港口运营产生影响。 各大港口预计也将有大量人员参与罢工,特别是热那亚港(Genoa)、的里雅斯特港(Trieste)、利沃诺港(Livorno)和奇维塔韦基亚港(Civitavecchia),此前这些港口的码头工人曾建立过罢工纠察队。 根据工会发布的通知,铁路系统将于11月27日21时至11月28日21时停止运行。 高速公路相关岗位将于11月27日22时至11月28日22时暂停工作。消防部门将于11月28日9时至13时暂停服务4小时。 此外,地方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也将按照各地不同安排参与为期24小时的罢工。航空领域方面,法航和荷航员工将于当日9时至17时停止工作。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墨西哥最大港口暂停接收进口货物 当地时间11月24日,墨西哥全国运输协会(ANTAC)和墨西哥农民农业运动(MAC)发起一场全国性罢工,专门针对货物运输进行封锁。 组织者明确表示,将在多条交通要道设置路障,并采取“占领海关”行动向当局施压。 墨西哥最大港口“曼萨尼约港”也因罢工而宣布暂停接收货物。 曼萨尼约港务局已要求运输部门从11月24日凌晨5点开始暂停向港口运输进口货物。至于何时会恢复,曼萨尼约港务局表示另行通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罢工通知,此次受罢工影响的除了曼萨尼约,还包括新拉雷多、韦拉克鲁斯等海关。 作为中国商品进入墨西哥的核心枢纽,曼萨尼约港的运营状况对中墨跨境贸易至关重要。该港口每日处理约4000辆卡车运输需求,承担着42%的中墨海运量。 比利时72小时罢工或导致物流成本上升30% 继10月份的比利时全国性大罢工之后,比利时三大主要工会(ACV、ABVV 和 ACLVB)联合宣布,将于11月24日至26日举行为期三天的全国铁路大罢工。 这次罢工将分3阶段进行。24日以铁路部门全面罢工为主;25日扩展至全国公共服务系统;26日升级为多行业联合罢工,波及城市交通、机场地勤及公务体系等多个领域。 比利时铁路系统每日处理近800,000人次的客运和约180列货运列车。若罢工如期举行这意味着铁路运力几乎瘫痪,将迫使大量货物涌向公路运输。 对于生鲜易腐品等时效性要求高的货物,可能不得不从荷兰或德国绕道,运输成本或将因此上涨高达30%。 意大利四大港口将受影响 意大利也计划于11月28日爆发全国性总罢工,此次罢工将涉及公共行政、交通运输及部分基本服务领域。 据德迅发布的预警显示,预计该国物流行业将出现混乱,仓库、港口、铁路和空运等都将受影响。 意大利交通部表示罢工将影响整个货运行业,涵盖仓库、配送等,预计将对供应链、交付和港口运营产生影响。 各大港口预计也将有大量人员参与罢工,特别是热那亚港(Genoa)、的里雅斯特港(Trieste)、利沃诺港(Livorno)和奇维塔韦基亚港(Civitavecchia),此前这些港口的码头工人曾建立过罢工纠察队。 根据工会发布的通知,铁路系统将于11月27日21时至11月28日21时停止运行。 高速公路相关岗位将于11月27日22时至11月28日22时暂停工作。消防部门将于11月28日9时至13时暂停服务4小时。 此外,地方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也将按照各地不同安排参与为期24小时的罢工。航空领域方面,法航和荷航员工将于当日9时至17时停止工作。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25 15:09 阅读:126
查看详情墨西哥最大港口暂停接收进口货物 当地时间11月24日,墨西哥全国运输协会(ANTAC)和墨西哥农民农业运动(MAC)发起一场全国性罢工,专门针对货物运输进行封锁。 组织者明确表示,将在多条交通要道设置路障,并采取“占领海关”行动向当局施压。 墨西哥最大港口“曼萨尼约港”也因罢工而宣布暂停接收货物。 曼萨尼约港务局已要求运输部门从11月24日凌晨5点开始暂停向港口运输进口货物。至于何时会恢复,曼萨尼约港务局表示另行通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罢工通知,此次受罢工影响的除了曼萨尼约,还包括新拉雷多、韦拉克鲁斯等海关。 作为中国商品进入墨西哥的核心枢纽,曼萨尼约港的运营状况对中墨跨境贸易至关重要。该港口每日处理约4000辆卡车运输需求,承担着42%的中墨海运量。 比利时72小时罢工或导致物流成本上升30% 继10月份的比利时全国性大罢工之后,比利时三大主要工会(ACV、ABVV 和 ACLVB)联合宣布,将于11月24日至26日举行为期三天的全国铁路大罢工。 这次罢工将分3阶段进行。24日以铁路部门全面罢工为主;25日扩展至全国公共服务系统;26日升级为多行业联合罢工,波及城市交通、机场地勤及公务体系等多个领域。 比利时铁路系统每日处理近800,000人次的客运和约180列货运列车。若罢工如期举行这意味着铁路运力几乎瘫痪,将迫使大量货物涌向公路运输。 对于生鲜易腐品等时效性要求高的货物,可能不得不从荷兰或德国绕道,运输成本或将因此上涨高达30%。 意大利四大港口将受影响 意大利也计划于11月28日爆发全国性总罢工,此次罢工将涉及公共行政、交通运输及部分基本服务领域。 据德迅发布的预警显示,预计该国物流行业将出现混乱,仓库、港口、铁路和空运等都将受影响。 意大利交通部表示罢工将影响整个货运行业,涵盖仓库、配送等,预计将对供应链、交付和港口运营产生影响。 各大港口预计也将有大量人员参与罢工,特别是热那亚港(Genoa)、的里雅斯特港(Trieste)、利沃诺港(Livorno)和奇维塔韦基亚港(Civitavecchia),此前这些港口的码头工人曾建立过罢工纠察队。 根据工会发布的通知,铁路系统将于11月27日21时至11月28日21时停止运行。 高速公路相关岗位将于11月27日22时至11月28日22时暂停工作。消防部门将于11月28日9时至13时暂停服务4小时。 此外,地方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也将按照各地不同安排参与为期24小时的罢工。航空领域方面,法航和荷航员工将于当日9时至17时停止工作。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墨西哥最大港口暂停接收进口货物 当地时间11月24日,墨西哥全国运输协会(ANTAC)和墨西哥农民农业运动(MAC)发起一场全国性罢工,专门针对货物运输进行封锁。 组织者明确表示,将在多条交通要道设置路障,并采取“占领海关”行动向当局施压。 墨西哥最大港口“曼萨尼约港”也因罢工而宣布暂停接收货物。 曼萨尼约港务局已要求运输部门从11月24日凌晨5点开始暂停向港口运输进口货物。至于何时会恢复,曼萨尼约港务局表示另行通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罢工通知,此次受罢工影响的除了曼萨尼约,还包括新拉雷多、韦拉克鲁斯等海关。 作为中国商品进入墨西哥的核心枢纽,曼萨尼约港的运营状况对中墨跨境贸易至关重要。该港口每日处理约4000辆卡车运输需求,承担着42%的中墨海运量。 比利时72小时罢工或导致物流成本上升30% 继10月份的比利时全国性大罢工之后,比利时三大主要工会(ACV、ABVV 和 ACLVB)联合宣布,将于11月24日至26日举行为期三天的全国铁路大罢工。 这次罢工将分3阶段进行。24日以铁路部门全面罢工为主;25日扩展至全国公共服务系统;26日升级为多行业联合罢工,波及城市交通、机场地勤及公务体系等多个领域。 比利时铁路系统每日处理近800,000人次的客运和约180列货运列车。若罢工如期举行这意味着铁路运力几乎瘫痪,将迫使大量货物涌向公路运输。 对于生鲜易腐品等时效性要求高的货物,可能不得不从荷兰或德国绕道,运输成本或将因此上涨高达30%。 意大利四大港口将受影响 意大利也计划于11月28日爆发全国性总罢工,此次罢工将涉及公共行政、交通运输及部分基本服务领域。 据德迅发布的预警显示,预计该国物流行业将出现混乱,仓库、港口、铁路和空运等都将受影响。 意大利交通部表示罢工将影响整个货运行业,涵盖仓库、配送等,预计将对供应链、交付和港口运营产生影响。 各大港口预计也将有大量人员参与罢工,特别是热那亚港(Genoa)、的里雅斯特港(Trieste)、利沃诺港(Livorno)和奇维塔韦基亚港(Civitavecchia),此前这些港口的码头工人曾建立过罢工纠察队。 根据工会发布的通知,铁路系统将于11月27日21时至11月28日21时停止运行。 高速公路相关岗位将于11月27日22时至11月28日22时暂停工作。消防部门将于11月28日9时至13时暂停服务4小时。 此外,地方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也将按照各地不同安排参与为期24小时的罢工。航空领域方面,法航和荷航员工将于当日9时至17时停止工作。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25 15:09 阅读:126
近日,大批亚马逊美国站卖家收到站内信,提示其在2025年12月30日前完成W-8税务表单的更新,否则将面临账户停用、商品下架甚至永久封号的严重后果。 这份通知并非亚马逊临时加码,而是美国税务局(IRS)从2025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新规。 根据要求,年销售额纳入申报范围的门槛将从5000美元降至2500美元,更多中小卖家被纳入报税管理。 同时,平台记录显示,部分卖家在2022年提交的W-8表单将于2025年12月31日集中过期,系统也因此发出批量提醒。 亚马逊要求卖家根据主体类型填写相应表单: 以个人身份注册店铺的非美国税务居民:W-8BEN 以公司或法人实体身份注册店铺的非美国卖家:W-8BEN-E 美国本地卖家:W-9表格 W-8系列表格的有效期为自提交之日起三年,至第三个日历年的12月31日失效。 更新时需确保公司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地址填写到门牌号,税收分类选择“业务”,在“是否为美国常驻实体”项选择“否”,收益所有人类型选择“公司”。 若未按时提交或填写错误,可能触发30%税率预扣税,并可能导致商品下架或账户功能受限。 让人头疼的是,亚马逊美国站后台的W-8表单更新警告与国内税局的大数据预警短信几乎同步到达。 部分卖家收到了两次预警短信后,又收到了来自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配合税收风险核查,5日内提交一堆明细资料: 平台相关流水:2025年7-9月的原始销售订单、结算清单、动账明细; 资金流水证明:同期的银行流水(带公章的PDF和Excel版)、各收款平台流水; 财务账目:2025年1-9月的收入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 佐证材料:同期进项货物/服务对应的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发票等; 风险分析期间内的其他相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账目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三季度7~9月份,而是延伸到了2025年全年(截至9月)。 还有让卖家头疼的是,亚马逊报税数据存在误差,后台显示一个数,税务系统里又是另一个数。 不少卖家在与税务部门对账时发现,税务端接收的亚马逊销售额,远超自己后台的净收入。 有卖家紧急通过case咨询亚马逊客服,得到的答复直指问题核心:平台报给税务机关的是毛收入(gross sales),而卖家后台熟悉的净收入(net income),并未纳入报送范围。 卖家进一步核对后发现,税务系统接收的数据由“小计收入+信用税”(Subtotal Income + Credit Tax)构成,与国内净销售额申报标准完全不匹配,这才导致了动辄数万元的差额。 业内人士解释,亚马逊长期向美国税务机关报送1099-K 表单,采用不剔除任何项目的总交易额口径,所有流水均计入其中。 而中国实行净额申报制度,双方口径未对齐,直接导致“后台与税务数据脱节”。 经卖家多次反馈,亚马逊客服表示,后续会将推送给税务的数据同步给卖家核对,若有偏差将协助处理。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近日,大批亚马逊美国站卖家收到站内信,提示其在2025年12月30日前完成W-8税务表单的更新,否则将面临账户停用、商品下架甚至永久封号的严重后果。 这份通知并非亚马逊临时加码,而是美国税务局(IRS)从2025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新规。 根据要求,年销售额纳入申报范围的门槛将从5000美元降至2500美元,更多中小卖家被纳入报税管理。 同时,平台记录显示,部分卖家在2022年提交的W-8表单将于2025年12月31日集中过期,系统也因此发出批量提醒。 亚马逊要求卖家根据主体类型填写相应表单: 以个人身份注册店铺的非美国税务居民:W-8BEN 以公司或法人实体身份注册店铺的非美国卖家:W-8BEN-E 美国本地卖家:W-9表格 W-8系列表格的有效期为自提交之日起三年,至第三个日历年的12月31日失效。 更新时需确保公司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地址填写到门牌号,税收分类选择“业务”,在“是否为美国常驻实体”项选择“否”,收益所有人类型选择“公司”。 若未按时提交或填写错误,可能触发30%税率预扣税,并可能导致商品下架或账户功能受限。 让人头疼的是,亚马逊美国站后台的W-8表单更新警告与国内税局的大数据预警短信几乎同步到达。 部分卖家收到了两次预警短信后,又收到了来自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配合税收风险核查,5日内提交一堆明细资料: 平台相关流水:2025年7-9月的原始销售订单、结算清单、动账明细; 资金流水证明:同期的银行流水(带公章的PDF和Excel版)、各收款平台流水; 财务账目:2025年1-9月的收入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 佐证材料:同期进项货物/服务对应的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发票等; 风险分析期间内的其他相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账目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三季度7~9月份,而是延伸到了2025年全年(截至9月)。 还有让卖家头疼的是,亚马逊报税数据存在误差,后台显示一个数,税务系统里又是另一个数。 不少卖家在与税务部门对账时发现,税务端接收的亚马逊销售额,远超自己后台的净收入。 有卖家紧急通过case咨询亚马逊客服,得到的答复直指问题核心:平台报给税务机关的是毛收入(gross sales),而卖家后台熟悉的净收入(net income),并未纳入报送范围。 卖家进一步核对后发现,税务系统接收的数据由“小计收入+信用税”(Subtotal Income + Credit Tax)构成,与国内净销售额申报标准完全不匹配,这才导致了动辄数万元的差额。 业内人士解释,亚马逊长期向美国税务机关报送1099-K 表单,采用不剔除任何项目的总交易额口径,所有流水均计入其中。 而中国实行净额申报制度,双方口径未对齐,直接导致“后台与税务数据脱节”。 经卖家多次反馈,亚马逊客服表示,后续会将推送给税务的数据同步给卖家核对,若有偏差将协助处理。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24 17:20 阅读:45
查看详情近日,大批亚马逊美国站卖家收到站内信,提示其在2025年12月30日前完成W-8税务表单的更新,否则将面临账户停用、商品下架甚至永久封号的严重后果。 这份通知并非亚马逊临时加码,而是美国税务局(IRS)从2025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新规。 根据要求,年销售额纳入申报范围的门槛将从5000美元降至2500美元,更多中小卖家被纳入报税管理。 同时,平台记录显示,部分卖家在2022年提交的W-8表单将于2025年12月31日集中过期,系统也因此发出批量提醒。 亚马逊要求卖家根据主体类型填写相应表单: 以个人身份注册店铺的非美国税务居民:W-8BEN 以公司或法人实体身份注册店铺的非美国卖家:W-8BEN-E 美国本地卖家:W-9表格 W-8系列表格的有效期为自提交之日起三年,至第三个日历年的12月31日失效。 更新时需确保公司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地址填写到门牌号,税收分类选择“业务”,在“是否为美国常驻实体”项选择“否”,收益所有人类型选择“公司”。 若未按时提交或填写错误,可能触发30%税率预扣税,并可能导致商品下架或账户功能受限。 让人头疼的是,亚马逊美国站后台的W-8表单更新警告与国内税局的大数据预警短信几乎同步到达。 部分卖家收到了两次预警短信后,又收到了来自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配合税收风险核查,5日内提交一堆明细资料: 平台相关流水:2025年7-9月的原始销售订单、结算清单、动账明细; 资金流水证明:同期的银行流水(带公章的PDF和Excel版)、各收款平台流水; 财务账目:2025年1-9月的收入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 佐证材料:同期进项货物/服务对应的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发票等; 风险分析期间内的其他相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账目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三季度7~9月份,而是延伸到了2025年全年(截至9月)。 还有让卖家头疼的是,亚马逊报税数据存在误差,后台显示一个数,税务系统里又是另一个数。 不少卖家在与税务部门对账时发现,税务端接收的亚马逊销售额,远超自己后台的净收入。 有卖家紧急通过case咨询亚马逊客服,得到的答复直指问题核心:平台报给税务机关的是毛收入(gross sales),而卖家后台熟悉的净收入(net income),并未纳入报送范围。 卖家进一步核对后发现,税务系统接收的数据由“小计收入+信用税”(Subtotal Income + Credit Tax)构成,与国内净销售额申报标准完全不匹配,这才导致了动辄数万元的差额。 业内人士解释,亚马逊长期向美国税务机关报送1099-K 表单,采用不剔除任何项目的总交易额口径,所有流水均计入其中。 而中国实行净额申报制度,双方口径未对齐,直接导致“后台与税务数据脱节”。 经卖家多次反馈,亚马逊客服表示,后续会将推送给税务的数据同步给卖家核对,若有偏差将协助处理。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近日,大批亚马逊美国站卖家收到站内信,提示其在2025年12月30日前完成W-8税务表单的更新,否则将面临账户停用、商品下架甚至永久封号的严重后果。 这份通知并非亚马逊临时加码,而是美国税务局(IRS)从2025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新规。 根据要求,年销售额纳入申报范围的门槛将从5000美元降至2500美元,更多中小卖家被纳入报税管理。 同时,平台记录显示,部分卖家在2022年提交的W-8表单将于2025年12月31日集中过期,系统也因此发出批量提醒。 亚马逊要求卖家根据主体类型填写相应表单: 以个人身份注册店铺的非美国税务居民:W-8BEN 以公司或法人实体身份注册店铺的非美国卖家:W-8BEN-E 美国本地卖家:W-9表格 W-8系列表格的有效期为自提交之日起三年,至第三个日历年的12月31日失效。 更新时需确保公司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地址填写到门牌号,税收分类选择“业务”,在“是否为美国常驻实体”项选择“否”,收益所有人类型选择“公司”。 若未按时提交或填写错误,可能触发30%税率预扣税,并可能导致商品下架或账户功能受限。 让人头疼的是,亚马逊美国站后台的W-8表单更新警告与国内税局的大数据预警短信几乎同步到达。 部分卖家收到了两次预警短信后,又收到了来自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配合税收风险核查,5日内提交一堆明细资料: 平台相关流水:2025年7-9月的原始销售订单、结算清单、动账明细; 资金流水证明:同期的银行流水(带公章的PDF和Excel版)、各收款平台流水; 财务账目:2025年1-9月的收入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 佐证材料:同期进项货物/服务对应的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发票等; 风险分析期间内的其他相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账目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三季度7~9月份,而是延伸到了2025年全年(截至9月)。 还有让卖家头疼的是,亚马逊报税数据存在误差,后台显示一个数,税务系统里又是另一个数。 不少卖家在与税务部门对账时发现,税务端接收的亚马逊销售额,远超自己后台的净收入。 有卖家紧急通过case咨询亚马逊客服,得到的答复直指问题核心:平台报给税务机关的是毛收入(gross sales),而卖家后台熟悉的净收入(net income),并未纳入报送范围。 卖家进一步核对后发现,税务系统接收的数据由“小计收入+信用税”(Subtotal Income + Credit Tax)构成,与国内净销售额申报标准完全不匹配,这才导致了动辄数万元的差额。 业内人士解释,亚马逊长期向美国税务机关报送1099-K 表单,采用不剔除任何项目的总交易额口径,所有流水均计入其中。 而中国实行净额申报制度,双方口径未对齐,直接导致“后台与税务数据脱节”。 经卖家多次反馈,亚马逊客服表示,后续会将推送给税务的数据同步给卖家核对,若有偏差将协助处理。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24 17:20 阅读:45
发布: 2025-11-20 14:30 阅读:88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不管是国内电商还是国外电商平台,都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卖家都交易信息以及数据结算。 亚马逊此前已正式向卖家发出通知,将按季度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包括身份信息、交易数量、收入信息、支付给平台的佣金和服务费等信息。 为了应对这轮税务合规新规,许多卖家的本能反应是“更换主体、隔离风险”——使用新公司注册店铺,或者从国内公司变更为境外公司(如香港公司、美国公司等)。 其实在10月初,SHEIN、速卖通等电商平台在向卖家发布涉税信息报送通知时,就明确了“不要通过变更店铺经营主体/关联交易/更换提现账号等方式分拆收入少缴税款”。 近日,深圳一卖家将亚马逊美国站主体更换为香港公司,但未实际运营且缺乏办公地址、员工合同等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通过粤港澳深四地税务联合监管机制,比对亚马逊报送的境内卖家身份信息与香港公司资金流水,发现其境内个人账户仍接收大量货款。 最终,该卖家被追缴2022-2025年税款及罚款共计465万元,亚马逊账号也因 “规避审核” 被冻结,账户内资金无法提现,损失惨重。 亚马逊作为在中国深度运营的平台,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和税务数据报送要求。为了确保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是真实、连贯且可追溯的,平台内部的风险控制与审核机制必然会空前收紧。 目前,亚马逊已针对平台卖家“乱换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打,并且已有不少卖家因此被亚马逊处罚、封号。 亚马逊重点监测短期将账号改为境外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大陆主体更换为香港主体的操作,要求额外提供商业登记证、银行流水等证明真实运营的材料。 违规卖家面临区域限制、功能冻结乃至永久封号等处罚,其中主体跨国变更、收款账户仍关联原主体等行为风险最高。 此外,亚马逊近日也要求香港公司额外提供商业登记证、银行流水、税务证明等,资料不全或无法证明真实运营,极易卡审。 当税务数据透明化、全球监管常态化成为必然,卖家唯有主动搭建专属合规体系,才能在出海浪潮中站稳脚跟。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不管是国内电商还是国外电商平台,都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卖家都交易信息以及数据结算。 亚马逊此前已正式向卖家发出通知,将按季度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包括身份信息、交易数量、收入信息、支付给平台的佣金和服务费等信息。 为了应对这轮税务合规新规,许多卖家的本能反应是“更换主体、隔离风险”——使用新公司注册店铺,或者从国内公司变更为境外公司(如香港公司、美国公司等)。 其实在10月初,SHEIN、速卖通等电商平台在向卖家发布涉税信息报送通知时,就明确了“不要通过变更店铺经营主体/关联交易/更换提现账号等方式分拆收入少缴税款”。 近日,深圳一卖家将亚马逊美国站主体更换为香港公司,但未实际运营且缺乏办公地址、员工合同等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通过粤港澳深四地税务联合监管机制,比对亚马逊报送的境内卖家身份信息与香港公司资金流水,发现其境内个人账户仍接收大量货款。 最终,该卖家被追缴2022-2025年税款及罚款共计465万元,亚马逊账号也因 “规避审核” 被冻结,账户内资金无法提现,损失惨重。 亚马逊作为在中国深度运营的平台,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和税务数据报送要求。为了确保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是真实、连贯且可追溯的,平台内部的风险控制与审核机制必然会空前收紧。 目前,亚马逊已针对平台卖家“乱换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打,并且已有不少卖家因此被亚马逊处罚、封号。 亚马逊重点监测短期将账号改为境外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大陆主体更换为香港主体的操作,要求额外提供商业登记证、银行流水等证明真实运营的材料。 违规卖家面临区域限制、功能冻结乃至永久封号等处罚,其中主体跨国变更、收款账户仍关联原主体等行为风险最高。 此外,亚马逊近日也要求香港公司额外提供商业登记证、银行流水、税务证明等,资料不全或无法证明真实运营,极易卡审。 当税务数据透明化、全球监管常态化成为必然,卖家唯有主动搭建专属合规体系,才能在出海浪潮中站稳脚跟。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19 17:07 阅读:109
