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为贯彻落实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项目,税务总局发布(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2024年第9号),进一步加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优惠力度。为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结合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制发,明确预缴环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二、主要内容(一)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二)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三、实施时间《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为贯彻落实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项目,税务总局发布(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2024年第9号),进一步加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优惠力度。为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结合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制发,明确预缴环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二、主要内容(一)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二)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三、实施时间《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发布: 2025-08-22 15:48 阅读:22
查看详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为贯彻落实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项目,税务总局发布(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2024年第9号),进一步加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优惠力度。为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结合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制发,明确预缴环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二、主要内容(一)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二)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三、实施时间《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为贯彻落实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项目,税务总局发布(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2024年第9号),进一步加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优惠力度。为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结合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制发,明确预缴环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二、主要内容(一)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二)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三、实施时间《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发布: 2025-08-22 15:48 阅读:22
关于实施深港跨境运输第二阶段分流转运的公告为加快落实深港跨境运输“东进东出、西进西出”战略安排,加速推进皇岗口岸功能调整,优化陆路口岸功能布局,经深港两地口岸部门协商,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25年8月22日0时起,运载特定货物的跨境货车限定经深圳湾口岸通关,禁止经皇岗口岸通关。运载特定货物车辆经深圳湾口岸的通行时间为9:30—17:00。二、经东滨路、科苑南路等货车禁行道路进出深圳湾口岸的跨境货车,须依照深圳交警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通行时间以许可证注明的时间为准。(临时通行许可申办网址:https://msjw.ga.sz.gov.cn/)三、经深港陆路口岸通行的跨境货车运载的特定货物,须符合《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四、深圳市口岸办将依据分流转运情况适时启动第三阶段分流转运,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安排。深港跨境运输分流转运的系列公告,敬请关注深圳口岸发布、深圳市口岸办官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2025年8月21日来源:深圳口岸发布
关于实施深港跨境运输第二阶段分流转运的公告为加快落实深港跨境运输“东进东出、西进西出”战略安排,加速推进皇岗口岸功能调整,优化陆路口岸功能布局,经深港两地口岸部门协商,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25年8月22日0时起,运载特定货物的跨境货车限定经深圳湾口岸通关,禁止经皇岗口岸通关。运载特定货物车辆经深圳湾口岸的通行时间为9:30—17:00。二、经东滨路、科苑南路等货车禁行道路进出深圳湾口岸的跨境货车,须依照深圳交警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通行时间以许可证注明的时间为准。(临时通行许可申办网址:https://msjw.ga.sz.gov.cn/)三、经深港陆路口岸通行的跨境货车运载的特定货物,须符合《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四、深圳市口岸办将依据分流转运情况适时启动第三阶段分流转运,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安排。深港跨境运输分流转运的系列公告,敬请关注深圳口岸发布、深圳市口岸办官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2025年8月21日来源:深圳口岸发布
发布: 2025-08-21 17:54 阅读:92
查看详情关于实施深港跨境运输第二阶段分流转运的公告为加快落实深港跨境运输“东进东出、西进西出”战略安排,加速推进皇岗口岸功能调整,优化陆路口岸功能布局,经深港两地口岸部门协商,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25年8月22日0时起,运载特定货物的跨境货车限定经深圳湾口岸通关,禁止经皇岗口岸通关。运载特定货物车辆经深圳湾口岸的通行时间为9:30—17:00。二、经东滨路、科苑南路等货车禁行道路进出深圳湾口岸的跨境货车,须依照深圳交警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通行时间以许可证注明的时间为准。(临时通行许可申办网址:https://msjw.ga.sz.gov.cn/)三、经深港陆路口岸通行的跨境货车运载的特定货物,须符合《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四、深圳市口岸办将依据分流转运情况适时启动第三阶段分流转运,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安排。深港跨境运输分流转运的系列公告,敬请关注深圳口岸发布、深圳市口岸办官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2025年8月21日来源:深圳口岸发布
关于实施深港跨境运输第二阶段分流转运的公告为加快落实深港跨境运输“东进东出、西进西出”战略安排,加速推进皇岗口岸功能调整,优化陆路口岸功能布局,经深港两地口岸部门协商,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25年8月22日0时起,运载特定货物的跨境货车限定经深圳湾口岸通关,禁止经皇岗口岸通关。运载特定货物车辆经深圳湾口岸的通行时间为9:30—17:00。二、经东滨路、科苑南路等货车禁行道路进出深圳湾口岸的跨境货车,须依照深圳交警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通行时间以许可证注明的时间为准。(临时通行许可申办网址:https://msjw.ga.sz.gov.cn/)三、经深港陆路口岸通行的跨境货车运载的特定货物,须符合《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四、深圳市口岸办将依据分流转运情况适时启动第三阶段分流转运,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安排。深港跨境运输分流转运的系列公告,敬请关注深圳口岸发布、深圳市口岸办官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2025年8月21日来源:深圳口岸发布
发布: 2025-08-21 17:54 阅读:92
01“STRATFORD ”轮船东宣布共同海损德国当地时间8月11日,集装箱船“STRATFORD ”轮(IMO9305491)的船东通知,7月28日在中国南海发生火灾的“STRATFORD”轮宣布共同海损!“STRATFORD”轮的船东已任命 Groninger Welker Janssen 为海损理算师。目前“STRATFORD”轮已重新启航前往越南,正接近越南的云峰港(Van Phong)锚地。据了解,7月28日,悬挂利比里亚旗的大型集装箱船“STRATFORD”轮在中国南沙永暑礁西北约190海里海域突发大火。事发当时,“STRATFORD“轮正服务于中国至印度的China India Express(CIX航线),执行的航次为138W(OOCL航线代码),国内挂靠的港口包括天津、大连、上海、厦门、蛇口,目的港包括科伦坡及印度Nhava Sheva、Pipava。大船期资料显示,“STRATFORD”轮涉及多家共舱船公司,包括:中远、达飞、PIL、OOCL,ZIM、GSL、CNC等。02共同海损意味着什么?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GA,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当船舶或货物面临共同危险时,船长为挽救整船安全,有意采取的合理牺牲和支出行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船东与所有货主按比例共同分担。简单来说,一旦产生共同海损,即便你的货没事,你也要一起分担别人的损失。船舶和货主们需要分摊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由海损理算师根据船舶和货物的目的地价值计算得出,而船东对其控制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由于理算需要复杂的流程以及漫长的时间,船东也不能一直扣着货主的货不放,此时就需要货主们提供共同海损担保给海损理算公司,相当于货主作出承诺,会一起承担共同海损。货主们不提供担保就提不了货。此时,买了保险的货主们就要去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由货物保险人签署“共同海损担保函”;而没有买保险的货主,则需要自掏腰包,提供现金担保。尽管近年来海损事故频发,但在航运业内,共同海损事件仍属罕见。许多托运人对此知之甚少,更别提为其投保了。
01“STRATFORD ”轮船东宣布共同海损德国当地时间8月11日,集装箱船“STRATFORD ”轮(IMO9305491)的船东通知,7月28日在中国南海发生火灾的“STRATFORD”轮宣布共同海损!“STRATFORD”轮的船东已任命 Groninger Welker Janssen 为海损理算师。目前“STRATFORD”轮已重新启航前往越南,正接近越南的云峰港(Van Phong)锚地。据了解,7月28日,悬挂利比里亚旗的大型集装箱船“STRATFORD”轮在中国南沙永暑礁西北约190海里海域突发大火。事发当时,“STRATFORD“轮正服务于中国至印度的China India Express(CIX航线),执行的航次为138W(OOCL航线代码),国内挂靠的港口包括天津、大连、上海、厦门、蛇口,目的港包括科伦坡及印度Nhava Sheva、Pipava。大船期资料显示,“STRATFORD”轮涉及多家共舱船公司,包括:中远、达飞、PIL、OOCL,ZIM、GSL、CNC等。02共同海损意味着什么?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GA,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当船舶或货物面临共同危险时,船长为挽救整船安全,有意采取的合理牺牲和支出行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船东与所有货主按比例共同分担。简单来说,一旦产生共同海损,即便你的货没事,你也要一起分担别人的损失。船舶和货主们需要分摊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由海损理算师根据船舶和货物的目的地价值计算得出,而船东对其控制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由于理算需要复杂的流程以及漫长的时间,船东也不能一直扣着货主的货不放,此时就需要货主们提供共同海损担保给海损理算公司,相当于货主作出承诺,会一起承担共同海损。货主们不提供担保就提不了货。此时,买了保险的货主们就要去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由货物保险人签署“共同海损担保函”;而没有买保险的货主,则需要自掏腰包,提供现金担保。尽管近年来海损事故频发,但在航运业内,共同海损事件仍属罕见。许多托运人对此知之甚少,更别提为其投保了。
发布: 2025-08-20 17:20 阅读:85
查看详情01“STRATFORD ”轮船东宣布共同海损德国当地时间8月11日,集装箱船“STRATFORD ”轮(IMO9305491)的船东通知,7月28日在中国南海发生火灾的“STRATFORD”轮宣布共同海损!“STRATFORD”轮的船东已任命 Groninger Welker Janssen 为海损理算师。目前“STRATFORD”轮已重新启航前往越南,正接近越南的云峰港(Van Phong)锚地。据了解,7月28日,悬挂利比里亚旗的大型集装箱船“STRATFORD”轮在中国南沙永暑礁西北约190海里海域突发大火。事发当时,“STRATFORD“轮正服务于中国至印度的China India Express(CIX航线),执行的航次为138W(OOCL航线代码),国内挂靠的港口包括天津、大连、上海、厦门、蛇口,目的港包括科伦坡及印度Nhava Sheva、Pipava。大船期资料显示,“STRATFORD”轮涉及多家共舱船公司,包括:中远、达飞、PIL、OOCL,ZIM、GSL、CNC等。02共同海损意味着什么?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GA,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当船舶或货物面临共同危险时,船长为挽救整船安全,有意采取的合理牺牲和支出行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船东与所有货主按比例共同分担。简单来说,一旦产生共同海损,即便你的货没事,你也要一起分担别人的损失。船舶和货主们需要分摊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由海损理算师根据船舶和货物的目的地价值计算得出,而船东对其控制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由于理算需要复杂的流程以及漫长的时间,船东也不能一直扣着货主的货不放,此时就需要货主们提供共同海损担保给海损理算公司,相当于货主作出承诺,会一起承担共同海损。货主们不提供担保就提不了货。此时,买了保险的货主们就要去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由货物保险人签署“共同海损担保函”;而没有买保险的货主,则需要自掏腰包,提供现金担保。尽管近年来海损事故频发,但在航运业内,共同海损事件仍属罕见。许多托运人对此知之甚少,更别提为其投保了。