查看详情《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不管是国内电商还是国外电商平台,都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卖家都交易信息以及数据结算。 亚马逊此前已正式向卖家发出通知,将按季度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包括身份信息、交易数量、收入信息、支付给平台的佣金和服务费等信息。 为了应对这轮税务合规新规,许多卖家的本能反应是“更换主体、隔离风险”——使用新公司注册店铺,或者从国内公司变更为境外公司(如香港公司、美国公司等)。 其实在10月初,SHEIN、速卖通等电商平台在向卖家发布涉税信息报送通知时,就明确了“不要通过变更店铺经营主体/关联交易/更换提现账号等方式分拆收入少缴税款”。 近日,深圳一卖家将亚马逊美国站主体更换为香港公司,但未实际运营且缺乏办公地址、员工合同等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通过粤港澳深四地税务联合监管机制,比对亚马逊报送的境内卖家身份信息与香港公司资金流水,发现其境内个人账户仍接收大量货款。 最终,该卖家被追缴2022-2025年税款及罚款共计465万元,亚马逊账号也因 “规避审核” 被冻结,账户内资金无法提现,损失惨重。 亚马逊作为在中国深度运营的平台,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和税务数据报送要求。为了确保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是真实、连贯且可追溯的,平台内部的风险控制与审核机制必然会空前收紧。 目前,亚马逊已针对平台卖家“乱换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打,并且已有不少卖家因此被亚马逊处罚、封号。 亚马逊重点监测短期将账号改为境外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大陆主体更换为香港主体的操作,要求额外提供商业登记证、银行流水等证明真实运营的材料。 违规卖家面临区域限制、功能冻结乃至永久封号等处罚,其中主体跨国变更、收款账户仍关联原主体等行为风险最高。 此外,亚马逊近日也要求香港公司额外提供商业登记证、银行流水、税务证明等,资料不全或无法证明真实运营,极易卡审。 当税务数据透明化、全球监管常态化成为必然,卖家唯有主动搭建专属合规体系,才能在出海浪潮中站稳脚跟。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不管是国内电商还是国外电商平台,都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卖家都交易信息以及数据结算。 亚马逊此前已正式向卖家发出通知,将按季度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包括身份信息、交易数量、收入信息、支付给平台的佣金和服务费等信息。 为了应对这轮税务合规新规,许多卖家的本能反应是“更换主体、隔离风险”——使用新公司注册店铺,或者从国内公司变更为境外公司(如香港公司、美国公司等)。 其实在10月初,SHEIN、速卖通等电商平台在向卖家发布涉税信息报送通知时,就明确了“不要通过变更店铺经营主体/关联交易/更换提现账号等方式分拆收入少缴税款”。 近日,深圳一卖家将亚马逊美国站主体更换为香港公司,但未实际运营且缺乏办公地址、员工合同等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通过粤港澳深四地税务联合监管机制,比对亚马逊报送的境内卖家身份信息与香港公司资金流水,发现其境内个人账户仍接收大量货款。 最终,该卖家被追缴2022-2025年税款及罚款共计465万元,亚马逊账号也因 “规避审核” 被冻结,账户内资金无法提现,损失惨重。 亚马逊作为在中国深度运营的平台,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和税务数据报送要求。为了确保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是真实、连贯且可追溯的,平台内部的风险控制与审核机制必然会空前收紧。 目前,亚马逊已针对平台卖家“乱换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打,并且已有不少卖家因此被亚马逊处罚、封号。 亚马逊重点监测短期将账号改为境外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大陆主体更换为香港主体的操作,要求额外提供商业登记证、银行流水等证明真实运营的材料。 违规卖家面临区域限制、功能冻结乃至永久封号等处罚,其中主体跨国变更、收款账户仍关联原主体等行为风险最高。 此外,亚马逊近日也要求香港公司额外提供商业登记证、银行流水、税务证明等,资料不全或无法证明真实运营,极易卡审。 当税务数据透明化、全球监管常态化成为必然,卖家唯有主动搭建专属合规体系,才能在出海浪潮中站稳脚跟。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19 17:07 阅读:109
美东时间2025年11月14日,白宫官网发布特朗普签署的行政命令,修改了4月2日的对等关税政策,该命令豁免了237种食品和农产品的进口关税,涉及咖啡、茶叶、香蕉等食品。 一位美国高级官员透露,白宫已与厄瓜多尔、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和阿根廷四国达成框架性贸易共识,计划取消那些美国本土难以大规模种植或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关税。该官员表示,相关框架协议预计将在两周内完成,并可能在年底前达成更多贸易安排。 更新后的关税豁免表及对“结盟伙伴”的潜在调整清单将自美东时间2025年11月13日0时1分起生效。行政令同时要求修改《美国协调关税表》,并按规定处理可能涉及的关税退还。 以下是全部产品税号清单: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5年11月14日,白宫官网发布特朗普签署的行政命令,修改了4月2日的对等关税政策,该命令豁免了237种食品和农产品的进口关税,涉及咖啡、茶叶、香蕉等食品。 一位美国高级官员透露,白宫已与厄瓜多尔、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和阿根廷四国达成框架性贸易共识,计划取消那些美国本土难以大规模种植或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关税。该官员表示,相关框架协议预计将在两周内完成,并可能在年底前达成更多贸易安排。 更新后的关税豁免表及对“结盟伙伴”的潜在调整清单将自美东时间2025年11月13日0时1分起生效。行政令同时要求修改《美国协调关税表》,并按规定处理可能涉及的关税退还。 以下是全部产品税号清单: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17 16:52 阅读:101
查看详情美东时间2025年11月14日,白宫官网发布特朗普签署的行政命令,修改了4月2日的对等关税政策,该命令豁免了237种食品和农产品的进口关税,涉及咖啡、茶叶、香蕉等食品。 一位美国高级官员透露,白宫已与厄瓜多尔、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和阿根廷四国达成框架性贸易共识,计划取消那些美国本土难以大规模种植或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关税。该官员表示,相关框架协议预计将在两周内完成,并可能在年底前达成更多贸易安排。 更新后的关税豁免表及对“结盟伙伴”的潜在调整清单将自美东时间2025年11月13日0时1分起生效。行政令同时要求修改《美国协调关税表》,并按规定处理可能涉及的关税退还。 以下是全部产品税号清单: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5年11月14日,白宫官网发布特朗普签署的行政命令,修改了4月2日的对等关税政策,该命令豁免了237种食品和农产品的进口关税,涉及咖啡、茶叶、香蕉等食品。 一位美国高级官员透露,白宫已与厄瓜多尔、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和阿根廷四国达成框架性贸易共识,计划取消那些美国本土难以大规模种植或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关税。该官员表示,相关框架协议预计将在两周内完成,并可能在年底前达成更多贸易安排。 更新后的关税豁免表及对“结盟伙伴”的潜在调整清单将自美东时间2025年11月13日0时1分起生效。行政令同时要求修改《美国协调关税表》,并按规定处理可能涉及的关税退还。 以下是全部产品税号清单: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17 16:52 阅读:10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10月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会上,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付凌晖表示,10月份,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着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积极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生产需求平稳增长,就业物价总体稳定,转型升级态势持续,国民经济延续了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生产供给继续增长。农业生产形势较好,秋粮面积稳中有增,单产持续提高,全年粮食丰收在望,秋冬播进展总体顺利。工业生产总体稳定,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9%,继续保持总体稳定增长。其中,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8%,明显快于规模以上工业增长,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支撑作用明显。服务业增势平稳,10月份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4.6%,增速比上月有所回落,主要是因为上年同期基数抬升的影响。从两年平均以及累计增速来看,服务业增长保持基本平稳。国庆和中秋假期叠加带动相关服务业增长加快,10月份住宿和餐饮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3.9%,比上月加快2.6个百分点。 二是市场销售持续扩大。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持续显效,假日经济带动作用明显,商品和服务零售持续增长。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2.9%,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商品的销售保持较快增长。10月份限额以上商品零售额中的通讯器材类、文化办公用品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23.2%和13.5%。假日居民出行增加,旅游文化等服务消费也在扩大,1-10月份,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5.3%,快于商品零售额增速。 三是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调查失业率继续下降,10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1%,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下降。其中外来农业户籍劳动力城镇调查失业率为4.5%,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明显低于全部城镇调查失业率水平。在外部不利影响加深、经济运行面临不少挑战的情况下,我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重点群体就业继续改善,对于保民生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物价出现积极变化。居民消费价格由降转涨,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0.2%,上个月下降0.3%。其中扣除食品和能源的核心CPI同比上涨1.2%,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连续六个月涨幅扩大。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降幅连续收窄,10月份PPI同比下降2.1%,降幅比上月收窄0.2个百分点,连续三个月收窄。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效果显现,10月份锂离子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等行业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2%和0.6%。 五是转型升级态势持续。高技术制造业增势良好,10月份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2%,继续快于规模以上工业增长;从出口情况看,前10个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增长7.3%。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好,10月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分别增长13%和8.2%,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数实融合稳步推进,10月份规模以上数字产品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7%,1-10月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6.3%。绿色转型成效显现,10月份新能源汽车、汽车用锂离子电池等绿色产品产量分别增长19.3%和30.4%。 付凌晖指出,国际环境依然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国内周期性结构性矛盾交织,经济运行仍面临不少挑战。下阶段,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精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稳住经济基本盘,加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10月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会上,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付凌晖表示,10月份,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着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积极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生产需求平稳增长,就业物价总体稳定,转型升级态势持续,国民经济延续了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生产供给继续增长。农业生产形势较好,秋粮面积稳中有增,单产持续提高,全年粮食丰收在望,秋冬播进展总体顺利。工业生产总体稳定,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9%,继续保持总体稳定增长。其中,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8%,明显快于规模以上工业增长,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支撑作用明显。服务业增势平稳,10月份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4.6%,增速比上月有所回落,主要是因为上年同期基数抬升的影响。从两年平均以及累计增速来看,服务业增长保持基本平稳。国庆和中秋假期叠加带动相关服务业增长加快,10月份住宿和餐饮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3.9%,比上月加快2.6个百分点。 二是市场销售持续扩大。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持续显效,假日经济带动作用明显,商品和服务零售持续增长。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2.9%,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商品的销售保持较快增长。10月份限额以上商品零售额中的通讯器材类、文化办公用品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23.2%和13.5%。假日居民出行增加,旅游文化等服务消费也在扩大,1-10月份,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5.3%,快于商品零售额增速。 三是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调查失业率继续下降,10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1%,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下降。其中外来农业户籍劳动力城镇调查失业率为4.5%,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明显低于全部城镇调查失业率水平。在外部不利影响加深、经济运行面临不少挑战的情况下,我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重点群体就业继续改善,对于保民生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物价出现积极变化。居民消费价格由降转涨,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0.2%,上个月下降0.3%。其中扣除食品和能源的核心CPI同比上涨1.2%,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连续六个月涨幅扩大。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降幅连续收窄,10月份PPI同比下降2.1%,降幅比上月收窄0.2个百分点,连续三个月收窄。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效果显现,10月份锂离子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等行业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2%和0.6%。 五是转型升级态势持续。高技术制造业增势良好,10月份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2%,继续快于规模以上工业增长;从出口情况看,前10个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增长7.3%。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好,10月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分别增长13%和8.2%,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数实融合稳步推进,10月份规模以上数字产品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7%,1-10月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6.3%。绿色转型成效显现,10月份新能源汽车、汽车用锂离子电池等绿色产品产量分别增长19.3%和30.4%。 付凌晖指出,国际环境依然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国内周期性结构性矛盾交织,经济运行仍面临不少挑战。下阶段,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精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稳住经济基本盘,加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发布: 2025-11-14 16:31 阅读:85
查看详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10月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会上,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付凌晖表示,10月份,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着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积极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生产需求平稳增长,就业物价总体稳定,转型升级态势持续,国民经济延续了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生产供给继续增长。农业生产形势较好,秋粮面积稳中有增,单产持续提高,全年粮食丰收在望,秋冬播进展总体顺利。工业生产总体稳定,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9%,继续保持总体稳定增长。其中,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8%,明显快于规模以上工业增长,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支撑作用明显。服务业增势平稳,10月份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4.6%,增速比上月有所回落,主要是因为上年同期基数抬升的影响。从两年平均以及累计增速来看,服务业增长保持基本平稳。国庆和中秋假期叠加带动相关服务业增长加快,10月份住宿和餐饮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3.9%,比上月加快2.6个百分点。 二是市场销售持续扩大。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持续显效,假日经济带动作用明显,商品和服务零售持续增长。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2.9%,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商品的销售保持较快增长。10月份限额以上商品零售额中的通讯器材类、文化办公用品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23.2%和13.5%。假日居民出行增加,旅游文化等服务消费也在扩大,1-10月份,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5.3%,快于商品零售额增速。 三是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调查失业率继续下降,10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1%,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下降。其中外来农业户籍劳动力城镇调查失业率为4.5%,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明显低于全部城镇调查失业率水平。在外部不利影响加深、经济运行面临不少挑战的情况下,我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重点群体就业继续改善,对于保民生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物价出现积极变化。居民消费价格由降转涨,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0.2%,上个月下降0.3%。其中扣除食品和能源的核心CPI同比上涨1.2%,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连续六个月涨幅扩大。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降幅连续收窄,10月份PPI同比下降2.1%,降幅比上月收窄0.2个百分点,连续三个月收窄。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效果显现,10月份锂离子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等行业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2%和0.6%。 五是转型升级态势持续。高技术制造业增势良好,10月份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2%,继续快于规模以上工业增长;从出口情况看,前10个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增长7.3%。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好,10月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分别增长13%和8.2%,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数实融合稳步推进,10月份规模以上数字产品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7%,1-10月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6.3%。绿色转型成效显现,10月份新能源汽车、汽车用锂离子电池等绿色产品产量分别增长19.3%和30.4%。 付凌晖指出,国际环境依然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国内周期性结构性矛盾交织,经济运行仍面临不少挑战。下阶段,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精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稳住经济基本盘,加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10月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会上,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付凌晖表示,10月份,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着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积极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生产需求平稳增长,就业物价总体稳定,转型升级态势持续,国民经济延续了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生产供给继续增长。农业生产形势较好,秋粮面积稳中有增,单产持续提高,全年粮食丰收在望,秋冬播进展总体顺利。工业生产总体稳定,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9%,继续保持总体稳定增长。其中,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8%,明显快于规模以上工业增长,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支撑作用明显。服务业增势平稳,10月份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4.6%,增速比上月有所回落,主要是因为上年同期基数抬升的影响。从两年平均以及累计增速来看,服务业增长保持基本平稳。国庆和中秋假期叠加带动相关服务业增长加快,10月份住宿和餐饮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3.9%,比上月加快2.6个百分点。 二是市场销售持续扩大。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持续显效,假日经济带动作用明显,商品和服务零售持续增长。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2.9%,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商品的销售保持较快增长。10月份限额以上商品零售额中的通讯器材类、文化办公用品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23.2%和13.5%。假日居民出行增加,旅游文化等服务消费也在扩大,1-10月份,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5.3%,快于商品零售额增速。 三是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调查失业率继续下降,10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1%,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下降。其中外来农业户籍劳动力城镇调查失业率为4.5%,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明显低于全部城镇调查失业率水平。在外部不利影响加深、经济运行面临不少挑战的情况下,我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重点群体就业继续改善,对于保民生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物价出现积极变化。居民消费价格由降转涨,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0.2%,上个月下降0.3%。其中扣除食品和能源的核心CPI同比上涨1.2%,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连续六个月涨幅扩大。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降幅连续收窄,10月份PPI同比下降2.1%,降幅比上月收窄0.2个百分点,连续三个月收窄。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效果显现,10月份锂离子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等行业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2%和0.6%。 五是转型升级态势持续。高技术制造业增势良好,10月份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2%,继续快于规模以上工业增长;从出口情况看,前10个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增长7.3%。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好,10月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分别增长13%和8.2%,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数实融合稳步推进,10月份规模以上数字产品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7%,1-10月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6.3%。绿色转型成效显现,10月份新能源汽车、汽车用锂离子电池等绿色产品产量分别增长19.3%和30.4%。 付凌晖指出,国际环境依然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国内周期性结构性矛盾交织,经济运行仍面临不少挑战。下阶段,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精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稳住经济基本盘,加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发布: 2025-11-14 16:31 阅读:85
当地时间11月9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集装箱船“Ever Sigma”号在加拿大英吉利湾航行时,与一艘休闲船发生碰撞,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涉事休闲船载有两人,碰撞导致其船体严重受损,几乎倾覆并开始进水。船上两人被警用巡逻船救起,安全送上岸。 据了解,“Ever Sigma”号所属于长荣海运子公司EVERGREEN MARINE UK LTD,挂英国旗,由X-Press Feeders公司运营。 “Ever Sigma”号于10月16日从中国台湾高雄港口出发,途经中国盐田、上海、宁波等港口。 “Ever Sigma”号已于11月10日19:30左右抵达温哥华港。由于发生此次碰撞事故,后续船期恐受影响。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11月9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集装箱船“Ever Sigma”号在加拿大英吉利湾航行时,与一艘休闲船发生碰撞,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涉事休闲船载有两人,碰撞导致其船体严重受损,几乎倾覆并开始进水。船上两人被警用巡逻船救起,安全送上岸。 据了解,“Ever Sigma”号所属于长荣海运子公司EVERGREEN MARINE UK LTD,挂英国旗,由X-Press Feeders公司运营。 “Ever Sigma”号于10月16日从中国台湾高雄港口出发,途经中国盐田、上海、宁波等港口。 “Ever Sigma”号已于11月10日19:30左右抵达温哥华港。由于发生此次碰撞事故,后续船期恐受影响。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13 15:03 阅读:74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11月9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集装箱船“Ever Sigma”号在加拿大英吉利湾航行时,与一艘休闲船发生碰撞,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涉事休闲船载有两人,碰撞导致其船体严重受损,几乎倾覆并开始进水。船上两人被警用巡逻船救起,安全送上岸。 据了解,“Ever Sigma”号所属于长荣海运子公司EVERGREEN MARINE UK LTD,挂英国旗,由X-Press Feeders公司运营。 “Ever Sigma”号于10月16日从中国台湾高雄港口出发,途经中国盐田、上海、宁波等港口。 “Ever Sigma”号已于11月10日19:30左右抵达温哥华港。由于发生此次碰撞事故,后续船期恐受影响。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11月9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集装箱船“Ever Sigma”号在加拿大英吉利湾航行时,与一艘休闲船发生碰撞,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涉事休闲船载有两人,碰撞导致其船体严重受损,几乎倾覆并开始进水。船上两人被警用巡逻船救起,安全送上岸。 据了解,“Ever Sigma”号所属于长荣海运子公司EVERGREEN MARINE UK LTD,挂英国旗,由X-Press Feeders公司运营。 “Ever Sigma”号于10月16日从中国台湾高雄港口出发,途经中国盐田、上海、宁波等港口。 “Ever Sigma”号已于11月10日19:30左右抵达温哥华港。由于发生此次碰撞事故,后续船期恐受影响。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13 15:03 阅读:74
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关于暂停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暂停开展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影响情况调查的公告: 为落实2025年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达成共识,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与美方暂停实施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最终措施同步暂停实施《交通运输部关于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5年第5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25〕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启动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影响情况调查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5年第55号)1年。 与此同时,商务部发布关于暂停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实施反制措施一年的决定(商务部令2025年第7号): 鉴于美国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其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现公布《关于暂停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实施反制措施一年的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 关于暂停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 子公司实施反制措施一年的决定 美东时间2025年11月9日,美国宣布自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其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方决定自北京时间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6号(《关于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相关措施一年。 当地时间11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网站发布公告,宣布暂停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及造船业的301调查相关措施。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该行动将暂停一年,暂停期自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11月10日凌晨12时01分起生效。 此前,当地时间11月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公告称,自11月10日起,将暂停因“301条款”贸易调查对中国采取的所有惩罚性措施,为期一年。意见征询期截至当地时间周五(7日)下午。 在执行上述行动期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美国将持续推进国内改革,并与主要盟友及伙伴共商重振美国造船业之策。 此外,美国还同步暂停了对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卡车集装箱联运底盘征收的100%关税。 USTR的最新公告显示,港口费用及起重机关税的暂停期限将持续至2026年11月9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晚间23点59分。公告指出,“暂停期间,任何相关方均无需承担上述费用的支付责任,也无需缴纳该费用”。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关于暂停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暂停开展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影响情况调查的公告: 为落实2025年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达成共识,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与美方暂停实施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最终措施同步暂停实施《交通运输部关于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5年第5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25〕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启动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影响情况调查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5年第55号)1年。 与此同时,商务部发布关于暂停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实施反制措施一年的决定(商务部令2025年第7号): 鉴于美国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其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现公布《关于暂停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实施反制措施一年的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 关于暂停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 子公司实施反制措施一年的决定 美东时间2025年11月9日,美国宣布自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其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方决定自北京时间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6号(《关于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相关措施一年。 当地时间11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网站发布公告,宣布暂停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及造船业的301调查相关措施。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该行动将暂停一年,暂停期自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11月10日凌晨12时01分起生效。 此前,当地时间11月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公告称,自11月10日起,将暂停因“301条款”贸易调查对中国采取的所有惩罚性措施,为期一年。意见征询期截至当地时间周五(7日)下午。 在执行上述行动期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美国将持续推进国内改革,并与主要盟友及伙伴共商重振美国造船业之策。 此外,美国还同步暂停了对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卡车集装箱联运底盘征收的100%关税。 USTR的最新公告显示,港口费用及起重机关税的暂停期限将持续至2026年11月9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晚间23点59分。公告指出,“暂停期间,任何相关方均无需承担上述费用的支付责任,也无需缴纳该费用”。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10 17:29 阅读:151
查看详情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关于暂停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暂停开展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影响情况调查的公告: 为落实2025年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达成共识,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与美方暂停实施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最终措施同步暂停实施《交通运输部关于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5年第5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25〕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启动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影响情况调查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5年第55号)1年。 与此同时,商务部发布关于暂停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实施反制措施一年的决定(商务部令2025年第7号): 鉴于美国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其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现公布《关于暂停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实施反制措施一年的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 关于暂停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 子公司实施反制措施一年的决定 美东时间2025年11月9日,美国宣布自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其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方决定自北京时间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6号(《关于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相关措施一年。 当地时间11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网站发布公告,宣布暂停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及造船业的301调查相关措施。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该行动将暂停一年,暂停期自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11月10日凌晨12时01分起生效。 此前,当地时间11月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公告称,自11月10日起,将暂停因“301条款”贸易调查对中国采取的所有惩罚性措施,为期一年。意见征询期截至当地时间周五(7日)下午。 在执行上述行动期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美国将持续推进国内改革,并与主要盟友及伙伴共商重振美国造船业之策。 此外,美国还同步暂停了对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卡车集装箱联运底盘征收的100%关税。 USTR的最新公告显示,港口费用及起重机关税的暂停期限将持续至2026年11月9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晚间23点59分。公告指出,“暂停期间,任何相关方均无需承担上述费用的支付责任,也无需缴纳该费用”。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关于暂停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暂停开展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影响情况调查的公告: 为落实2025年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达成共识,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与美方暂停实施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最终措施同步暂停实施《交通运输部关于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5年第5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25〕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启动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影响情况调查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5年第55号)1年。 与此同时,商务部发布关于暂停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实施反制措施一年的决定(商务部令2025年第7号): 鉴于美国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其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现公布《关于暂停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实施反制措施一年的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 关于暂停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 子公司实施反制措施一年的决定 美东时间2025年11月9日,美国宣布自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其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方决定自北京时间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6号(《关于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相关措施一年。 当地时间11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网站发布公告,宣布暂停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及造船业的301调查相关措施。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该行动将暂停一年,暂停期自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11月10日凌晨12时01分起生效。 此前,当地时间11月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公告称,自11月10日起,将暂停因“301条款”贸易调查对中国采取的所有惩罚性措施,为期一年。意见征询期截至当地时间周五(7日)下午。 在执行上述行动期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美国将持续推进国内改革,并与主要盟友及伙伴共商重振美国造船业之策。 此外,美国还同步暂停了对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卡车集装箱联运底盘征收的100%关税。 USTR的最新公告显示,港口费用及起重机关税的暂停期限将持续至2026年11月9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晚间23点59分。公告指出,“暂停期间,任何相关方均无需承担上述费用的支付责任,也无需缴纳该费用”。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10 17:29 阅读:151