01“STRATFORD ”轮船东宣布共同海损德国当地时间8月11日,集装箱船“STRATFORD ”轮(IMO9305491)的船东通知,7月28日在中国南海发生火灾的“STRATFORD”轮宣布共同海损!“STRATFORD”轮的船东已任命 Groninger Welker Janssen 为海损理算师。目前“STRATFORD”轮已重新启航前往越南,正接近越南的云峰港(Van Phong)锚地。据了解,7月28日,悬挂利比里亚旗的大型集装箱船“STRATFORD”轮在中国南沙永暑礁西北约190海里海域突发大火。事发当时,“STRATFORD“轮正服务于中国至印度的China India Express(CIX航线),执行的航次为138W(OOCL航线代码),国内挂靠的港口包括天津、大连、上海、厦门、蛇口,目的港包括科伦坡及印度Nhava Sheva、Pipava。大船期资料显示,“STRATFORD”轮涉及多家共舱船公司,包括:中远、达飞、PIL、OOCL,ZIM、GSL、CNC等。02共同海损意味着什么?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GA,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当船舶或货物面临共同危险时,船长为挽救整船安全,有意采取的合理牺牲和支出行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船东与所有货主按比例共同分担。简单来说,一旦产生共同海损,即便你的货没事,你也要一起分担别人的损失。船舶和货主们需要分摊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由海损理算师根据船舶和货物的目的地价值计算得出,而船东对其控制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由于理算需要复杂的流程以及漫长的时间,船东也不能一直扣着货主的货不放,此时就需要货主们提供共同海损担保给海损理算公司,相当于货主作出承诺,会一起承担共同海损。货主们不提供担保就提不了货。此时,买了保险的货主们就要去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由货物保险人签署“共同海损担保函”;而没有买保险的货主,则需要自掏腰包,提供现金担保。尽管近年来海损事故频发,但在航运业内,共同海损事件仍属罕见。许多托运人对此知之甚少,更别提为其投保了。
发布: 2025-08-20 17:20 阅读:85
2025年8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聚丙烯瓦楞箱(Polypropylene Corrugated Boxes)作出反补贴初裁,因无企业参与应诉,初步裁定中国企业补贴税率为199.60%,具体税率详见下表。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3923.10.9000项下产品。2025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聚丙烯瓦楞箱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进口自越南的聚丙烯瓦楞箱发起反倾销调查。附表:中国出口商/生产商临时反补贴税率表出口商及中文参考译名生产商及中文参考译名补贴率Dongguan Jian Xin Plastic Products东莞市健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99.60%Jinan Mantis Co., Ltd.——199.60%Ningbo Luchen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宁波陆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199.60%Shandong PPKG I&E Co., Ltd.——199.60%Suzhou Huiyuan Plastic Products Co.苏州汇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99.60%All-Others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199.60%来源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5年8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聚丙烯瓦楞箱(Polypropylene Corrugated Boxes)作出反补贴初裁,因无企业参与应诉,初步裁定中国企业补贴税率为199.60%,具体税率详见下表。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3923.10.9000项下产品。2025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聚丙烯瓦楞箱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进口自越南的聚丙烯瓦楞箱发起反倾销调查。附表:中国出口商/生产商临时反补贴税率表出口商及中文参考译名生产商及中文参考译名补贴率Dongguan Jian Xin Plastic Products东莞市健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99.60%Jinan Mantis Co., Ltd.——199.60%Ningbo Luchen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宁波陆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199.60%Shandong PPKG I&E Co., Ltd.——199.60%Suzhou Huiyuan Plastic Products Co.苏州汇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99.60%All-Others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199.60%来源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 2025-08-19 16:22 阅读: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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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聚丙烯瓦楞箱(Polypropylene Corrugated Boxes)作出反补贴初裁,因无企业参与应诉,初步裁定中国企业补贴税率为199.60%,具体税率详见下表。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3923.10.9000项下产品。2025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聚丙烯瓦楞箱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进口自越南的聚丙烯瓦楞箱发起反倾销调查。附表:中国出口商/生产商临时反补贴税率表出口商及中文参考译名生产商及中文参考译名补贴率Dongguan Jian Xin Plastic Products东莞市健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99.60%Jinan Mantis Co., Ltd.——199.60%Ningbo Luchen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宁波陆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199.60%Shandong PPKG I&E Co., Ltd.——199.60%Suzhou Huiyuan Plastic Products Co.苏州汇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99.60%All-Others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199.60%来源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 2025-08-19 16:22 阅读:49
特朗普政府宣布自8月18日起扩大对钢铁、铝衍生产品加征50%关税范围,将数百种衍生产品纳入加征关税清单。这是继6月将钢铝关税从25%提至50%后的进一步措施。美国商务部发布的《联邦公报》公告中表示,工业与安全局已将407个产品编码加入《美国协调关税表》,这些产品将因所含钢铁和铝成分而被加征额外关税。加上此前公布的303种产品,共有710种钢铝衍生制品被加征高额关税。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未豁免在途货物,已经在途或生效日之后发运至美国的清单内货物将按钢铁或铝的含量的成分货值从价征收50%关税,产品中非钢铁或铝成分的货值继续按原有关税加征,包括对等关税、301关税、芬太尼关税等。关税计算案例:中国出口到美国的HTS 8467.89.50 税号项下产品(9903.85.08内),货值1000美元,其中铝成分含量货值300美元,剩下700美元货值为非铝成分。根据上图查询结果的当前加征批次,得到加征关税计算公式如下:对华301关税对华3000亿清单内,整品征收(1000✖7.5%)+对华芬太尼关税 整品征收(1000✖20%)+对华对等关税非铝成分要加对等关税,目前按10%(700✖10%)+232条款铝关税铝成分关税(铝成分不叠加对等关税)(300✖50%)+=75+200+70+150=495美元美国2024年钢铝进口额达1473亿美元,主要来源包括加拿大、墨西哥等。分析认为,此举可能推高美国商品价格,加剧全球经贸不确定性。最新数据显示,美国7月生产者价格指数(PPI)环比上涨0.9%,长期通胀预期升至3.9%,市场担忧关税成本将传导至消费者。具体税号如下:
特朗普政府宣布自8月18日起扩大对钢铁、铝衍生产品加征50%关税范围,将数百种衍生产品纳入加征关税清单。这是继6月将钢铝关税从25%提至50%后的进一步措施。美国商务部发布的《联邦公报》公告中表示,工业与安全局已将407个产品编码加入《美国协调关税表》,这些产品将因所含钢铁和铝成分而被加征额外关税。加上此前公布的303种产品,共有710种钢铝衍生制品被加征高额关税。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未豁免在途货物,已经在途或生效日之后发运至美国的清单内货物将按钢铁或铝的含量的成分货值从价征收50%关税,产品中非钢铁或铝成分的货值继续按原有关税加征,包括对等关税、301关税、芬太尼关税等。关税计算案例:中国出口到美国的HTS 8467.89.50 税号项下产品(9903.85.08内),货值1000美元,其中铝成分含量货值300美元,剩下700美元货值为非铝成分。根据上图查询结果的当前加征批次,得到加征关税计算公式如下:对华301关税对华3000亿清单内,整品征收(1000✖7.5%)+对华芬太尼关税 整品征收(1000✖20%)+对华对等关税非铝成分要加对等关税,目前按10%(700✖10%)+232条款铝关税铝成分关税(铝成分不叠加对等关税)(300✖50%)+=75+200+70+150=495美元美国2024年钢铝进口额达1473亿美元,主要来源包括加拿大、墨西哥等。分析认为,此举可能推高美国商品价格,加剧全球经贸不确定性。最新数据显示,美国7月生产者价格指数(PPI)环比上涨0.9%,长期通胀预期升至3.9%,市场担忧关税成本将传导至消费者。具体税号如下:
发布: 2025-08-18 17:49 阅读:142
查看详情特朗普政府宣布自8月18日起扩大对钢铁、铝衍生产品加征50%关税范围,将数百种衍生产品纳入加征关税清单。这是继6月将钢铝关税从25%提至50%后的进一步措施。美国商务部发布的《联邦公报》公告中表示,工业与安全局已将407个产品编码加入《美国协调关税表》,这些产品将因所含钢铁和铝成分而被加征额外关税。加上此前公布的303种产品,共有710种钢铝衍生制品被加征高额关税。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未豁免在途货物,已经在途或生效日之后发运至美国的清单内货物将按钢铁或铝的含量的成分货值从价征收50%关税,产品中非钢铁或铝成分的货值继续按原有关税加征,包括对等关税、301关税、芬太尼关税等。关税计算案例:中国出口到美国的HTS 8467.89.50 税号项下产品(9903.85.08内),货值1000美元,其中铝成分含量货值300美元,剩下700美元货值为非铝成分。根据上图查询结果的当前加征批次,得到加征关税计算公式如下:对华301关税对华3000亿清单内,整品征收(1000✖7.5%)+对华芬太尼关税 整品征收(1000✖20%)+对华对等关税非铝成分要加对等关税,目前按10%(700✖10%)+232条款铝关税铝成分关税(铝成分不叠加对等关税)(300✖50%)+=75+200+70+150=495美元美国2024年钢铝进口额达1473亿美元,主要来源包括加拿大、墨西哥等。分析认为,此举可能推高美国商品价格,加剧全球经贸不确定性。最新数据显示,美国7月生产者价格指数(PPI)环比上涨0.9%,长期通胀预期升至3.9%,市场担忧关税成本将传导至消费者。具体税号如下:
特朗普政府宣布自8月18日起扩大对钢铁、铝衍生产品加征50%关税范围,将数百种衍生产品纳入加征关税清单。这是继6月将钢铝关税从25%提至50%后的进一步措施。美国商务部发布的《联邦公报》公告中表示,工业与安全局已将407个产品编码加入《美国协调关税表》,这些产品将因所含钢铁和铝成分而被加征额外关税。加上此前公布的303种产品,共有710种钢铝衍生制品被加征高额关税。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未豁免在途货物,已经在途或生效日之后发运至美国的清单内货物将按钢铁或铝的含量的成分货值从价征收50%关税,产品中非钢铁或铝成分的货值继续按原有关税加征,包括对等关税、301关税、芬太尼关税等。关税计算案例:中国出口到美国的HTS 8467.89.50 税号项下产品(9903.85.08内),货值1000美元,其中铝成分含量货值300美元,剩下700美元货值为非铝成分。根据上图查询结果的当前加征批次,得到加征关税计算公式如下:对华301关税对华3000亿清单内,整品征收(1000✖7.5%)+对华芬太尼关税 整品征收(1000✖20%)+对华对等关税非铝成分要加对等关税,目前按10%(700✖10%)+232条款铝关税铝成分关税(铝成分不叠加对等关税)(300✖50%)+=75+200+70+150=495美元美国2024年钢铝进口额达1473亿美元,主要来源包括加拿大、墨西哥等。分析认为,此举可能推高美国商品价格,加剧全球经贸不确定性。最新数据显示,美国7月生产者价格指数(PPI)环比上涨0.9%,长期通胀预期升至3.9%,市场担忧关税成本将传导至消费者。具体税号如下:
发布: 2025-08-18 17:49 阅读:142
央视网消息:2025年前7个月,我国区域外贸持续向好,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等地区表现亮眼。 2025年前7个月,长三角地区进出口9.59万亿元,同比增长5.4%,占同期全国进出口总值的37.3%。电动汽车、高端装备、集成电路产品出口分别增长43.9%、10.2%、20.1%。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进出口5.2万亿元,增长4.7%,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0.2%。大湾区各经营主体活力充沛,民营企业进出口占比达64.5%;外商投资企业增速最快,占比达31.2%。 京津冀地区出口展现良好走势,4月至7月连续4个月出口规模超1200亿元,月度出口规模、同比增速均创年内新高。来源于:央视新闻
央视网消息:2025年前7个月,我国区域外贸持续向好,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等地区表现亮眼。 2025年前7个月,长三角地区进出口9.59万亿元,同比增长5.4%,占同期全国进出口总值的37.3%。电动汽车、高端装备、集成电路产品出口分别增长43.9%、10.2%、20.1%。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进出口5.2万亿元,增长4.7%,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0.2%。大湾区各经营主体活力充沛,民营企业进出口占比达64.5%;外商投资企业增速最快,占比达31.2%。 京津冀地区出口展现良好走势,4月至7月连续4个月出口规模超1200亿元,月度出口规模、同比增速均创年内新高。来源于:央视新闻
发布: 2025-08-15 16:29 阅读:74
查看详情央视网消息:2025年前7个月,我国区域外贸持续向好,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等地区表现亮眼。 2025年前7个月,长三角地区进出口9.59万亿元,同比增长5.4%,占同期全国进出口总值的37.3%。电动汽车、高端装备、集成电路产品出口分别增长43.9%、10.2%、20.1%。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进出口5.2万亿元,增长4.7%,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0.2%。大湾区各经营主体活力充沛,民营企业进出口占比达64.5%;外商投资企业增速最快,占比达31.2%。 京津冀地区出口展现良好走势,4月至7月连续4个月出口规模超1200亿元,月度出口规模、同比增速均创年内新高。来源于:央视新闻
央视网消息:2025年前7个月,我国区域外贸持续向好,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等地区表现亮眼。 2025年前7个月,长三角地区进出口9.59万亿元,同比增长5.4%,占同期全国进出口总值的37.3%。电动汽车、高端装备、集成电路产品出口分别增长43.9%、10.2%、20.1%。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进出口5.2万亿元,增长4.7%,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0.2%。大湾区各经营主体活力充沛,民营企业进出口占比达64.5%;外商投资企业增速最快,占比达31.2%。 京津冀地区出口展现良好走势,4月至7月连续4个月出口规模超1200亿元,月度出口规模、同比增速均创年内新高。来源于:央视新闻
发布: 2025-08-15 16:29 阅读:74
8月12日,中美双方同步发表《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两国就关税问题达成最新阶段性协议:一、美国将继续修改2025年4月2日第14257号行政令中规定的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从价关税的实施,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暂停实施24%的关税90天,同时保留按该行政令规定对这些商品加征的剩余10%的关税。二、中国将继续(一)修改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对美国商品加征的从价关税的实施,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暂停实施24%的关税90天,同时保留对这些商品加征的剩余10%的关税;并(二)根据日内瓦联合声明的商定,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此外,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答记者问。问:我们注意到,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提到中方将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请问在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方面有何考虑?答:根据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务部于2025年4月4日和9日分别发布了第21号和22号公告,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共识,决定自2025年8月12日起,对于2025年4月4日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6家美国实体,继续暂停上述相关措施90天;对于2025年4月9日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2家美国实体,停止执行相关措施。出口经营者如需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规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将准予许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调整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答记者问。问: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提到中方将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请问在不可靠实体清单方面有什么考虑?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及有关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于2025年4月4日和9日,将17家美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以及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共识,自2025年8月12日起,继续暂停4月4日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2025〕7号)相关措施90天,停止4月9日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2025〕8号)相关措施。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相关规定,国内企业可申请与上述实体进行交易,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将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来源于:新华社、新华日报
8月12日,中美双方同步发表《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两国就关税问题达成最新阶段性协议:一、美国将继续修改2025年4月2日第14257号行政令中规定的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从价关税的实施,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暂停实施24%的关税90天,同时保留按该行政令规定对这些商品加征的剩余10%的关税。二、中国将继续(一)修改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对美国商品加征的从价关税的实施,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暂停实施24%的关税90天,同时保留对这些商品加征的剩余10%的关税;并(二)根据日内瓦联合声明的商定,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此外,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答记者问。问:我们注意到,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提到中方将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请问在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方面有何考虑?答:根据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务部于2025年4月4日和9日分别发布了第21号和22号公告,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共识,决定自2025年8月12日起,对于2025年4月4日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6家美国实体,继续暂停上述相关措施90天;对于2025年4月9日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2家美国实体,停止执行相关措施。出口经营者如需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规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将准予许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调整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答记者问。问: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提到中方将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请问在不可靠实体清单方面有什么考虑?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及有关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于2025年4月4日和9日,将17家美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以及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共识,自2025年8月12日起,继续暂停4月4日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2025〕7号)相关措施90天,停止4月9日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2025〕8号)相关措施。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相关规定,国内企业可申请与上述实体进行交易,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将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来源于:新华社、新华日报
发布: 2025-08-13 17:02 阅读:79
查看详情8月12日,中美双方同步发表《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两国就关税问题达成最新阶段性协议:一、美国将继续修改2025年4月2日第14257号行政令中规定的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从价关税的实施,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暂停实施24%的关税90天,同时保留按该行政令规定对这些商品加征的剩余10%的关税。二、中国将继续(一)修改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对美国商品加征的从价关税的实施,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暂停实施24%的关税90天,同时保留对这些商品加征的剩余10%的关税;并(二)根据日内瓦联合声明的商定,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此外,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答记者问。问:我们注意到,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提到中方将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请问在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方面有何考虑?答:根据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务部于2025年4月4日和9日分别发布了第21号和22号公告,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共识,决定自2025年8月12日起,对于2025年4月4日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6家美国实体,继续暂停上述相关措施90天;对于2025年4月9日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2家美国实体,停止执行相关措施。出口经营者如需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规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将准予许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调整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答记者问。问: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提到中方将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请问在不可靠实体清单方面有什么考虑?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及有关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于2025年4月4日和9日,将17家美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以及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共识,自2025年8月12日起,继续暂停4月4日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2025〕7号)相关措施90天,停止4月9日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2025〕8号)相关措施。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相关规定,国内企业可申请与上述实体进行交易,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将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来源于:新华社、新华日报