为落实中美在吉隆坡经贸磋商中达成的共识,中国商务部于2025年11月5日就不可靠实体清单及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作出重要调整。相关措施将于2025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 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国商务部此前于2025年3月4日和4月4日分两批将若干美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限制性措施。现决定如下: 1、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执行2025年3月4日发布的第5号、第6号公告所涉措施 2、对2025年4月4日发布的第7号公告所列实体,相关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上述调整后,国内企业如确需与相关实体开展交易,可依法向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批准。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5号(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执行) 相关措施:一、禁止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1. 特科姆公司(TCOM,Limited Partnership) 2. 摇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3. 特励达·布朗工程公司(Teledyne Brown Engineering,Inc.) 4. 亨廷顿·英格尔斯工业公司(Huntington Ingalls Industries Inc.) 5. S3航空防务公司(S3 AeroDefense) 6. 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 7. 文本矿公司(TextOre) 8. ACT1联邦公司(ACT1 Federal) 9. 埃克索维拉公司(Exovera) 10. 扁平地球管理公司(Planate Management Group)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6号(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执行) 1. 美国因美纳公司(Illumina, Inc.) 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有关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决定于2025年2月4日将美国因美纳公司(Illumina, Inc.)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禁止其向中国出口基因测序仪。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7号(相关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相关措施:一、禁止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1. 斯凯迪奥公司(Skydio Inc.) 2. BRINC无人机公司(BRINC Drones,Inc.) 3. 红色六方案公司(Red Six Solutions) 4. 赛尼克斯公司(SYNEXXUS,Inc.) 5. 火风暴实验室公司(Firestorm Labs,Inc.) 6. 奎托斯无人机系统公司(Kratos Unmanned Aerial Systems,Inc.) 7. 浩劫人工智能公司(HavocAI) 8. 尼罗斯科技公司(Neros Technologies) 9. 多莫战术通信公司(Domo Tactical Communications) 10.急速飞行公司(Rapid Flight LLC) 11.英斯图公司(Insitu,Inc.)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同步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于2025年3月4日(第13号公告)和4月4日(第21号公告)将共计31家美国实体纳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现作出以下调整: 1、对第13号公告涉及的15家美国实体,自11月10日起终止出口限制措施 2、对第21号公告涉及的16家美国实体,相关限制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出口经营者如需向上述暂停限制的实体出口两用物项,须按规定向商务部提出许可申请。商务部将依法依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准许。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3号(自11月10日起终止出口限制措施) 1. 莱多斯公司(Leidos) 2. 吉布斯和考克斯公司(Gibbs&Cox, Inc.) 3. 监控研究公司(IP Video Market Info, Inc.) 4. SourceMap公司(Sourcemap, Inc.) 5. 斯凯迪奥公司(Skydio, Inc.) 6. 急速飞行公司(Rapid Flight LLC) 7. 红色六方案公司(Red Six Solutions) 8. 护盾人工智能公司(Shield AI, Inc.) 9. 浩劫人工智能公司(HavocAI) 10. 尼罗斯科技公司(Neros Technologies) 11. Group W公司(Group W) 12. 爱尔康公司(Aerkomm Inc.) 13. 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General Atomics Aeronautical Systems, Inc.) 14. 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 15. 宇航环境公司(Aero Vironment)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1号(相关限制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1. 高点航空技术公司(High Point Aerotechnologies) 2. 环球世界物流公司(Universal Logistics Holdings, Inc.) 3. Source Intelligence公司(Source Intelligence, Inc.) 4. 美国繁荣联盟(Coalition For A Prosperous America) 5. 内华达山脉公司(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 6. 边缘自治运营公司(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 7. 赛博勒克斯公司(Cyberlux Corporation) 8. 哈德森技术公司(Hudson Technologies Co.) 9. 萨罗尼克科技公司(Saronic Technologies, Inc.) 10. 国际海洋工程公司(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 11. 摇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12. 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 13. S3航空防务公司(S3 AeroDefense) 14. 特科姆公司(TCOM, Limited Partnership) 15. 文本矿公司(TextOre) 16. ACT1联邦公司(ACT1 Federal)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为落实中美在吉隆坡经贸磋商中达成的共识,中国商务部于2025年11月5日就不可靠实体清单及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作出重要调整。相关措施将于2025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 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国商务部此前于2025年3月4日和4月4日分两批将若干美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限制性措施。现决定如下: 1、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执行2025年3月4日发布的第5号、第6号公告所涉措施 2、对2025年4月4日发布的第7号公告所列实体,相关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上述调整后,国内企业如确需与相关实体开展交易,可依法向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批准。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5号(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执行) 相关措施:一、禁止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1. 特科姆公司(TCOM,Limited Partnership) 2. 摇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3. 特励达·布朗工程公司(Teledyne Brown Engineering,Inc.) 4. 亨廷顿·英格尔斯工业公司(Huntington Ingalls Industries Inc.) 5. S3航空防务公司(S3 AeroDefense) 6. 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 7. 文本矿公司(TextOre) 8. ACT1联邦公司(ACT1 Federal) 9. 埃克索维拉公司(Exovera) 10. 扁平地球管理公司(Planate Management Group)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6号(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执行) 1. 美国因美纳公司(Illumina, Inc.) 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有关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决定于2025年2月4日将美国因美纳公司(Illumina, Inc.)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禁止其向中国出口基因测序仪。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7号(相关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相关措施:一、禁止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1. 斯凯迪奥公司(Skydio Inc.) 2. BRINC无人机公司(BRINC Drones,Inc.) 3. 红色六方案公司(Red Six Solutions) 4. 赛尼克斯公司(SYNEXXUS,Inc.) 5. 火风暴实验室公司(Firestorm Labs,Inc.) 6. 奎托斯无人机系统公司(Kratos Unmanned Aerial Systems,Inc.) 7. 浩劫人工智能公司(HavocAI) 8. 尼罗斯科技公司(Neros Technologies) 9. 多莫战术通信公司(Domo Tactical Communications) 10.急速飞行公司(Rapid Flight LLC) 11.英斯图公司(Insitu,Inc.)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同步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于2025年3月4日(第13号公告)和4月4日(第21号公告)将共计31家美国实体纳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现作出以下调整: 1、对第13号公告涉及的15家美国实体,自11月10日起终止出口限制措施 2、对第21号公告涉及的16家美国实体,相关限制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出口经营者如需向上述暂停限制的实体出口两用物项,须按规定向商务部提出许可申请。商务部将依法依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准许。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3号(自11月10日起终止出口限制措施) 1. 莱多斯公司(Leidos) 2. 吉布斯和考克斯公司(Gibbs&Cox, Inc.) 3. 监控研究公司(IP Video Market Info, Inc.) 4. SourceMap公司(Sourcemap, Inc.) 5. 斯凯迪奥公司(Skydio, Inc.) 6. 急速飞行公司(Rapid Flight LLC) 7. 红色六方案公司(Red Six Solutions) 8. 护盾人工智能公司(Shield AI, Inc.) 9. 浩劫人工智能公司(HavocAI) 10. 尼罗斯科技公司(Neros Technologies) 11. Group W公司(Group W) 12. 爱尔康公司(Aerkomm Inc.) 13. 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General Atomics Aeronautical Systems, Inc.) 14. 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 15. 宇航环境公司(Aero Vironment)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1号(相关限制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1. 高点航空技术公司(High Point Aerotechnologies) 2. 环球世界物流公司(Universal Logistics Holdings, Inc.) 3. Source Intelligence公司(Source Intelligence, Inc.) 4. 美国繁荣联盟(Coalition For A Prosperous America) 5. 内华达山脉公司(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 6. 边缘自治运营公司(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 7. 赛博勒克斯公司(Cyberlux Corporation) 8. 哈德森技术公司(Hudson Technologies Co.) 9. 萨罗尼克科技公司(Saronic Technologies, Inc.) 10. 国际海洋工程公司(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 11. 摇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12. 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 13. S3航空防务公司(S3 AeroDefense) 14. 特科姆公司(TCOM, Limited Partnership) 15. 文本矿公司(TextOre) 16. ACT1联邦公司(ACT1 Federal)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07 14:29 阅读:172
查看详情为落实中美在吉隆坡经贸磋商中达成的共识,中国商务部于2025年11月5日就不可靠实体清单及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作出重要调整。相关措施将于2025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 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国商务部此前于2025年3月4日和4月4日分两批将若干美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限制性措施。现决定如下: 1、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执行2025年3月4日发布的第5号、第6号公告所涉措施 2、对2025年4月4日发布的第7号公告所列实体,相关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上述调整后,国内企业如确需与相关实体开展交易,可依法向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批准。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5号(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执行) 相关措施:一、禁止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1. 特科姆公司(TCOM,Limited Partnership) 2. 摇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3. 特励达·布朗工程公司(Teledyne Brown Engineering,Inc.) 4. 亨廷顿·英格尔斯工业公司(Huntington Ingalls Industries Inc.) 5. S3航空防务公司(S3 AeroDefense) 6. 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 7. 文本矿公司(TextOre) 8. ACT1联邦公司(ACT1 Federal) 9. 埃克索维拉公司(Exovera) 10. 扁平地球管理公司(Planate Management Group)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6号(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执行) 1. 美国因美纳公司(Illumina, Inc.) 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有关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决定于2025年2月4日将美国因美纳公司(Illumina, Inc.)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禁止其向中国出口基因测序仪。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7号(相关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相关措施:一、禁止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1. 斯凯迪奥公司(Skydio Inc.) 2. BRINC无人机公司(BRINC Drones,Inc.) 3. 红色六方案公司(Red Six Solutions) 4. 赛尼克斯公司(SYNEXXUS,Inc.) 5. 火风暴实验室公司(Firestorm Labs,Inc.) 6. 奎托斯无人机系统公司(Kratos Unmanned Aerial Systems,Inc.) 7. 浩劫人工智能公司(HavocAI) 8. 尼罗斯科技公司(Neros Technologies) 9. 多莫战术通信公司(Domo Tactical Communications) 10.急速飞行公司(Rapid Flight LLC) 11.英斯图公司(Insitu,Inc.)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同步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于2025年3月4日(第13号公告)和4月4日(第21号公告)将共计31家美国实体纳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现作出以下调整: 1、对第13号公告涉及的15家美国实体,自11月10日起终止出口限制措施 2、对第21号公告涉及的16家美国实体,相关限制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出口经营者如需向上述暂停限制的实体出口两用物项,须按规定向商务部提出许可申请。商务部将依法依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准许。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3号(自11月10日起终止出口限制措施) 1. 莱多斯公司(Leidos) 2. 吉布斯和考克斯公司(Gibbs&Cox, Inc.) 3. 监控研究公司(IP Video Market Info, Inc.) 4. SourceMap公司(Sourcemap, Inc.) 5. 斯凯迪奥公司(Skydio, Inc.) 6. 急速飞行公司(Rapid Flight LLC) 7. 红色六方案公司(Red Six Solutions) 8. 护盾人工智能公司(Shield AI, Inc.) 9. 浩劫人工智能公司(HavocAI) 10. 尼罗斯科技公司(Neros Technologies) 11. Group W公司(Group W) 12. 爱尔康公司(Aerkomm Inc.) 13. 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General Atomics Aeronautical Systems, Inc.) 14. 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 15. 宇航环境公司(Aero Vironment)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1号(相关限制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1. 高点航空技术公司(High Point Aerotechnologies) 2. 环球世界物流公司(Universal Logistics Holdings, Inc.) 3. Source Intelligence公司(Source Intelligence, Inc.) 4. 美国繁荣联盟(Coalition For A Prosperous America) 5. 内华达山脉公司(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 6. 边缘自治运营公司(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 7. 赛博勒克斯公司(Cyberlux Corporation) 8. 哈德森技术公司(Hudson Technologies Co.) 9. 萨罗尼克科技公司(Saronic Technologies, Inc.) 10. 国际海洋工程公司(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 11. 摇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12. 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 13. S3航空防务公司(S3 AeroDefense) 14. 特科姆公司(TCOM, Limited Partnership) 15. 文本矿公司(TextOre) 16. ACT1联邦公司(ACT1 Federal)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为落实中美在吉隆坡经贸磋商中达成的共识,中国商务部于2025年11月5日就不可靠实体清单及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作出重要调整。相关措施将于2025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 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国商务部此前于2025年3月4日和4月4日分两批将若干美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限制性措施。现决定如下: 1、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执行2025年3月4日发布的第5号、第6号公告所涉措施 2、对2025年4月4日发布的第7号公告所列实体,相关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上述调整后,国内企业如确需与相关实体开展交易,可依法向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批准。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5号(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执行) 相关措施:一、禁止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1. 特科姆公司(TCOM,Limited Partnership) 2. 摇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3. 特励达·布朗工程公司(Teledyne Brown Engineering,Inc.) 4. 亨廷顿·英格尔斯工业公司(Huntington Ingalls Industries Inc.) 5. S3航空防务公司(S3 AeroDefense) 6. 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 7. 文本矿公司(TextOre) 8. ACT1联邦公司(ACT1 Federal) 9. 埃克索维拉公司(Exovera) 10. 扁平地球管理公司(Planate Management Group)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6号(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执行) 1. 美国因美纳公司(Illumina, Inc.) 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有关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决定于2025年2月4日将美国因美纳公司(Illumina, Inc.)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禁止其向中国出口基因测序仪。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7号(相关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相关措施:一、禁止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1. 斯凯迪奥公司(Skydio Inc.) 2. BRINC无人机公司(BRINC Drones,Inc.) 3. 红色六方案公司(Red Six Solutions) 4. 赛尼克斯公司(SYNEXXUS,Inc.) 5. 火风暴实验室公司(Firestorm Labs,Inc.) 6. 奎托斯无人机系统公司(Kratos Unmanned Aerial Systems,Inc.) 7. 浩劫人工智能公司(HavocAI) 8. 尼罗斯科技公司(Neros Technologies) 9. 多莫战术通信公司(Domo Tactical Communications) 10.急速飞行公司(Rapid Flight LLC) 11.英斯图公司(Insitu,Inc.)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同步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于2025年3月4日(第13号公告)和4月4日(第21号公告)将共计31家美国实体纳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现作出以下调整: 1、对第13号公告涉及的15家美国实体,自11月10日起终止出口限制措施 2、对第21号公告涉及的16家美国实体,相关限制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出口经营者如需向上述暂停限制的实体出口两用物项,须按规定向商务部提出许可申请。商务部将依法依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准许。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3号(自11月10日起终止出口限制措施) 1. 莱多斯公司(Leidos) 2. 吉布斯和考克斯公司(Gibbs&Cox, Inc.) 3. 监控研究公司(IP Video Market Info, Inc.) 4. SourceMap公司(Sourcemap, Inc.) 5. 斯凯迪奥公司(Skydio, Inc.) 6. 急速飞行公司(Rapid Flight LLC) 7. 红色六方案公司(Red Six Solutions) 8. 护盾人工智能公司(Shield AI, Inc.) 9. 浩劫人工智能公司(HavocAI) 10. 尼罗斯科技公司(Neros Technologies) 11. Group W公司(Group W) 12. 爱尔康公司(Aerkomm Inc.) 13. 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General Atomics Aeronautical Systems, Inc.) 14. 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 15. 宇航环境公司(Aero Vironment)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1号(相关限制措施继续暂停实施1年) 1. 高点航空技术公司(High Point Aerotechnologies) 2. 环球世界物流公司(Universal Logistics Holdings, Inc.) 3. Source Intelligence公司(Source Intelligence, Inc.) 4. 美国繁荣联盟(Coalition For A Prosperous America) 5. 内华达山脉公司(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 6. 边缘自治运营公司(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 7. 赛博勒克斯公司(Cyberlux Corporation) 8. 哈德森技术公司(Hudson Technologies Co.) 9. 萨罗尼克科技公司(Saronic Technologies, Inc.) 10. 国际海洋工程公司(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 11. 摇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12. 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 13. S3航空防务公司(S3 AeroDefense) 14. 特科姆公司(TCOM, Limited Partnership) 15. 文本矿公司(TextOre) 16. ACT1联邦公司(ACT1 Federal)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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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连发两则政策公告。 关于停止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9号) 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2025年3月3日,美国政府宣布以芬太尼为由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进一步加征10%关税。美方单边加征关税的做法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加剧美国企业和消费者负担,破坏中美两国经贸合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3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一、对鸡肉、小麦、玉米、棉花加征1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二、对高粱、大豆、猪肉、牛肉、水产品、水果、蔬菜、乳制品加征10%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四、2025年3月10日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12日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附件:1.加征15%关税商品清单。2.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 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0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11月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连发两则政策公告。 关于停止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9号) 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2025年3月3日,美国政府宣布以芬太尼为由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进一步加征10%关税。美方单边加征关税的做法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加剧美国企业和消费者负担,破坏中美两国经贸合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3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一、对鸡肉、小麦、玉米、棉花加征1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二、对高粱、大豆、猪肉、牛肉、水产品、水果、蔬菜、乳制品加征10%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四、2025年3月10日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12日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附件:1.加征15%关税商品清单。2.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 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0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发布: 2025-11-06 14:29 阅读:90