8月12日,中美双方同步发表《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两国就关税问题达成最新阶段性协议:一、美国将继续修改2025年4月2日第14257号行政令中规定的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从价关税的实施,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暂停实施24%的关税90天,同时保留按该行政令规定对这些商品加征的剩余10%的关税。二、中国将继续(一)修改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对美国商品加征的从价关税的实施,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暂停实施24%的关税90天,同时保留对这些商品加征的剩余10%的关税;并(二)根据日内瓦联合声明的商定,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此外,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答记者问。问:我们注意到,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提到中方将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请问在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方面有何考虑?答:根据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务部于2025年4月4日和9日分别发布了第21号和22号公告,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共识,决定自2025年8月12日起,对于2025年4月4日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6家美国实体,继续暂停上述相关措施90天;对于2025年4月9日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2家美国实体,停止执行相关措施。出口经营者如需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规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将准予许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调整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答记者问。问: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提到中方将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请问在不可靠实体清单方面有什么考虑?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及有关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于2025年4月4日和9日,将17家美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以及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共识,自2025年8月12日起,继续暂停4月4日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2025〕7号)相关措施90天,停止4月9日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2025〕8号)相关措施。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相关规定,国内企业可申请与上述实体进行交易,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将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来源于:新华社、新华日报
发布: 2025-08-13 17:02 阅读:79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9号【发文日期】2025年08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9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经调查,调查期内自印度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同期中国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总量的比例低于3%。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该进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二、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日本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被调查产品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英文名称:Halogenated Butyl Rubber(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主分子结构式:X为Br或Cl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是普通丁基橡胶的改良品。卤化反应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加拿大公司阿朗新科加拿大有限公司 26.2%(ARLANXEO Canada Inc.)其他加拿大公司 40.5%日本公司日本丁基株式会社 13.8%(Japan Butyl Co., Ltd.)其他日本公司 30.1%四、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五、评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商 务 部2025年8月12日来源:商务部网站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9号【发文日期】2025年08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9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经调查,调查期内自印度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同期中国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总量的比例低于3%。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该进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二、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日本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被调查产品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英文名称:Halogenated Butyl Rubber(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主分子结构式:X为Br或Cl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是普通丁基橡胶的改良品。卤化反应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加拿大公司阿朗新科加拿大有限公司 26.2%(ARLANXEO Canada Inc.)其他加拿大公司 40.5%日本公司日本丁基株式会社 13.8%(Japan Butyl Co., Ltd.)其他日本公司 30.1%四、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五、评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商 务 部2025年8月12日来源:商务部网站
发布: 2025-08-12 17:07 阅读:79
查看详情【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9号【发文日期】2025年08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9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经调查,调查期内自印度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同期中国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总量的比例低于3%。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该进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二、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日本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被调查产品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英文名称:Halogenated Butyl Rubber(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主分子结构式:X为Br或Cl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是普通丁基橡胶的改良品。卤化反应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加拿大公司阿朗新科加拿大有限公司 26.2%(ARLANXEO Canada Inc.)其他加拿大公司 40.5%日本公司日本丁基株式会社 13.8%(Japan Butyl Co., Ltd.)其他日本公司 30.1%四、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五、评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商 务 部2025年8月12日来源:商务部网站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9号【发文日期】2025年08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9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经调查,调查期内自印度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同期中国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总量的比例低于3%。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该进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二、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日本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被调查产品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英文名称:Halogenated Butyl Rubber(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主分子结构式:X为Br或Cl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是普通丁基橡胶的改良品。卤化反应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加拿大公司阿朗新科加拿大有限公司 26.2%(ARLANXEO Canada Inc.)其他加拿大公司 40.5%日本公司日本丁基株式会社 13.8%(Japan Butyl Co., Ltd.)其他日本公司 30.1%四、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五、评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商 务 部2025年8月12日来源:商务部网站
发布: 2025-08-12 17:07 阅读:79
【泰国对华高碳线材反倾销案发起反规避调查】财联社8月11日电,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7月30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行业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高碳线材反倾销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经由轻微改变而出口至泰国以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本案调查的产品为含有其他杂质的高碳钢丝产品,碳含量不低于(含)0.66%但不超过0.76%。本案涉及3家中国生产商:江苏永钢集团、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来源于:财联社
【泰国对华高碳线材反倾销案发起反规避调查】财联社8月11日电,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7月30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行业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高碳线材反倾销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经由轻微改变而出口至泰国以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本案调查的产品为含有其他杂质的高碳钢丝产品,碳含量不低于(含)0.66%但不超过0.76%。本案涉及3家中国生产商:江苏永钢集团、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来源于:财联社
发布: 2025-08-11 17:33 阅读: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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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对华高碳线材反倾销案发起反规避调查】财联社8月11日电,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7月30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行业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高碳线材反倾销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经由轻微改变而出口至泰国以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本案调查的产品为含有其他杂质的高碳钢丝产品,碳含量不低于(含)0.66%但不超过0.76%。本案涉及3家中国生产商:江苏永钢集团、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来源于: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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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集团旗下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建造的9000车位汽车运输船“GRANDE TIANJIN”号正式命名交付。该船具备9000车标准装载能力,兼容多种车型及重型滚装货物,采用低油耗主机和节能装置,实现低能耗和靠泊零碳排放,并获氨燃料预留认证。建造周期仅179天,创同型船纪录,计划8月19日首航,主要运输中国新能源汽车。外高桥造船自2003年以来累计交付600艘(座)船舶及海工平台,总载重吨达1亿202万,持续刷新中国造船纪录,产品涵盖多类高技术高附加值船型,成为全球唯一可同时建造多种类型船舶及海工装备的企业。来源于:格隆汇
中国船舶集团旗下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建造的9000车位汽车运输船“GRANDE TIANJIN”号正式命名交付。该船具备9000车标准装载能力,兼容多种车型及重型滚装货物,采用低油耗主机和节能装置,实现低能耗和靠泊零碳排放,并获氨燃料预留认证。建造周期仅179天,创同型船纪录,计划8月19日首航,主要运输中国新能源汽车。外高桥造船自2003年以来累计交付600艘(座)船舶及海工平台,总载重吨达1亿202万,持续刷新中国造船纪录,产品涵盖多类高技术高附加值船型,成为全球唯一可同时建造多种类型船舶及海工装备的企业。来源于:格隆汇
发布: 2025-08-08 14:36 阅读:66
查看详情中国船舶集团旗下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建造的9000车位汽车运输船“GRANDE TIANJIN”号正式命名交付。该船具备9000车标准装载能力,兼容多种车型及重型滚装货物,采用低油耗主机和节能装置,实现低能耗和靠泊零碳排放,并获氨燃料预留认证。建造周期仅179天,创同型船纪录,计划8月19日首航,主要运输中国新能源汽车。外高桥造船自2003年以来累计交付600艘(座)船舶及海工平台,总载重吨达1亿202万,持续刷新中国造船纪录,产品涵盖多类高技术高附加值船型,成为全球唯一可同时建造多种类型船舶及海工装备的企业。来源于:格隆汇
中国船舶集团旗下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建造的9000车位汽车运输船“GRANDE TIANJIN”号正式命名交付。该船具备9000车标准装载能力,兼容多种车型及重型滚装货物,采用低油耗主机和节能装置,实现低能耗和靠泊零碳排放,并获氨燃料预留认证。建造周期仅179天,创同型船纪录,计划8月19日首航,主要运输中国新能源汽车。外高桥造船自2003年以来累计交付600艘(座)船舶及海工平台,总载重吨达1亿202万,持续刷新中国造船纪录,产品涵盖多类高技术高附加值船型,成为全球唯一可同时建造多种类型船舶及海工装备的企业。来源于:格隆汇
发布: 2025-08-08 14:36 阅读:66
据海关统计,2025年前7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5.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同)增长3.5%。其中,出口15.31万亿元,增长7.3%;进口10.39万亿元,下降1.6%,降幅较上半年收窄1.1个百分点。7月份,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91万亿元,增长6.7%。其中,出口2.31万亿元,增长8%;进口1.6万亿元,增长4.8%,连续两个月增长。前7个月我国进出口主要特点:一、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长前7个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6.44万亿元,增长2.1%,占我外贸总值的64%。其中,出口10.11万亿元,增长7.4%;进口6.33万亿元,下降5.4%。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4.6万亿元,增长6.3%,占17.9%。其中,出口2.84万亿元,增长3.8%;进口1.76万亿元,增长10.5%。此外,我国以保税物流方式进出口3.69万亿元,增长6%。其中,出口1.52万亿元,增长14.1%;进口2.17万亿元,增长1%。二、对东盟、欧盟进出口增长前7个月,东盟为我第一大贸易伙伴,我与东盟贸易总值为4.29万亿元,增长9.4%,占我外贸总值的16.7%。欧盟为我第二大贸易伙伴,我与欧盟贸易总值为3.35万亿元,增长3.9%,占我外贸总值的13%。美国为我第三大贸易伙伴,我与美国贸易总值为2.42万亿元,下降11.1%,占我外贸总值的9.4%。同期,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计进出口13.29万亿元,增长5.5%。三、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增长前7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14.68万亿元,增长7.4%,占我外贸总值的57.1%,比去年同期提升2.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0.04万亿元,增长8.7%,占我出口总值的65.6%;进口4.64万亿元,增长4.7%,占我进口总值的44.7%。同期,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7.46万亿元,增长2.6%,占我外贸总值的29%。其中,出口4.1万亿元,增长4.9%;进口3.36万亿元,下降0.1%。国有企业进出口3.49万亿元,下降8.8%,占我外贸总值的13.6%。其中,出口1.13万亿元,增长3.2%;进口2.36万亿元,下降13.6%。四、机电产品占出口比重6成,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 、集成电路和汽车出口增长前7个月,我国出口机电产品9.18万亿元,增长9.3%,占我出口总值的60%。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 8236.2亿元,增长1.1%;集成电路7784.5亿元,增长21.8%;汽车5134.6亿元,增长10.9%。同期,出口劳密产品2.41万亿元,下降0.8%,占我出口总值的15.7%。其中,服装及衣着附件6367.9亿元,增长0.9%;纺织品5900.7亿元,增长2.7%;塑料制品4389亿元,增长0.5%。出口农产品4146.6亿元,增长2.9%。五、铁矿砂、原油、煤、天然气等主要大宗商品进口价格下跌,机电产品进口值增长前7个月,我国进口铁矿砂6.97亿吨,减少2.3%,进口均价下跌15%;原油 3.27亿吨,增加2.8%,均价下跌12.7%;煤2.57亿吨,减少13%,均价下跌24%;天然气7014.4万吨,减少6.9%,均价下跌6.7%;大豆6103.5万吨,增加4.6%,均价下跌12.5%;成品油 2339.1万吨,减少16.6%,均价下跌4%。此外,进口初级形状的塑料1592.3万吨,减少5%,均价下跌0.5%;未锻轧铜及铜材311.3万吨,减少2.6%,均价上涨4.9%。同期,进口机电产品4.09万亿元,增长5.8%。来源于:海关发布
据海关统计,2025年前7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5.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同)增长3.5%。其中,出口15.31万亿元,增长7.3%;进口10.39万亿元,下降1.6%,降幅较上半年收窄1.1个百分点。7月份,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91万亿元,增长6.7%。其中,出口2.31万亿元,增长8%;进口1.6万亿元,增长4.8%,连续两个月增长。前7个月我国进出口主要特点:一、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长前7个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6.44万亿元,增长2.1%,占我外贸总值的64%。其中,出口10.11万亿元,增长7.4%;进口6.33万亿元,下降5.4%。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4.6万亿元,增长6.3%,占17.9%。其中,出口2.84万亿元,增长3.8%;进口1.76万亿元,增长10.5%。此外,我国以保税物流方式进出口3.69万亿元,增长6%。其中,出口1.52万亿元,增长14.1%;进口2.17万亿元,增长1%。二、对东盟、欧盟进出口增长前7个月,东盟为我第一大贸易伙伴,我与东盟贸易总值为4.29万亿元,增长9.4%,占我外贸总值的16.7%。欧盟为我第二大贸易伙伴,我与欧盟贸易总值为3.35万亿元,增长3.9%,占我外贸总值的13%。美国为我第三大贸易伙伴,我与美国贸易总值为2.42万亿元,下降11.1%,占我外贸总值的9.4%。同期,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计进出口13.29万亿元,增长5.5%。三、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增长前7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14.68万亿元,增长7.4%,占我外贸总值的57.1%,比去年同期提升2.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0.04万亿元,增长8.7%,占我出口总值的65.6%;进口4.64万亿元,增长4.7%,占我进口总值的44.7%。同期,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7.46万亿元,增长2.6%,占我外贸总值的29%。其中,出口4.1万亿元,增长4.9%;进口3.36万亿元,下降0.1%。国有企业进出口3.49万亿元,下降8.8%,占我外贸总值的13.6%。其中,出口1.13万亿元,增长3.2%;进口2.36万亿元,下降13.6%。四、机电产品占出口比重6成,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 、集成电路和汽车出口增长前7个月,我国出口机电产品9.18万亿元,增长9.3%,占我出口总值的60%。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 8236.2亿元,增长1.1%;集成电路7784.5亿元,增长21.8%;汽车5134.6亿元,增长10.9%。同期,出口劳密产品2.41万亿元,下降0.8%,占我出口总值的15.7%。其中,服装及衣着附件6367.9亿元,增长0.9%;纺织品5900.7亿元,增长2.7%;塑料制品4389亿元,增长0.5%。出口农产品4146.6亿元,增长2.9%。五、铁矿砂、原油、煤、天然气等主要大宗商品进口价格下跌,机电产品进口值增长前7个月,我国进口铁矿砂6.97亿吨,减少2.3%,进口均价下跌15%;原油 3.27亿吨,增加2.8%,均价下跌12.7%;煤2.57亿吨,减少13%,均价下跌24%;天然气7014.4万吨,减少6.9%,均价下跌6.7%;大豆6103.5万吨,增加4.6%,均价下跌12.5%;成品油 2339.1万吨,减少16.6%,均价下跌4%。此外,进口初级形状的塑料1592.3万吨,减少5%,均价下跌0.5%;未锻轧铜及铜材311.3万吨,减少2.6%,均价上涨4.9%。同期,进口机电产品4.09万亿元,增长5.8%。来源于:海关发布
发布: 2025-08-07 17:30 阅读:77
查看详情据海关统计,2025年前7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5.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同)增长3.5%。其中,出口15.31万亿元,增长7.3%;进口10.39万亿元,下降1.6%,降幅较上半年收窄1.1个百分点。7月份,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91万亿元,增长6.7%。其中,出口2.31万亿元,增长8%;进口1.6万亿元,增长4.8%,连续两个月增长。前7个月我国进出口主要特点:一、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长前7个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6.44万亿元,增长2.1%,占我外贸总值的64%。其中,出口10.11万亿元,增长7.4%;进口6.33万亿元,下降5.4%。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4.6万亿元,增长6.3%,占17.9%。其中,出口2.84万亿元,增长3.8%;进口1.76万亿元,增长10.5%。此外,我国以保税物流方式进出口3.69万亿元,增长6%。其中,出口1.52万亿元,增长14.1%;进口2.17万亿元,增长1%。二、对东盟、欧盟进出口增长前7个月,东盟为我第一大贸易伙伴,我与东盟贸易总值为4.29万亿元,增长9.4%,占我外贸总值的16.7%。欧盟为我第二大贸易伙伴,我与欧盟贸易总值为3.35万亿元,增长3.9%,占我外贸总值的13%。美国为我第三大贸易伙伴,我与美国贸易总值为2.42万亿元,下降11.1%,占我外贸总值的9.4%。同期,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计进出口13.29万亿元,增长5.5%。三、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增长前7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14.68万亿元,增长7.4%,占我外贸总值的57.1%,比去年同期提升2.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0.04万亿元,增长8.7%,占我出口总值的65.6%;进口4.64万亿元,增长4.7%,占我进口总值的44.7%。同期,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7.46万亿元,增长2.6%,占我外贸总值的29%。其中,出口4.1万亿元,增长4.9%;进口3.36万亿元,下降0.1%。国有企业进出口3.49万亿元,下降8.8%,占我外贸总值的13.6%。其中,出口1.13万亿元,增长3.2%;进口2.36万亿元,下降13.6%。四、机电产品占出口比重6成,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 、集成电路和汽车出口增长前7个月,我国出口机电产品9.18万亿元,增长9.3%,占我出口总值的60%。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 8236.2亿元,增长1.1%;集成电路7784.5亿元,增长21.8%;汽车5134.6亿元,增长10.9%。同期,出口劳密产品2.41万亿元,下降0.8%,占我出口总值的15.7%。其中,服装及衣着附件6367.9亿元,增长0.9%;纺织品5900.7亿元,增长2.7%;塑料制品4389亿元,增长0.5%。出口农产品4146.6亿元,增长2.9%。五、铁矿砂、原油、煤、天然气等主要大宗商品进口价格下跌,机电产品进口值增长前7个月,我国进口铁矿砂6.97亿吨,减少2.3%,进口均价下跌15%;原油 3.27亿吨,增加2.8%,均价下跌12.7%;煤2.57亿吨,减少13%,均价下跌24%;天然气7014.4万吨,减少6.9%,均价下跌6.7%;大豆6103.5万吨,增加4.6%,均价下跌12.5%;成品油 2339.1万吨,减少16.6%,均价下跌4%。此外,进口初级形状的塑料1592.3万吨,减少5%,均价下跌0.5%;未锻轧铜及铜材311.3万吨,减少2.6%,均价上涨4.9%。同期,进口机电产品4.09万亿元,增长5.8%。来源于:海关发布