查看详情11月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连发两则政策公告。 关于停止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9号) 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2025年3月3日,美国政府宣布以芬太尼为由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进一步加征10%关税。美方单边加征关税的做法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加剧美国企业和消费者负担,破坏中美两国经贸合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3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一、对鸡肉、小麦、玉米、棉花加征1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二、对高粱、大豆、猪肉、牛肉、水产品、水果、蔬菜、乳制品加征10%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四、2025年3月10日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12日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附件:1.加征15%关税商品清单。2.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 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0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11月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连发两则政策公告。 关于停止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9号) 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2025年3月3日,美国政府宣布以芬太尼为由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进一步加征10%关税。美方单边加征关税的做法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加剧美国企业和消费者负担,破坏中美两国经贸合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3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一、对鸡肉、小麦、玉米、棉花加征1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二、对高粱、大豆、猪肉、牛肉、水产品、水果、蔬菜、乳制品加征10%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四、2025年3月10日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12日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附件:1.加征15%关税商品清单。2.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 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0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发布: 2025-11-06 14:29 阅读:90
美东时间2025年11月4日,特朗普正式签署了两项行政命令,即降低针对中国的“芬太尼关税”,以及延长部分“对等关税”的暂停期限。 关于“芬太尼关税”,税率从20%降至10%,自美东时间2025年11月10日凌晨00:01起,对进入消费市场或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的货物生效。适用于所有中国输美商品。 关于“对等关税”,暂停对中国征收的提高的24%从价关税,并对中国的商品加征10%的从价关税,直至美东时间2026年11月10日凌晨 00:01。适用于绝大部分中国输美产品,部分产品豁免。 豁免范围: 232关税产品:钢铁制品及钢铁衍生制品、铝制品及铝衍生制品、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铜半成品(如铜管、电线、棒材、片材和管材)和铜密集型衍生产品(如管件、电缆、连接器和电气元件)。 美国成分占比≥20%的产品:如果商品的“美国成分”占海关报关总价的20%及以上,那么“美国成分”不加征对等关税,对于“非美国成分”仍旧需要加征对等关税。 来自中国的部分HTS编号清单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闪存、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模组等。 截至目前,美国对中国加征的关税仍有10%的“芬太尼关税”,10%的“对等关税”,301条款关税,232条款关税,双反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另据白宫近日发布的关于中美贸易协议的情况说明书。 美国将进一步延长部分301条款关税豁免措施的有效期,相关豁免原定于2025年11月29日到期,现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 此次豁免清单涉及178项税目,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儿童用品、机械部件、化工材料和电子元件等多个领域。 相关阅读:再次延期!美国宣布延长部分中国商品301关税豁免,至11月29日,附详细清单 此外,美国将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扩大终端用户管控,以涵盖特定实体附属公司》的临时最终规则,为期一年。 美国将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根据301条款针对中国海运、物流与造船业谋求主导地位的调查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期一年,在此期间,美国将依据301条款与中国进行谈判,同时继续与韩国和日本开展历史性合作以振兴美国造船业。 美国关税查询网址: https://hts.usitc.gov/ 美国关税政策查询: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https://www.cbp.gov/trade/rulings/trade-related-federal-register-notices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5年11月4日,特朗普正式签署了两项行政命令,即降低针对中国的“芬太尼关税”,以及延长部分“对等关税”的暂停期限。 关于“芬太尼关税”,税率从20%降至10%,自美东时间2025年11月10日凌晨00:01起,对进入消费市场或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的货物生效。适用于所有中国输美商品。 关于“对等关税”,暂停对中国征收的提高的24%从价关税,并对中国的商品加征10%的从价关税,直至美东时间2026年11月10日凌晨 00:01。适用于绝大部分中国输美产品,部分产品豁免。 豁免范围: 232关税产品:钢铁制品及钢铁衍生制品、铝制品及铝衍生制品、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铜半成品(如铜管、电线、棒材、片材和管材)和铜密集型衍生产品(如管件、电缆、连接器和电气元件)。 美国成分占比≥20%的产品:如果商品的“美国成分”占海关报关总价的20%及以上,那么“美国成分”不加征对等关税,对于“非美国成分”仍旧需要加征对等关税。 来自中国的部分HTS编号清单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闪存、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模组等。 截至目前,美国对中国加征的关税仍有10%的“芬太尼关税”,10%的“对等关税”,301条款关税,232条款关税,双反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另据白宫近日发布的关于中美贸易协议的情况说明书。 美国将进一步延长部分301条款关税豁免措施的有效期,相关豁免原定于2025年11月29日到期,现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 此次豁免清单涉及178项税目,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儿童用品、机械部件、化工材料和电子元件等多个领域。 相关阅读:再次延期!美国宣布延长部分中国商品301关税豁免,至11月29日,附详细清单 此外,美国将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扩大终端用户管控,以涵盖特定实体附属公司》的临时最终规则,为期一年。 美国将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根据301条款针对中国海运、物流与造船业谋求主导地位的调查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期一年,在此期间,美国将依据301条款与中国进行谈判,同时继续与韩国和日本开展历史性合作以振兴美国造船业。 美国关税查询网址: https://hts.usitc.gov/ 美国关税政策查询: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https://www.cbp.gov/trade/rulings/trade-related-federal-register-notices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05 15:10 阅读:180
查看详情美东时间2025年11月4日,特朗普正式签署了两项行政命令,即降低针对中国的“芬太尼关税”,以及延长部分“对等关税”的暂停期限。 关于“芬太尼关税”,税率从20%降至10%,自美东时间2025年11月10日凌晨00:01起,对进入消费市场或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的货物生效。适用于所有中国输美商品。 关于“对等关税”,暂停对中国征收的提高的24%从价关税,并对中国的商品加征10%的从价关税,直至美东时间2026年11月10日凌晨 00:01。适用于绝大部分中国输美产品,部分产品豁免。 豁免范围: 232关税产品:钢铁制品及钢铁衍生制品、铝制品及铝衍生制品、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铜半成品(如铜管、电线、棒材、片材和管材)和铜密集型衍生产品(如管件、电缆、连接器和电气元件)。 美国成分占比≥20%的产品:如果商品的“美国成分”占海关报关总价的20%及以上,那么“美国成分”不加征对等关税,对于“非美国成分”仍旧需要加征对等关税。 来自中国的部分HTS编号清单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闪存、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模组等。 截至目前,美国对中国加征的关税仍有10%的“芬太尼关税”,10%的“对等关税”,301条款关税,232条款关税,双反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另据白宫近日发布的关于中美贸易协议的情况说明书。 美国将进一步延长部分301条款关税豁免措施的有效期,相关豁免原定于2025年11月29日到期,现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 此次豁免清单涉及178项税目,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儿童用品、机械部件、化工材料和电子元件等多个领域。 相关阅读:再次延期!美国宣布延长部分中国商品301关税豁免,至11月29日,附详细清单 此外,美国将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扩大终端用户管控,以涵盖特定实体附属公司》的临时最终规则,为期一年。 美国将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根据301条款针对中国海运、物流与造船业谋求主导地位的调查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期一年,在此期间,美国将依据301条款与中国进行谈判,同时继续与韩国和日本开展历史性合作以振兴美国造船业。 美国关税查询网址: https://hts.usitc.gov/ 美国关税政策查询: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https://www.cbp.gov/trade/rulings/trade-related-federal-register-notices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5年11月4日,特朗普正式签署了两项行政命令,即降低针对中国的“芬太尼关税”,以及延长部分“对等关税”的暂停期限。 关于“芬太尼关税”,税率从20%降至10%,自美东时间2025年11月10日凌晨00:01起,对进入消费市场或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的货物生效。适用于所有中国输美商品。 关于“对等关税”,暂停对中国征收的提高的24%从价关税,并对中国的商品加征10%的从价关税,直至美东时间2026年11月10日凌晨 00:01。适用于绝大部分中国输美产品,部分产品豁免。 豁免范围: 232关税产品:钢铁制品及钢铁衍生制品、铝制品及铝衍生制品、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铜半成品(如铜管、电线、棒材、片材和管材)和铜密集型衍生产品(如管件、电缆、连接器和电气元件)。 美国成分占比≥20%的产品:如果商品的“美国成分”占海关报关总价的20%及以上,那么“美国成分”不加征对等关税,对于“非美国成分”仍旧需要加征对等关税。 来自中国的部分HTS编号清单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闪存、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模组等。 截至目前,美国对中国加征的关税仍有10%的“芬太尼关税”,10%的“对等关税”,301条款关税,232条款关税,双反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另据白宫近日发布的关于中美贸易协议的情况说明书。 美国将进一步延长部分301条款关税豁免措施的有效期,相关豁免原定于2025年11月29日到期,现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 此次豁免清单涉及178项税目,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儿童用品、机械部件、化工材料和电子元件等多个领域。 相关阅读:再次延期!美国宣布延长部分中国商品301关税豁免,至11月29日,附详细清单 此外,美国将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扩大终端用户管控,以涵盖特定实体附属公司》的临时最终规则,为期一年。 美国将自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根据301条款针对中国海运、物流与造船业谋求主导地位的调查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期一年,在此期间,美国将依据301条款与中国进行谈判,同时继续与韩国和日本开展历史性合作以振兴美国造船业。 美国关税查询网址: https://hts.usitc.gov/ 美国关税政策查询: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https://www.cbp.gov/trade/rulings/trade-related-federal-register-notices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05 15:10 阅读:180
中美谈判后集运市场行情向好,上海出口集装箱综合运价指数最新一期达到1550.70点,与上期相比上涨了10.5%,连续四周上涨。四大航线运价齐齐上扬,其中美西线大涨22.9%。 具体来说: 欧洲航线:1344美元/TEU,上涨7.9% 地中海航线:1983美元/TEU,上涨12.4% 美西航线:2647美元/FEU,上涨22.9% 美东航线:3438美元/FEU,上涨13.4% 波斯湾航线:1630美元/TEU,上涨14.5% 澳新航线:1493美元/TEU,上涨7.8% 南美航线:2565美元/TEU,下跌2.1% 日本航线:市场运价小幅回落,中国出口至日本航线运价指数为980.07点 另据央视财经最新报道,深圳盐田港是华南地区北美航线最密集的港区,承担着全国对美出口超1/4的货量。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发布后,记者到盐田港进行了走访。 盐田港的工作人员表示,10月31日在泊的美线货轮一共有8艘,装卸量达5万个标准箱,占当天全港总装卸量的近六成。 一家跨境物流企业表示,此前,部分美线货种在发货节奏上比较谨慎。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发布后,客户对美出货咨询量有了明显上涨。 深圳市某跨境物流企业销售总监庄秋锐:运输和清关成本预计下降大约10%。政策一出,我们就收到几家原本暂停合作的北美客户询价,他们都在重新规划圣诞季的出货计划。不到24小时,我们的对美出货咨询量就上涨了三成多。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中美谈判后集运市场行情向好,上海出口集装箱综合运价指数最新一期达到1550.70点,与上期相比上涨了10.5%,连续四周上涨。四大航线运价齐齐上扬,其中美西线大涨22.9%。 具体来说: 欧洲航线:1344美元/TEU,上涨7.9% 地中海航线:1983美元/TEU,上涨12.4% 美西航线:2647美元/FEU,上涨22.9% 美东航线:3438美元/FEU,上涨13.4% 波斯湾航线:1630美元/TEU,上涨14.5% 澳新航线:1493美元/TEU,上涨7.8% 南美航线:2565美元/TEU,下跌2.1% 日本航线:市场运价小幅回落,中国出口至日本航线运价指数为980.07点 另据央视财经最新报道,深圳盐田港是华南地区北美航线最密集的港区,承担着全国对美出口超1/4的货量。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发布后,记者到盐田港进行了走访。 盐田港的工作人员表示,10月31日在泊的美线货轮一共有8艘,装卸量达5万个标准箱,占当天全港总装卸量的近六成。 一家跨境物流企业表示,此前,部分美线货种在发货节奏上比较谨慎。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发布后,客户对美出货咨询量有了明显上涨。 深圳市某跨境物流企业销售总监庄秋锐:运输和清关成本预计下降大约10%。政策一出,我们就收到几家原本暂停合作的北美客户询价,他们都在重新规划圣诞季的出货计划。不到24小时,我们的对美出货咨询量就上涨了三成多。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04 09:36 阅读:92
查看详情中美谈判后集运市场行情向好,上海出口集装箱综合运价指数最新一期达到1550.70点,与上期相比上涨了10.5%,连续四周上涨。四大航线运价齐齐上扬,其中美西线大涨22.9%。 具体来说: 欧洲航线:1344美元/TEU,上涨7.9% 地中海航线:1983美元/TEU,上涨12.4% 美西航线:2647美元/FEU,上涨22.9% 美东航线:3438美元/FEU,上涨13.4% 波斯湾航线:1630美元/TEU,上涨14.5% 澳新航线:1493美元/TEU,上涨7.8% 南美航线:2565美元/TEU,下跌2.1% 日本航线:市场运价小幅回落,中国出口至日本航线运价指数为980.07点 另据央视财经最新报道,深圳盐田港是华南地区北美航线最密集的港区,承担着全国对美出口超1/4的货量。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发布后,记者到盐田港进行了走访。 盐田港的工作人员表示,10月31日在泊的美线货轮一共有8艘,装卸量达5万个标准箱,占当天全港总装卸量的近六成。 一家跨境物流企业表示,此前,部分美线货种在发货节奏上比较谨慎。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发布后,客户对美出货咨询量有了明显上涨。 深圳市某跨境物流企业销售总监庄秋锐:运输和清关成本预计下降大约10%。政策一出,我们就收到几家原本暂停合作的北美客户询价,他们都在重新规划圣诞季的出货计划。不到24小时,我们的对美出货咨询量就上涨了三成多。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中美谈判后集运市场行情向好,上海出口集装箱综合运价指数最新一期达到1550.70点,与上期相比上涨了10.5%,连续四周上涨。四大航线运价齐齐上扬,其中美西线大涨22.9%。 具体来说: 欧洲航线:1344美元/TEU,上涨7.9% 地中海航线:1983美元/TEU,上涨12.4% 美西航线:2647美元/FEU,上涨22.9% 美东航线:3438美元/FEU,上涨13.4% 波斯湾航线:1630美元/TEU,上涨14.5% 澳新航线:1493美元/TEU,上涨7.8% 南美航线:2565美元/TEU,下跌2.1% 日本航线:市场运价小幅回落,中国出口至日本航线运价指数为980.07点 另据央视财经最新报道,深圳盐田港是华南地区北美航线最密集的港区,承担着全国对美出口超1/4的货量。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发布后,记者到盐田港进行了走访。 盐田港的工作人员表示,10月31日在泊的美线货轮一共有8艘,装卸量达5万个标准箱,占当天全港总装卸量的近六成。 一家跨境物流企业表示,此前,部分美线货种在发货节奏上比较谨慎。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发布后,客户对美出货咨询量有了明显上涨。 深圳市某跨境物流企业销售总监庄秋锐:运输和清关成本预计下降大约10%。政策一出,我们就收到几家原本暂停合作的北美客户询价,他们都在重新规划圣诞季的出货计划。不到24小时,我们的对美出货咨询量就上涨了三成多。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04 09:36 阅读:92