据海关统计,2025年前7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5.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同)增长3.5%。其中,出口15.31万亿元,增长7.3%;进口10.39万亿元,下降1.6%,降幅较上半年收窄1.1个百分点。7月份,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91万亿元,增长6.7%。其中,出口2.31万亿元,增长8%;进口1.6万亿元,增长4.8%,连续两个月增长。前7个月我国进出口主要特点:一、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长前7个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6.44万亿元,增长2.1%,占我外贸总值的64%。其中,出口10.11万亿元,增长7.4%;进口6.33万亿元,下降5.4%。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4.6万亿元,增长6.3%,占17.9%。其中,出口2.84万亿元,增长3.8%;进口1.76万亿元,增长10.5%。此外,我国以保税物流方式进出口3.69万亿元,增长6%。其中,出口1.52万亿元,增长14.1%;进口2.17万亿元,增长1%。二、对东盟、欧盟进出口增长前7个月,东盟为我第一大贸易伙伴,我与东盟贸易总值为4.29万亿元,增长9.4%,占我外贸总值的16.7%。欧盟为我第二大贸易伙伴,我与欧盟贸易总值为3.35万亿元,增长3.9%,占我外贸总值的13%。美国为我第三大贸易伙伴,我与美国贸易总值为2.42万亿元,下降11.1%,占我外贸总值的9.4%。同期,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计进出口13.29万亿元,增长5.5%。三、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增长前7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14.68万亿元,增长7.4%,占我外贸总值的57.1%,比去年同期提升2.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0.04万亿元,增长8.7%,占我出口总值的65.6%;进口4.64万亿元,增长4.7%,占我进口总值的44.7%。同期,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7.46万亿元,增长2.6%,占我外贸总值的29%。其中,出口4.1万亿元,增长4.9%;进口3.36万亿元,下降0.1%。国有企业进出口3.49万亿元,下降8.8%,占我外贸总值的13.6%。其中,出口1.13万亿元,增长3.2%;进口2.36万亿元,下降13.6%。四、机电产品占出口比重6成,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 、集成电路和汽车出口增长前7个月,我国出口机电产品9.18万亿元,增长9.3%,占我出口总值的60%。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 8236.2亿元,增长1.1%;集成电路7784.5亿元,增长21.8%;汽车5134.6亿元,增长10.9%。同期,出口劳密产品2.41万亿元,下降0.8%,占我出口总值的15.7%。其中,服装及衣着附件6367.9亿元,增长0.9%;纺织品5900.7亿元,增长2.7%;塑料制品4389亿元,增长0.5%。出口农产品4146.6亿元,增长2.9%。五、铁矿砂、原油、煤、天然气等主要大宗商品进口价格下跌,机电产品进口值增长前7个月,我国进口铁矿砂6.97亿吨,减少2.3%,进口均价下跌15%;原油 3.27亿吨,增加2.8%,均价下跌12.7%;煤2.57亿吨,减少13%,均价下跌24%;天然气7014.4万吨,减少6.9%,均价下跌6.7%;大豆6103.5万吨,增加4.6%,均价下跌12.5%;成品油 2339.1万吨,减少16.6%,均价下跌4%。此外,进口初级形状的塑料1592.3万吨,减少5%,均价下跌0.5%;未锻轧铜及铜材311.3万吨,减少2.6%,均价上涨4.9%。同期,进口机电产品4.09万亿元,增长5.8%。来源于: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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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数据,海关总署决定自8月1日起,在北京、满洲里、福州、厦门、青岛、长沙、广州、黄埔、海口、南宁海关开展报关单证及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试点企业:除海关失信企业以及在海关备案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无法查找且通过在海关备案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报关单位之外的进出口货物境内收发货人。试点内容:企业自助查询打印在试点海关申报且办结海关手续后的报关单证和相应报关单证数据。试点后:企业不需出门,仅凭法人卡通过单一窗口线上申请生成报关单证>>>自行导出带有海关签章的报关单证电子文件。“单一窗口”报关单证查询打印系统更新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及业务部门要求,数据中心将于2025年7月31日20点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单证查询打印系统进行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如下:一、系统名称变更原“报关单自助打印”更名为“报关单证查询打印”,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货物申报”-“报关单证查询打印”进行访问。二、系统功能调整1、调整原自助打印功能,企业可持收发货人法人卡进行报关单证自助打印申请或导出操作。2、新增结关报关单查询导出功能,企业可持收发货人法人卡进行查询或导出操作。政策解读-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
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数据,海关总署决定自8月1日起,在北京、满洲里、福州、厦门、青岛、长沙、广州、黄埔、海口、南宁海关开展报关单证及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试点企业:除海关失信企业以及在海关备案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无法查找且通过在海关备案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报关单位之外的进出口货物境内收发货人。试点内容:企业自助查询打印在试点海关申报且办结海关手续后的报关单证和相应报关单证数据。试点后:企业不需出门,仅凭法人卡通过单一窗口线上申请生成报关单证>>>自行导出带有海关签章的报关单证电子文件。“单一窗口”报关单证查询打印系统更新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及业务部门要求,数据中心将于2025年7月31日20点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单证查询打印系统进行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如下:一、系统名称变更原“报关单自助打印”更名为“报关单证查询打印”,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货物申报”-“报关单证查询打印”进行访问。二、系统功能调整1、调整原自助打印功能,企业可持收发货人法人卡进行报关单证自助打印申请或导出操作。2、新增结关报关单查询导出功能,企业可持收发货人法人卡进行查询或导出操作。政策解读-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
发布: 2025-08-06 11:09 阅读: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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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5-08-06 11:09 阅读:142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办理功能正式上线,通过集成备案项目和备案流程,为用户提供备案场景式服务。用户可以通过该功能查询政策、申请账号、办理备案、查询进度等。一、登录方式(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一站式导航”专区。(二)“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 )“一站式服务”专区。二、主要功能(一)查询报关单位备案相关法律法规、公告信息和政策解读。(二)平台账号申请。(三)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和临时备案单位等报关单位备案、变更和注销;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电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境外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等参照报关单位备案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备案、变更和注销。(四)查询业务办理状态、企业信息公示等情况。(五)报送企业年报。三、操作指南(一)以“互联网+海关”的“报关单位备案”项目为例说明:进入系统:输入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互联网+海关”门户首页。图 “互联网+海关”界面点击首页“专题服务”“一站式服务”中的“报关单位备案”,进入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界面1.政策法规在顶部页签选择政策法规,进入政策法规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政策法规界面该页面可查看法律法规、公告信息和政策解读,默认展示法律法规,点击上方页签可切换至公告信息、政策解读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政策解读界面点击文件目录可跳转至对应页面并显示内容。页面支持搜索功能,在录入框输入关键字,点击“查询”按钮,可筛选出相关政策法规、公告信息、政策解读,支持模糊查询。2.账号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账号申请,进入账号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账号申请界面页面展示注册和登录功能,点击相关功能,跳转至对应注册或登录界面。3.备案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申请,进入备案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申请界面页面展示办事指南和报关单位线上办理相关系统链接,可通过相关链接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4.备案进度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进度,进入备案进度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进度页面页面展示申请单查询、证书管理和备案信息公示等系统链接。5.企业年报在顶部页签选择企业年报,进入企业年报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企业年报页面(二)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报关单位备案”项目为例说明:进入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首页。图 “单一窗口”界面点击“一站式导航”中的“报关单位备案”,进入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导航界面1.政策法规在顶部页签选择政策法规,进入政策法规页面,如下图所示。 图 政策法规界面该页面可查看海关法规公告和政策解读,默认展示法规公告信息,点击上方页签可切换至政策解读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政策解读界面点击文件目录可跳转至对应页面并显示内容。页面支持搜索功能,在录入框输入关键字,点击“查询”按钮,可筛选出相关政策法规、公告信息、政策解读,支持模糊查询。2.账号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账号申请,进入账号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账号申请界面页面展示注册和登录功能,点击相关功能,跳转至对应注册或登录界面。3.备案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申请,进入备案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申请界面页面展示办事指南和报关单位线上办理相关系统链接,可通过相关链接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4.备案进度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进度,进入备案进度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进度页面页面展示申请单查询、证书管理和备案信息公示等系统链接。5.企业年报在顶部页签选择企业年报,进入企业年报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企业年报页面转载来源于“海关发布”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办理功能正式上线,通过集成备案项目和备案流程,为用户提供备案场景式服务。用户可以通过该功能查询政策、申请账号、办理备案、查询进度等。一、登录方式(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一站式导航”专区。(二)“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 )“一站式服务”专区。二、主要功能(一)查询报关单位备案相关法律法规、公告信息和政策解读。(二)平台账号申请。(三)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和临时备案单位等报关单位备案、变更和注销;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电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境外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等参照报关单位备案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备案、变更和注销。(四)查询业务办理状态、企业信息公示等情况。(五)报送企业年报。三、操作指南(一)以“互联网+海关”的“报关单位备案”项目为例说明:进入系统:输入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互联网+海关”门户首页。图 “互联网+海关”界面点击首页“专题服务”“一站式服务”中的“报关单位备案”,进入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界面1.政策法规在顶部页签选择政策法规,进入政策法规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政策法规界面该页面可查看法律法规、公告信息和政策解读,默认展示法律法规,点击上方页签可切换至公告信息、政策解读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政策解读界面点击文件目录可跳转至对应页面并显示内容。页面支持搜索功能,在录入框输入关键字,点击“查询”按钮,可筛选出相关政策法规、公告信息、政策解读,支持模糊查询。2.账号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账号申请,进入账号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账号申请界面页面展示注册和登录功能,点击相关功能,跳转至对应注册或登录界面。3.备案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申请,进入备案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申请界面页面展示办事指南和报关单位线上办理相关系统链接,可通过相关链接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4.备案进度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进度,进入备案进度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进度页面页面展示申请单查询、证书管理和备案信息公示等系统链接。5.企业年报在顶部页签选择企业年报,进入企业年报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企业年报页面(二)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报关单位备案”项目为例说明:进入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首页。图 “单一窗口”界面点击“一站式导航”中的“报关单位备案”,进入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导航界面1.政策法规在顶部页签选择政策法规,进入政策法规页面,如下图所示。 图 政策法规界面该页面可查看海关法规公告和政策解读,默认展示法规公告信息,点击上方页签可切换至政策解读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政策解读界面点击文件目录可跳转至对应页面并显示内容。页面支持搜索功能,在录入框输入关键字,点击“查询”按钮,可筛选出相关政策法规、公告信息、政策解读,支持模糊查询。2.账号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账号申请,进入账号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账号申请界面页面展示注册和登录功能,点击相关功能,跳转至对应注册或登录界面。3.备案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申请,进入备案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申请界面页面展示办事指南和报关单位线上办理相关系统链接,可通过相关链接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4.备案进度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进度,进入备案进度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进度页面页面展示申请单查询、证书管理和备案信息公示等系统链接。5.企业年报在顶部页签选择企业年报,进入企业年报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企业年报页面转载来源于“海关发布”
发布: 2025-08-05 16:52 阅读:128
查看详情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办理功能正式上线,通过集成备案项目和备案流程,为用户提供备案场景式服务。用户可以通过该功能查询政策、申请账号、办理备案、查询进度等。一、登录方式(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一站式导航”专区。(二)“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 )“一站式服务”专区。二、主要功能(一)查询报关单位备案相关法律法规、公告信息和政策解读。(二)平台账号申请。(三)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和临时备案单位等报关单位备案、变更和注销;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电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境外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等参照报关单位备案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备案、变更和注销。(四)查询业务办理状态、企业信息公示等情况。(五)报送企业年报。三、操作指南(一)以“互联网+海关”的“报关单位备案”项目为例说明:进入系统:输入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互联网+海关”门户首页。图 “互联网+海关”界面点击首页“专题服务”“一站式服务”中的“报关单位备案”,进入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界面1.政策法规在顶部页签选择政策法规,进入政策法规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政策法规界面该页面可查看法律法规、公告信息和政策解读,默认展示法律法规,点击上方页签可切换至公告信息、政策解读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政策解读界面点击文件目录可跳转至对应页面并显示内容。页面支持搜索功能,在录入框输入关键字,点击“查询”按钮,可筛选出相关政策法规、公告信息、政策解读,支持模糊查询。2.账号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账号申请,进入账号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账号申请界面页面展示注册和登录功能,点击相关功能,跳转至对应注册或登录界面。3.备案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申请,进入备案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申请界面页面展示办事指南和报关单位线上办理相关系统链接,可通过相关链接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4.备案进度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进度,进入备案进度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进度页面页面展示申请单查询、证书管理和备案信息公示等系统链接。5.企业年报在顶部页签选择企业年报,进入企业年报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企业年报页面(二)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报关单位备案”项目为例说明:进入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首页。图 “单一窗口”界面点击“一站式导航”中的“报关单位备案”,进入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导航界面1.政策法规在顶部页签选择政策法规,进入政策法规页面,如下图所示。 图 政策法规界面该页面可查看海关法规公告和政策解读,默认展示法规公告信息,点击上方页签可切换至政策解读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政策解读界面点击文件目录可跳转至对应页面并显示内容。页面支持搜索功能,在录入框输入关键字,点击“查询”按钮,可筛选出相关政策法规、公告信息、政策解读,支持模糊查询。2.账号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账号申请,进入账号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账号申请界面页面展示注册和登录功能,点击相关功能,跳转至对应注册或登录界面。3.备案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申请,进入备案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申请界面页面展示办事指南和报关单位线上办理相关系统链接,可通过相关链接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4.备案进度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进度,进入备案进度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进度页面页面展示申请单查询、证书管理和备案信息公示等系统链接。5.企业年报在顶部页签选择企业年报,进入企业年报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企业年报页面转载来源于“海关发布”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办理功能正式上线,通过集成备案项目和备案流程,为用户提供备案场景式服务。用户可以通过该功能查询政策、申请账号、办理备案、查询进度等。一、登录方式(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一站式导航”专区。(二)“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 )“一站式服务”专区。二、主要功能(一)查询报关单位备案相关法律法规、公告信息和政策解读。(二)平台账号申请。(三)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和临时备案单位等报关单位备案、变更和注销;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电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境外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等参照报关单位备案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备案、变更和注销。(四)查询业务办理状态、企业信息公示等情况。(五)报送企业年报。三、操作指南(一)以“互联网+海关”的“报关单位备案”项目为例说明:进入系统:输入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互联网+海关”门户首页。图 “互联网+海关”界面点击首页“专题服务”“一站式服务”中的“报关单位备案”,进入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界面1.政策法规在顶部页签选择政策法规,进入政策法规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政策法规界面该页面可查看法律法规、公告信息和政策解读,默认展示法律法规,点击上方页签可切换至公告信息、政策解读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政策解读界面点击文件目录可跳转至对应页面并显示内容。页面支持搜索功能,在录入框输入关键字,点击“查询”按钮,可筛选出相关政策法规、公告信息、政策解读,支持模糊查询。2.账号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账号申请,进入账号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账号申请界面页面展示注册和登录功能,点击相关功能,跳转至对应注册或登录界面。3.备案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申请,进入备案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申请界面页面展示办事指南和报关单位线上办理相关系统链接,可通过相关链接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4.备案进度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进度,进入备案进度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进度页面页面展示申请单查询、证书管理和备案信息公示等系统链接。5.企业年报在顶部页签选择企业年报,进入企业年报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企业年报页面(二)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报关单位备案”项目为例说明:进入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首页。图 “单一窗口”界面点击“一站式导航”中的“报关单位备案”,进入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报关单位备案一站式导航界面1.政策法规在顶部页签选择政策法规,进入政策法规页面,如下图所示。 图 政策法规界面该页面可查看海关法规公告和政策解读,默认展示法规公告信息,点击上方页签可切换至政策解读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政策解读界面点击文件目录可跳转至对应页面并显示内容。页面支持搜索功能,在录入框输入关键字,点击“查询”按钮,可筛选出相关政策法规、公告信息、政策解读,支持模糊查询。2.账号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账号申请,进入账号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账号申请界面页面展示注册和登录功能,点击相关功能,跳转至对应注册或登录界面。3.备案申请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申请,进入备案申请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申请界面页面展示办事指南和报关单位线上办理相关系统链接,可通过相关链接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4.备案进度在顶部页签选择备案进度,进入备案进度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备案进度页面页面展示申请单查询、证书管理和备案信息公示等系统链接。5.企业年报在顶部页签选择企业年报,进入企业年报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企业年报页面转载来源于“海关发布”
发布: 2025-08-05 16:52 阅读:128
8月4日凌晨,我国首条直飞乌兹别克斯坦乌尔根奇的国际货运航线正式开通。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货运航线辐射面不断扩大,目前已增至20个国家,航线达31条。该货运航线每周计划执行2班次,飞行时长约4个小时,这也是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开通的第3条往返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货运航线。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口岸新开了巴黎、马德里、乌尔根奇等8条货运航线,已保障出入境货运航班3000余架次,同比增长535%。今年截至7月底,该机场国际货邮吞吐量达5.5万吨,同比增长近四倍,已超过2024年全年国际货邮吞吐量,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效能持续释放。来源于:央视新闻
8月4日凌晨,我国首条直飞乌兹别克斯坦乌尔根奇的国际货运航线正式开通。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货运航线辐射面不断扩大,目前已增至20个国家,航线达31条。该货运航线每周计划执行2班次,飞行时长约4个小时,这也是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开通的第3条往返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货运航线。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口岸新开了巴黎、马德里、乌尔根奇等8条货运航线,已保障出入境货运航班3000余架次,同比增长535%。今年截至7月底,该机场国际货邮吞吐量达5.5万吨,同比增长近四倍,已超过2024年全年国际货邮吞吐量,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效能持续释放。来源于:央视新闻