当地时间11月1日,美国白宫正式发布关于中美贸易协议的情况说明书。 美国将从2025年11月10日起,降低对中国进口商品而征收的“芬太尼关税”,税率从20%降到10%。 并将暂停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更高对等关税的政策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在此暂停期间,现行的10%对等关税将继续有效。) 美国将进一步延长某些301条款关税豁免的有效期,这些豁免目前将于2025年11月29日到期,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涵盖178种产品,包括部分工业设备、电动汽车、电池、关键矿产、半导体和太阳能电池等。) 美国将从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名为“扩大最终用户控制范围以涵盖某些上市实体的关联公司”的临时最终规则,为期一年。 自2025年11月10日起,美国将暂停执行根据《贸易法》第301条款对中国企图通过垄断海事、物流和造船业来达到垄断地位的行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期一年。在此期间,美国将继续根据《贸易法》第301条款与中国进行谈判。 此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答记者问。 据商务部,中美经贸团队通过吉隆坡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美方将取消针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10%所谓“芬太尼关税”,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24%对等关税将继续暂停一年。中方将相应调整针对美方上述关税的反制措施。双方同意继续延长部分关税排除措施。 二、美方将暂停实施其9月29日公布的出口管制50%穿透性规则一年。中方将暂停实施10月9日公布的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一年,并将研究细化具体方案。 三、美方将暂停实施其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美方暂停实施相关措施后,中方也将相应暂停实施针对美方的反制措施一年。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11月1日,美国白宫正式发布关于中美贸易协议的情况说明书。 美国将从2025年11月10日起,降低对中国进口商品而征收的“芬太尼关税”,税率从20%降到10%。 并将暂停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更高对等关税的政策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在此暂停期间,现行的10%对等关税将继续有效。) 美国将进一步延长某些301条款关税豁免的有效期,这些豁免目前将于2025年11月29日到期,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涵盖178种产品,包括部分工业设备、电动汽车、电池、关键矿产、半导体和太阳能电池等。) 美国将从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名为“扩大最终用户控制范围以涵盖某些上市实体的关联公司”的临时最终规则,为期一年。 自2025年11月10日起,美国将暂停执行根据《贸易法》第301条款对中国企图通过垄断海事、物流和造船业来达到垄断地位的行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期一年。在此期间,美国将继续根据《贸易法》第301条款与中国进行谈判。 此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答记者问。 据商务部,中美经贸团队通过吉隆坡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美方将取消针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10%所谓“芬太尼关税”,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24%对等关税将继续暂停一年。中方将相应调整针对美方上述关税的反制措施。双方同意继续延长部分关税排除措施。 二、美方将暂停实施其9月29日公布的出口管制50%穿透性规则一年。中方将暂停实施10月9日公布的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一年,并将研究细化具体方案。 三、美方将暂停实施其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美方暂停实施相关措施后,中方也将相应暂停实施针对美方的反制措施一年。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03 14:37 阅读:151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11月1日,美国白宫正式发布关于中美贸易协议的情况说明书。 美国将从2025年11月10日起,降低对中国进口商品而征收的“芬太尼关税”,税率从20%降到10%。 并将暂停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更高对等关税的政策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在此暂停期间,现行的10%对等关税将继续有效。) 美国将进一步延长某些301条款关税豁免的有效期,这些豁免目前将于2025年11月29日到期,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涵盖178种产品,包括部分工业设备、电动汽车、电池、关键矿产、半导体和太阳能电池等。) 美国将从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名为“扩大最终用户控制范围以涵盖某些上市实体的关联公司”的临时最终规则,为期一年。 自2025年11月10日起,美国将暂停执行根据《贸易法》第301条款对中国企图通过垄断海事、物流和造船业来达到垄断地位的行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期一年。在此期间,美国将继续根据《贸易法》第301条款与中国进行谈判。 此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答记者问。 据商务部,中美经贸团队通过吉隆坡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美方将取消针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10%所谓“芬太尼关税”,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24%对等关税将继续暂停一年。中方将相应调整针对美方上述关税的反制措施。双方同意继续延长部分关税排除措施。 二、美方将暂停实施其9月29日公布的出口管制50%穿透性规则一年。中方将暂停实施10月9日公布的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一年,并将研究细化具体方案。 三、美方将暂停实施其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美方暂停实施相关措施后,中方也将相应暂停实施针对美方的反制措施一年。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11月1日,美国白宫正式发布关于中美贸易协议的情况说明书。 美国将从2025年11月10日起,降低对中国进口商品而征收的“芬太尼关税”,税率从20%降到10%。 并将暂停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更高对等关税的政策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在此暂停期间,现行的10%对等关税将继续有效。) 美国将进一步延长某些301条款关税豁免的有效期,这些豁免目前将于2025年11月29日到期,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涵盖178种产品,包括部分工业设备、电动汽车、电池、关键矿产、半导体和太阳能电池等。) 美国将从2025年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名为“扩大最终用户控制范围以涵盖某些上市实体的关联公司”的临时最终规则,为期一年。 自2025年11月10日起,美国将暂停执行根据《贸易法》第301条款对中国企图通过垄断海事、物流和造船业来达到垄断地位的行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期一年。在此期间,美国将继续根据《贸易法》第301条款与中国进行谈判。 此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答记者问。 据商务部,中美经贸团队通过吉隆坡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美方将取消针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10%所谓“芬太尼关税”,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24%对等关税将继续暂停一年。中方将相应调整针对美方上述关税的反制措施。双方同意继续延长部分关税排除措施。 二、美方将暂停实施其9月29日公布的出口管制50%穿透性规则一年。中方将暂停实施10月9日公布的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一年,并将研究细化具体方案。 三、美方将暂停实施其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美方暂停实施相关措施后,中方也将相应暂停实施针对美方的反制措施一年。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1-03 14:37 阅读:151
10月25日,万海航运旗下的的集装箱船“曦春”轮与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散货船“海力5”轮在珠江口发生碰撞,“海力5”轮因受创严重沉没。 事发后,相关部门已启动应急响应,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对事发水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10月26日凌晨,广州海事局也发布了“碍航物航行警告”,明确提示“珠江口,据报在马友石灯船上下游1海里范围内有沉船,请宽让”。 受沉船事件影响,10月29日,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发布限制办单通知。 为避免南沙港区堆场密度过高、保障码头作业效率,同时减轻港区及周边交通压力,现就南沙二期出口重箱办单事宜调整如下,自2025年10月30日0时起正式实施: 1.码头根据船舶抵港计划和堆场密度调整出口重箱办单数量。 2.每日分两个时段开放办单,首个时段:9:00起开放,第二个时段:14:00起开放。 3.每个时段办单量满即停止该时段服务。 严禁通过多个账号重复提交等方式恶意刷单,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码头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必要时将限制违规主体后续办单权限。 此外,龙穴街道预联办发布关于实施车辆办单限制的通知。 由于海运航道上有事务在处理中,致使南沙港区停靠的船舶有所限制。 从2025年10月30日零时起,南沙港区实施有限制地控制办单。请各企业及货运公司安排好所属的车辆,没有成功预约的切勿前往港区;应服从现场交警的调度和工作人员的指引,共同维护好南沙港区的道路通行秩序。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10月25日,万海航运旗下的的集装箱船“曦春”轮与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散货船“海力5”轮在珠江口发生碰撞,“海力5”轮因受创严重沉没。 事发后,相关部门已启动应急响应,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对事发水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10月26日凌晨,广州海事局也发布了“碍航物航行警告”,明确提示“珠江口,据报在马友石灯船上下游1海里范围内有沉船,请宽让”。 受沉船事件影响,10月29日,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发布限制办单通知。 为避免南沙港区堆场密度过高、保障码头作业效率,同时减轻港区及周边交通压力,现就南沙二期出口重箱办单事宜调整如下,自2025年10月30日0时起正式实施: 1.码头根据船舶抵港计划和堆场密度调整出口重箱办单数量。 2.每日分两个时段开放办单,首个时段:9:00起开放,第二个时段:14:00起开放。 3.每个时段办单量满即停止该时段服务。 严禁通过多个账号重复提交等方式恶意刷单,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码头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必要时将限制违规主体后续办单权限。 此外,龙穴街道预联办发布关于实施车辆办单限制的通知。 由于海运航道上有事务在处理中,致使南沙港区停靠的船舶有所限制。 从2025年10月30日零时起,南沙港区实施有限制地控制办单。请各企业及货运公司安排好所属的车辆,没有成功预约的切勿前往港区;应服从现场交警的调度和工作人员的指引,共同维护好南沙港区的道路通行秩序。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0-31 10:53 阅读:1120
查看详情10月25日,万海航运旗下的的集装箱船“曦春”轮与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散货船“海力5”轮在珠江口发生碰撞,“海力5”轮因受创严重沉没。 事发后,相关部门已启动应急响应,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对事发水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10月26日凌晨,广州海事局也发布了“碍航物航行警告”,明确提示“珠江口,据报在马友石灯船上下游1海里范围内有沉船,请宽让”。 受沉船事件影响,10月29日,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发布限制办单通知。 为避免南沙港区堆场密度过高、保障码头作业效率,同时减轻港区及周边交通压力,现就南沙二期出口重箱办单事宜调整如下,自2025年10月30日0时起正式实施: 1.码头根据船舶抵港计划和堆场密度调整出口重箱办单数量。 2.每日分两个时段开放办单,首个时段:9:00起开放,第二个时段:14:00起开放。 3.每个时段办单量满即停止该时段服务。 严禁通过多个账号重复提交等方式恶意刷单,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码头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必要时将限制违规主体后续办单权限。 此外,龙穴街道预联办发布关于实施车辆办单限制的通知。 由于海运航道上有事务在处理中,致使南沙港区停靠的船舶有所限制。 从2025年10月30日零时起,南沙港区实施有限制地控制办单。请各企业及货运公司安排好所属的车辆,没有成功预约的切勿前往港区;应服从现场交警的调度和工作人员的指引,共同维护好南沙港区的道路通行秩序。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10月25日,万海航运旗下的的集装箱船“曦春”轮与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散货船“海力5”轮在珠江口发生碰撞,“海力5”轮因受创严重沉没。 事发后,相关部门已启动应急响应,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对事发水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10月26日凌晨,广州海事局也发布了“碍航物航行警告”,明确提示“珠江口,据报在马友石灯船上下游1海里范围内有沉船,请宽让”。 受沉船事件影响,10月29日,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发布限制办单通知。 为避免南沙港区堆场密度过高、保障码头作业效率,同时减轻港区及周边交通压力,现就南沙二期出口重箱办单事宜调整如下,自2025年10月30日0时起正式实施: 1.码头根据船舶抵港计划和堆场密度调整出口重箱办单数量。 2.每日分两个时段开放办单,首个时段:9:00起开放,第二个时段:14:00起开放。 3.每个时段办单量满即停止该时段服务。 严禁通过多个账号重复提交等方式恶意刷单,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码头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必要时将限制违规主体后续办单权限。 此外,龙穴街道预联办发布关于实施车辆办单限制的通知。 由于海运航道上有事务在处理中,致使南沙港区停靠的船舶有所限制。 从2025年10月30日零时起,南沙港区实施有限制地控制办单。请各企业及货运公司安排好所属的车辆,没有成功预约的切勿前往港区;应服从现场交警的调度和工作人员的指引,共同维护好南沙港区的道路通行秩序。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0-31 10:53 阅读:1120
10月30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答记者问。 问:据了解,中美双方在吉隆坡经贸磋商就解决各自关切的经贸问题达成联合安排。请问商务部能否介绍吉隆坡经贸磋商共识更多情况? 答:中美两国元首刚刚在韩国釜山举行会晤,深入讨论了中美经贸关系等议题,同意加强经贸等领域合作。中方愿与美方一道,共同维护好、落实好两国元首会晤重要共识。 中美经贸团队通过吉隆坡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美方将取消针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10%所谓“芬太尼关税”,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24%对等关税将继续暂停一年。中方将相应调整针对美方上述关税的反制措施。双方同意继续延长部分关税排除措施。 二、美方将暂停实施其9月29日公布的出口管制50%穿透性规则一年。中方将暂停实施10月9日公布的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一年,并将研究细化具体方案。 三、美方将暂停实施其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美方暂停实施相关措施后,中方也将相应暂停实施针对美方的反制措施一年。 此外,双方还就芬太尼禁毒合作、扩大农产品贸易、相关企业个案处理等问题达成共识。双方进一步确认了马德里经贸磋商成果,美方在投资等领域作出积极承诺,中方将与美方妥善解决TikTok相关问题。 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取得积极成果,充分证明双方秉持平等、尊重和互惠的精神,通过开展对话与合作,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经贸磋商成果来之不易,中方期待与美方共同做好落实工作,为中美经贸合作与世界经济注入更多确定性和稳定性。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10月30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答记者问。 问:据了解,中美双方在吉隆坡经贸磋商就解决各自关切的经贸问题达成联合安排。请问商务部能否介绍吉隆坡经贸磋商共识更多情况? 答:中美两国元首刚刚在韩国釜山举行会晤,深入讨论了中美经贸关系等议题,同意加强经贸等领域合作。中方愿与美方一道,共同维护好、落实好两国元首会晤重要共识。 中美经贸团队通过吉隆坡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美方将取消针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10%所谓“芬太尼关税”,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24%对等关税将继续暂停一年。中方将相应调整针对美方上述关税的反制措施。双方同意继续延长部分关税排除措施。 二、美方将暂停实施其9月29日公布的出口管制50%穿透性规则一年。中方将暂停实施10月9日公布的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一年,并将研究细化具体方案。 三、美方将暂停实施其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美方暂停实施相关措施后,中方也将相应暂停实施针对美方的反制措施一年。 此外,双方还就芬太尼禁毒合作、扩大农产品贸易、相关企业个案处理等问题达成共识。双方进一步确认了马德里经贸磋商成果,美方在投资等领域作出积极承诺,中方将与美方妥善解决TikTok相关问题。 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取得积极成果,充分证明双方秉持平等、尊重和互惠的精神,通过开展对话与合作,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经贸磋商成果来之不易,中方期待与美方共同做好落实工作,为中美经贸合作与世界经济注入更多确定性和稳定性。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0-30 17:31 阅读:110
查看详情10月30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答记者问。 问:据了解,中美双方在吉隆坡经贸磋商就解决各自关切的经贸问题达成联合安排。请问商务部能否介绍吉隆坡经贸磋商共识更多情况? 答:中美两国元首刚刚在韩国釜山举行会晤,深入讨论了中美经贸关系等议题,同意加强经贸等领域合作。中方愿与美方一道,共同维护好、落实好两国元首会晤重要共识。 中美经贸团队通过吉隆坡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美方将取消针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10%所谓“芬太尼关税”,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24%对等关税将继续暂停一年。中方将相应调整针对美方上述关税的反制措施。双方同意继续延长部分关税排除措施。 二、美方将暂停实施其9月29日公布的出口管制50%穿透性规则一年。中方将暂停实施10月9日公布的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一年,并将研究细化具体方案。 三、美方将暂停实施其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美方暂停实施相关措施后,中方也将相应暂停实施针对美方的反制措施一年。 此外,双方还就芬太尼禁毒合作、扩大农产品贸易、相关企业个案处理等问题达成共识。双方进一步确认了马德里经贸磋商成果,美方在投资等领域作出积极承诺,中方将与美方妥善解决TikTok相关问题。 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取得积极成果,充分证明双方秉持平等、尊重和互惠的精神,通过开展对话与合作,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经贸磋商成果来之不易,中方期待与美方共同做好落实工作,为中美经贸合作与世界经济注入更多确定性和稳定性。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10月30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答记者问。 问:据了解,中美双方在吉隆坡经贸磋商就解决各自关切的经贸问题达成联合安排。请问商务部能否介绍吉隆坡经贸磋商共识更多情况? 答:中美两国元首刚刚在韩国釜山举行会晤,深入讨论了中美经贸关系等议题,同意加强经贸等领域合作。中方愿与美方一道,共同维护好、落实好两国元首会晤重要共识。 中美经贸团队通过吉隆坡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美方将取消针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10%所谓“芬太尼关税”,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24%对等关税将继续暂停一年。中方将相应调整针对美方上述关税的反制措施。双方同意继续延长部分关税排除措施。 二、美方将暂停实施其9月29日公布的出口管制50%穿透性规则一年。中方将暂停实施10月9日公布的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一年,并将研究细化具体方案。 三、美方将暂停实施其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一年。美方暂停实施相关措施后,中方也将相应暂停实施针对美方的反制措施一年。 此外,双方还就芬太尼禁毒合作、扩大农产品贸易、相关企业个案处理等问题达成共识。双方进一步确认了马德里经贸磋商成果,美方在投资等领域作出积极承诺,中方将与美方妥善解决TikTok相关问题。 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取得积极成果,充分证明双方秉持平等、尊重和互惠的精神,通过开展对话与合作,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经贸磋商成果来之不易,中方期待与美方共同做好落实工作,为中美经贸合作与世界经济注入更多确定性和稳定性。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0-30 17:31 阅读:110
据新华社,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海商规则,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完善海商领域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等。 以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权威解读新《海商法》部分内容: 记者:本次海商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石宏:修订后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海商规则。 一是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删除现行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以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推动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是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因二者适用不同的限额标准所引发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三是统一海船与内河船艇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明确与船舶发生碰撞的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其他船艇,适用同一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明确承运人负有“接收”“交付”货物的义务,并相应调整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明确其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由此使得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具有实际承运人地位,进而可以享受承运人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同时将承运人免责事由扩展适用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情形。 二是明确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保证货物适于约定运输。 三是明确在未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是将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所产生费用和风险的承担主体由收货人修改为托运人,并明确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五是增加规定托运人的合同变更权及承运人可以拒绝其行使的例外。 六是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七是增加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规定,并明确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 八是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等主体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九是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时退还保险费的有关规则、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以及预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有关事项的义务等。 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不断发展的实践需求,参考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和有关国际公约,修改后的海商法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明确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可以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电子运输记录应当符合内容完整、准确,可供调取查用,签发人能够被识别,持有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等条件;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二是增加规定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海难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 三是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专章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责任主体;明确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船舶载运油类污染损害责任和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有关事宜,分设专节作了具体规定。 完善海商领域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一是增加强制适用条款,明确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二是充实完善有关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记,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适用法院地法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此外,对现行海商法还作了其他一些重要修改: 一是为促进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增加规定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关事宜,明确租赁船舶对于出租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功能。 二是明确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 三是强化对船员的权益保障,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四是修改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标准,明确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五是将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移至“租船合同”一章,同时明确在航次租船合同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除适用航次租船合同一节的规定外,还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六是完善共同海损规则,明确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的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七是为提高我国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将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纳入“海上保险合同”一章的适用范围。 八是进一步细化完善海事赔偿请求时效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衔接,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是为反制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采取歧视性、限制性措施,增加反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十是明确了船东互保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等作为会员自愿组成互保组织,按照章程收取会费,对会员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损失、产生的责任或者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调整规范的重点。本次海商法修改,在完善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方面有哪些修改? 石宏: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也是一直以来海商法调整规范的重点内容。为适应航运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妥善平衡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相关主体的利益,本次海商法修改在吸收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与修改后的海商法调整范围保持衔接,明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同时,明确二者在承运人适航义务的阶段、迟延交付的认定及所享受免责事由方面的规则差异。 二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增加“接收”和“交付”货物作为承运人的义务,并相应调整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明确其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由此,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将具有实际承运人地位,进而可以享受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同时,还将免责事由的规定扩展适用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情形。 三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舱面货规则。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在舱面上载运货物的,应当在提单中载明;未载明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及民法典的规定,修改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标准。明确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五是总结我国航运的实践做法,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增加托运人交付义务的规定,即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保证交付运输的货物适于约定的运输。 六是为解决实践中未签发提单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的权利义务确定问题,明确未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的有关规定。 七是为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的最新发展,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及联合国示范法的规定,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对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签发使用、转让、与运输单证的互相转换等作出规定。 八是总结航运贸易的实践做法,增加承运人货物交付的基本规则,对签发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及其他情形的货物交付作出规定。 九是完善卸货港无人提货时费用和风险的承担规则,明确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十是总结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做法并参考民法典,对托运人的合同变更权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承运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托运人的要求。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据新华社,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海商规则,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完善海商领域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等。 以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权威解读新《海商法》部分内容: 记者:本次海商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石宏:修订后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海商规则。 一是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删除现行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以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推动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是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因二者适用不同的限额标准所引发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三是统一海船与内河船艇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明确与船舶发生碰撞的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其他船艇,适用同一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明确承运人负有“接收”“交付”货物的义务,并相应调整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明确其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由此使得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具有实际承运人地位,进而可以享受承运人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同时将承运人免责事由扩展适用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情形。 二是明确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保证货物适于约定运输。 三是明确在未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是将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所产生费用和风险的承担主体由收货人修改为托运人,并明确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五是增加规定托运人的合同变更权及承运人可以拒绝其行使的例外。 六是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七是增加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规定,并明确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 八是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等主体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九是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时退还保险费的有关规则、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以及预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有关事项的义务等。 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不断发展的实践需求,参考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和有关国际公约,修改后的海商法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明确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可以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电子运输记录应当符合内容完整、准确,可供调取查用,签发人能够被识别,持有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等条件;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二是增加规定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海难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 三是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专章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责任主体;明确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船舶载运油类污染损害责任和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有关事宜,分设专节作了具体规定。 完善海商领域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一是增加强制适用条款,明确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二是充实完善有关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记,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适用法院地法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此外,对现行海商法还作了其他一些重要修改: 一是为促进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增加规定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关事宜,明确租赁船舶对于出租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功能。 二是明确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 三是强化对船员的权益保障,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四是修改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标准,明确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五是将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移至“租船合同”一章,同时明确在航次租船合同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除适用航次租船合同一节的规定外,还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六是完善共同海损规则,明确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的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七是为提高我国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将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纳入“海上保险合同”一章的适用范围。 八是进一步细化完善海事赔偿请求时效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衔接,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是为反制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采取歧视性、限制性措施,增加反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十是明确了船东互保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等作为会员自愿组成互保组织,按照章程收取会费,对会员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损失、产生的责任或者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调整规范的重点。本次海商法修改,在完善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方面有哪些修改? 石宏: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也是一直以来海商法调整规范的重点内容。为适应航运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妥善平衡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相关主体的利益,本次海商法修改在吸收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与修改后的海商法调整范围保持衔接,明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同时,明确二者在承运人适航义务的阶段、迟延交付的认定及所享受免责事由方面的规则差异。 二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增加“接收”和“交付”货物作为承运人的义务,并相应调整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明确其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由此,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将具有实际承运人地位,进而可以享受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同时,还将免责事由的规定扩展适用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情形。 三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舱面货规则。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在舱面上载运货物的,应当在提单中载明;未载明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及民法典的规定,修改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标准。明确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五是总结我国航运的实践做法,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增加托运人交付义务的规定,即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保证交付运输的货物适于约定的运输。 六是为解决实践中未签发提单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的权利义务确定问题,明确未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的有关规定。 七是为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的最新发展,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及联合国示范法的规定,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对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签发使用、转让、与运输单证的互相转换等作出规定。 八是总结航运贸易的实践做法,增加承运人货物交付的基本规则,对签发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及其他情形的货物交付作出规定。 九是完善卸货港无人提货时费用和风险的承担规则,明确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十是总结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做法并参考民法典,对托运人的合同变更权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承运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托运人的要求。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0-29 16:14 阅读:258
查看详情据新华社,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海商规则,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完善海商领域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等。 以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权威解读新《海商法》部分内容: 记者:本次海商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石宏:修订后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海商规则。 一是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删除现行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以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推动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是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因二者适用不同的限额标准所引发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三是统一海船与内河船艇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明确与船舶发生碰撞的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其他船艇,适用同一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明确承运人负有“接收”“交付”货物的义务,并相应调整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明确其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由此使得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具有实际承运人地位,进而可以享受承运人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同时将承运人免责事由扩展适用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情形。 二是明确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保证货物适于约定运输。 三是明确在未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是将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所产生费用和风险的承担主体由收货人修改为托运人,并明确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五是增加规定托运人的合同变更权及承运人可以拒绝其行使的例外。 六是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七是增加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规定,并明确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 八是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等主体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九是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时退还保险费的有关规则、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以及预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有关事项的义务等。 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不断发展的实践需求,参考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和有关国际公约,修改后的海商法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明确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可以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电子运输记录应当符合内容完整、准确,可供调取查用,签发人能够被识别,持有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等条件;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二是增加规定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海难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 三是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专章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责任主体;明确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船舶载运油类污染损害责任和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有关事宜,分设专节作了具体规定。 完善海商领域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一是增加强制适用条款,明确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二是充实完善有关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记,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适用法院地法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此外,对现行海商法还作了其他一些重要修改: 一是为促进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增加规定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关事宜,明确租赁船舶对于出租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功能。 二是明确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 三是强化对船员的权益保障,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四是修改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标准,明确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五是将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移至“租船合同”一章,同时明确在航次租船合同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除适用航次租船合同一节的规定外,还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六是完善共同海损规则,明确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的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七是为提高我国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将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纳入“海上保险合同”一章的适用范围。 八是进一步细化完善海事赔偿请求时效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衔接,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是为反制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采取歧视性、限制性措施,增加反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十是明确了船东互保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等作为会员自愿组成互保组织,按照章程收取会费,对会员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损失、产生的责任或者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调整规范的重点。本次海商法修改,在完善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方面有哪些修改? 石宏: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也是一直以来海商法调整规范的重点内容。为适应航运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妥善平衡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相关主体的利益,本次海商法修改在吸收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与修改后的海商法调整范围保持衔接,明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同时,明确二者在承运人适航义务的阶段、迟延交付的认定及所享受免责事由方面的规则差异。 二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增加“接收”和“交付”货物作为承运人的义务,并相应调整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明确其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由此,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将具有实际承运人地位,进而可以享受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同时,还将免责事由的规定扩展适用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情形。 三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舱面货规则。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在舱面上载运货物的,应当在提单中载明;未载明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及民法典的规定,修改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标准。明确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五是总结我国航运的实践做法,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增加托运人交付义务的规定,即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保证交付运输的货物适于约定的运输。 六是为解决实践中未签发提单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的权利义务确定问题,明确未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的有关规定。 七是为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的最新发展,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及联合国示范法的规定,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对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签发使用、转让、与运输单证的互相转换等作出规定。 八是总结航运贸易的实践做法,增加承运人货物交付的基本规则,对签发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及其他情形的货物交付作出规定。 九是完善卸货港无人提货时费用和风险的承担规则,明确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十是总结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做法并参考民法典,对托运人的合同变更权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承运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托运人的要求。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据新华社,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海商规则,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完善海商领域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等。 以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权威解读新《海商法》部分内容: 记者:本次海商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石宏:修订后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海商规则。 一是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删除现行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以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推动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是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因二者适用不同的限额标准所引发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三是统一海船与内河船艇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明确与船舶发生碰撞的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其他船艇,适用同一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明确承运人负有“接收”“交付”货物的义务,并相应调整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明确其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由此使得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具有实际承运人地位,进而可以享受承运人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同时将承运人免责事由扩展适用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情形。 二是明确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保证货物适于约定运输。 三是明确在未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是将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所产生费用和风险的承担主体由收货人修改为托运人,并明确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五是增加规定托运人的合同变更权及承运人可以拒绝其行使的例外。 六是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七是增加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规定,并明确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 八是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等主体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九是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时退还保险费的有关规则、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以及预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有关事项的义务等。 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不断发展的实践需求,参考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和有关国际公约,修改后的海商法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明确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可以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电子运输记录应当符合内容完整、准确,可供调取查用,签发人能够被识别,持有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等条件;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二是增加规定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海难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 三是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专章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责任主体;明确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船舶载运油类污染损害责任和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有关事宜,分设专节作了具体规定。 完善海商领域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一是增加强制适用条款,明确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二是充实完善有关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记,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适用法院地法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此外,对现行海商法还作了其他一些重要修改: 一是为促进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增加规定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关事宜,明确租赁船舶对于出租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功能。 二是明确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 三是强化对船员的权益保障,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四是修改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标准,明确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五是将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移至“租船合同”一章,同时明确在航次租船合同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除适用航次租船合同一节的规定外,还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六是完善共同海损规则,明确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的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七是为提高我国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将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纳入“海上保险合同”一章的适用范围。 八是进一步细化完善海事赔偿请求时效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衔接,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是为反制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采取歧视性、限制性措施,增加反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十是明确了船东互保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等作为会员自愿组成互保组织,按照章程收取会费,对会员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损失、产生的责任或者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调整规范的重点。本次海商法修改,在完善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方面有哪些修改? 石宏: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也是一直以来海商法调整规范的重点内容。为适应航运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妥善平衡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相关主体的利益,本次海商法修改在吸收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与修改后的海商法调整范围保持衔接,明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同时,明确二者在承运人适航义务的阶段、迟延交付的认定及所享受免责事由方面的规则差异。 二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增加“接收”和“交付”货物作为承运人的义务,并相应调整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明确其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由此,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将具有实际承运人地位,进而可以享受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同时,还将免责事由的规定扩展适用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情形。 三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舱面货规则。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在舱面上载运货物的,应当在提单中载明;未载明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是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及民法典的规定,修改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标准。明确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五是总结我国航运的实践做法,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增加托运人交付义务的规定,即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保证交付运输的货物适于约定的运输。 六是为解决实践中未签发提单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的权利义务确定问题,明确未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的有关规定。 七是为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的最新发展,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及联合国示范法的规定,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对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签发使用、转让、与运输单证的互相转换等作出规定。 八是总结航运贸易的实践做法,增加承运人货物交付的基本规则,对签发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及其他情形的货物交付作出规定。 九是完善卸货港无人提货时费用和风险的承担规则,明确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十是总结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做法并参考民法典,对托运人的合同变更权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承运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托运人的要求。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0-29 16:14 阅读:258
2025年10月25日至26日,中美谈判代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经贸磋商。 据新华社,双方以今年以来两国元首历次通话重要共识为引领,围绕美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措施、延长对等关税暂停期、芬太尼关税和执法合作、农产品贸易、出口管制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重要经贸问题,进行了坦诚、深入、富有建设性的交流磋商,就解决各自关切的安排达成基本共识。 双方同意进一步确定具体细节,并履行各自国内批准程序。 另据路透社报道,美国财长贝森特在磋商后明确表示,双方制定“非常成功的框架”,美方“不再考虑”对中国加征100%关税,为中美经贸紧张局势缓和释放积极信号。 10月2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吉隆坡参加东盟峰会期间对记者表示,他有信心能与中方达成“一项非常全面的协议”。 此外,中美两国元首均将赴韩出席即将到来的APEC会议,其是否会晤引发关注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2025年10月25日至26日,中美谈判代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经贸磋商。 据新华社,双方以今年以来两国元首历次通话重要共识为引领,围绕美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措施、延长对等关税暂停期、芬太尼关税和执法合作、农产品贸易、出口管制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重要经贸问题,进行了坦诚、深入、富有建设性的交流磋商,就解决各自关切的安排达成基本共识。 双方同意进一步确定具体细节,并履行各自国内批准程序。 另据路透社报道,美国财长贝森特在磋商后明确表示,双方制定“非常成功的框架”,美方“不再考虑”对中国加征100%关税,为中美经贸紧张局势缓和释放积极信号。 10月2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吉隆坡参加东盟峰会期间对记者表示,他有信心能与中方达成“一项非常全面的协议”。 此外,中美两国元首均将赴韩出席即将到来的APEC会议,其是否会晤引发关注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0-28 15:38 阅读:130
查看详情2025年10月25日至26日,中美谈判代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经贸磋商。 据新华社,双方以今年以来两国元首历次通话重要共识为引领,围绕美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措施、延长对等关税暂停期、芬太尼关税和执法合作、农产品贸易、出口管制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重要经贸问题,进行了坦诚、深入、富有建设性的交流磋商,就解决各自关切的安排达成基本共识。 双方同意进一步确定具体细节,并履行各自国内批准程序。 另据路透社报道,美国财长贝森特在磋商后明确表示,双方制定“非常成功的框架”,美方“不再考虑”对中国加征100%关税,为中美经贸紧张局势缓和释放积极信号。 10月2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吉隆坡参加东盟峰会期间对记者表示,他有信心能与中方达成“一项非常全面的协议”。 此外,中美两国元首均将赴韩出席即将到来的APEC会议,其是否会晤引发关注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2025年10月25日至26日,中美谈判代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经贸磋商。 据新华社,双方以今年以来两国元首历次通话重要共识为引领,围绕美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措施、延长对等关税暂停期、芬太尼关税和执法合作、农产品贸易、出口管制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重要经贸问题,进行了坦诚、深入、富有建设性的交流磋商,就解决各自关切的安排达成基本共识。 双方同意进一步确定具体细节,并履行各自国内批准程序。 另据路透社报道,美国财长贝森特在磋商后明确表示,双方制定“非常成功的框架”,美方“不再考虑”对中国加征100%关税,为中美经贸紧张局势缓和释放积极信号。 10月2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吉隆坡参加东盟峰会期间对记者表示,他有信心能与中方达成“一项非常全面的协议”。 此外,中美两国元首均将赴韩出席即将到来的APEC会议,其是否会晤引发关注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5-10-28 15:38 阅读: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