发布: 2025-08-04 14:36 阅读:94
查看详情8月4日凌晨,我国首条直飞乌兹别克斯坦乌尔根奇的国际货运航线正式开通。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货运航线辐射面不断扩大,目前已增至20个国家,航线达31条。该货运航线每周计划执行2班次,飞行时长约4个小时,这也是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开通的第3条往返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货运航线。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口岸新开了巴黎、马德里、乌尔根奇等8条货运航线,已保障出入境货运航班3000余架次,同比增长535%。今年截至7月底,该机场国际货邮吞吐量达5.5万吨,同比增长近四倍,已超过2024年全年国际货邮吞吐量,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效能持续释放。来源于:央视新闻
8月4日凌晨,我国首条直飞乌兹别克斯坦乌尔根奇的国际货运航线正式开通。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货运航线辐射面不断扩大,目前已增至20个国家,航线达31条。该货运航线每周计划执行2班次,飞行时长约4个小时,这也是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开通的第3条往返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货运航线。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口岸新开了巴黎、马德里、乌尔根奇等8条货运航线,已保障出入境货运航班3000余架次,同比增长535%。今年截至7月底,该机场国际货邮吞吐量达5.5万吨,同比增长近四倍,已超过2024年全年国际货邮吞吐量,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效能持续释放。来源于:央视新闻
发布: 2025-08-04 14:36 阅读:94
今年上半年,与历史同期相比,我国出口规模首次突破13万亿元,民营企业进出口规模首次突破12万亿元。在外部挑战之下,我国外贸企业主动应变求新,不断拓展国际市场,推动出口动能向优向新。深圳盐田港,眼下,20个泊位全部停满巨型货轮,它们将带着近3万标准箱货物从这里驶往世界。今年以来,这样的繁忙是盐田港的常态。上半年,我国11个国际枢纽海港新增航线超72条。航线越织越密,不断扩大的“朋友圈”是中国外贸顶压前行的底气。上半年,我国对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出口实现增长,贸易规模超过500亿元的伙伴数量达到61个,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个。在对欧盟、日本、英国等传统市场实现增长的同时,新兴市场贡献了更多的增量。上半年,对非洲进出口1.18万亿元,增长14.4%;对中亚进出口3572亿元,增长13.8%。外贸稳定增长,更深层的动力来自企业的创新升级。如今,民营企业正在成为外贸出口的创新“主力军”。上半年,我国有进出口实绩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超过八成。民营企业出口高技术产品增长12.5%。这家企业自主研发的电子新材料刚刚实现量产,就拿下了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订单。以创新开拓国际大市场。今年上半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增长9.2%,连续9个月保持增长。其中,高端机床、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出口增速都超过两成,自主品牌的比重超过了30%。来源于:央视网
今年上半年,与历史同期相比,我国出口规模首次突破13万亿元,民营企业进出口规模首次突破12万亿元。在外部挑战之下,我国外贸企业主动应变求新,不断拓展国际市场,推动出口动能向优向新。深圳盐田港,眼下,20个泊位全部停满巨型货轮,它们将带着近3万标准箱货物从这里驶往世界。今年以来,这样的繁忙是盐田港的常态。上半年,我国11个国际枢纽海港新增航线超72条。航线越织越密,不断扩大的“朋友圈”是中国外贸顶压前行的底气。上半年,我国对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出口实现增长,贸易规模超过500亿元的伙伴数量达到61个,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个。在对欧盟、日本、英国等传统市场实现增长的同时,新兴市场贡献了更多的增量。上半年,对非洲进出口1.18万亿元,增长14.4%;对中亚进出口3572亿元,增长13.8%。外贸稳定增长,更深层的动力来自企业的创新升级。如今,民营企业正在成为外贸出口的创新“主力军”。上半年,我国有进出口实绩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超过八成。民营企业出口高技术产品增长12.5%。这家企业自主研发的电子新材料刚刚实现量产,就拿下了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订单。以创新开拓国际大市场。今年上半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增长9.2%,连续9个月保持增长。其中,高端机床、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出口增速都超过两成,自主品牌的比重超过了30%。来源于:央视网
发布: 2025-08-01 15:19 阅读:115
查看详情今年上半年,与历史同期相比,我国出口规模首次突破13万亿元,民营企业进出口规模首次突破12万亿元。在外部挑战之下,我国外贸企业主动应变求新,不断拓展国际市场,推动出口动能向优向新。深圳盐田港,眼下,20个泊位全部停满巨型货轮,它们将带着近3万标准箱货物从这里驶往世界。今年以来,这样的繁忙是盐田港的常态。上半年,我国11个国际枢纽海港新增航线超72条。航线越织越密,不断扩大的“朋友圈”是中国外贸顶压前行的底气。上半年,我国对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出口实现增长,贸易规模超过500亿元的伙伴数量达到61个,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个。在对欧盟、日本、英国等传统市场实现增长的同时,新兴市场贡献了更多的增量。上半年,对非洲进出口1.18万亿元,增长14.4%;对中亚进出口3572亿元,增长13.8%。外贸稳定增长,更深层的动力来自企业的创新升级。如今,民营企业正在成为外贸出口的创新“主力军”。上半年,我国有进出口实绩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超过八成。民营企业出口高技术产品增长12.5%。这家企业自主研发的电子新材料刚刚实现量产,就拿下了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订单。以创新开拓国际大市场。今年上半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增长9.2%,连续9个月保持增长。其中,高端机床、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出口增速都超过两成,自主品牌的比重超过了30%。来源于:央视网
今年上半年,与历史同期相比,我国出口规模首次突破13万亿元,民营企业进出口规模首次突破12万亿元。在外部挑战之下,我国外贸企业主动应变求新,不断拓展国际市场,推动出口动能向优向新。深圳盐田港,眼下,20个泊位全部停满巨型货轮,它们将带着近3万标准箱货物从这里驶往世界。今年以来,这样的繁忙是盐田港的常态。上半年,我国11个国际枢纽海港新增航线超72条。航线越织越密,不断扩大的“朋友圈”是中国外贸顶压前行的底气。上半年,我国对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出口实现增长,贸易规模超过500亿元的伙伴数量达到61个,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个。在对欧盟、日本、英国等传统市场实现增长的同时,新兴市场贡献了更多的增量。上半年,对非洲进出口1.18万亿元,增长14.4%;对中亚进出口3572亿元,增长13.8%。外贸稳定增长,更深层的动力来自企业的创新升级。如今,民营企业正在成为外贸出口的创新“主力军”。上半年,我国有进出口实绩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超过八成。民营企业出口高技术产品增长12.5%。这家企业自主研发的电子新材料刚刚实现量产,就拿下了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订单。以创新开拓国际大市场。今年上半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增长9.2%,连续9个月保持增长。其中,高端机床、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出口增速都超过两成,自主品牌的比重超过了30%。来源于:央视网
发布: 2025-08-01 15:19 阅读:115
7月30日,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李成钢在斯德哥尔摩会见瑞典对外援助与外贸大臣杜萨,双方就中瑞、中欧经贸关系等议题进行交流。李成钢表示,瑞典是首个与新中国建交的西方国家,也是首个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今年是两国建交75周年,中方愿与瑞方一道,推动中瑞经贸合作翻开新的篇章。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愿进一步扩大瑞典优质商品进口,欢迎瑞典担任今年进博会主宾国,也欢迎瑞典企业继续投资中国、深耕中国,希望瑞方为中国企业提供开放、公平、非歧视的营商环境。同时,希望瑞方在欧盟内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欧方与中方共同落实好中欧领导人会晤达成的共识,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妥善解决经贸摩擦。杜萨表示,瑞典支持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视中国为重要经贸伙伴,鼓励瑞中双方企业进一步深化绿色转型、创新研发等领域合作,支持欧盟与中国通过协商解决经贸摩擦,推动欧中、瑞中经贸关系迈上新台阶。来源于:央视新闻客户端
7月30日,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李成钢在斯德哥尔摩会见瑞典对外援助与外贸大臣杜萨,双方就中瑞、中欧经贸关系等议题进行交流。李成钢表示,瑞典是首个与新中国建交的西方国家,也是首个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今年是两国建交75周年,中方愿与瑞方一道,推动中瑞经贸合作翻开新的篇章。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愿进一步扩大瑞典优质商品进口,欢迎瑞典担任今年进博会主宾国,也欢迎瑞典企业继续投资中国、深耕中国,希望瑞方为中国企业提供开放、公平、非歧视的营商环境。同时,希望瑞方在欧盟内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欧方与中方共同落实好中欧领导人会晤达成的共识,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妥善解决经贸摩擦。杜萨表示,瑞典支持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视中国为重要经贸伙伴,鼓励瑞中双方企业进一步深化绿色转型、创新研发等领域合作,支持欧盟与中国通过协商解决经贸摩擦,推动欧中、瑞中经贸关系迈上新台阶。来源于: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布: 2025-07-31 16:50 阅读:117
查看详情7月30日,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李成钢在斯德哥尔摩会见瑞典对外援助与外贸大臣杜萨,双方就中瑞、中欧经贸关系等议题进行交流。李成钢表示,瑞典是首个与新中国建交的西方国家,也是首个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今年是两国建交75周年,中方愿与瑞方一道,推动中瑞经贸合作翻开新的篇章。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愿进一步扩大瑞典优质商品进口,欢迎瑞典担任今年进博会主宾国,也欢迎瑞典企业继续投资中国、深耕中国,希望瑞方为中国企业提供开放、公平、非歧视的营商环境。同时,希望瑞方在欧盟内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欧方与中方共同落实好中欧领导人会晤达成的共识,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妥善解决经贸摩擦。杜萨表示,瑞典支持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视中国为重要经贸伙伴,鼓励瑞中双方企业进一步深化绿色转型、创新研发等领域合作,支持欧盟与中国通过协商解决经贸摩擦,推动欧中、瑞中经贸关系迈上新台阶。来源于:央视新闻客户端
7月30日,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李成钢在斯德哥尔摩会见瑞典对外援助与外贸大臣杜萨,双方就中瑞、中欧经贸关系等议题进行交流。李成钢表示,瑞典是首个与新中国建交的西方国家,也是首个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今年是两国建交75周年,中方愿与瑞方一道,推动中瑞经贸合作翻开新的篇章。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愿进一步扩大瑞典优质商品进口,欢迎瑞典担任今年进博会主宾国,也欢迎瑞典企业继续投资中国、深耕中国,希望瑞方为中国企业提供开放、公平、非歧视的营商环境。同时,希望瑞方在欧盟内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欧方与中方共同落实好中欧领导人会晤达成的共识,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妥善解决经贸摩擦。杜萨表示,瑞典支持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视中国为重要经贸伙伴,鼓励瑞中双方企业进一步深化绿色转型、创新研发等领域合作,支持欧盟与中国通过协商解决经贸摩擦,推动欧中、瑞中经贸关系迈上新台阶。来源于: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布: 2025-07-31 16:50 阅读:117
在商务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和蒙古国地理相邻,优势互补,双方合作潜力巨大。近年来,中蒙经贸合作成果丰硕,为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中蒙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据中方统计,2024年中蒙贸易额达到186.2亿美元,同比增长10.1%,创历史新高,超出中国外贸总体增幅5个百分点。中国长期保持蒙古国最大贸易伙伴国、最大进口来源国和出口对象国地位。中国对蒙投资持续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拓宽,不仅涵盖传统的矿业、制造业、畜产品加工等领域,还向数字经济、绿色能源等新兴领域拓展。经济技术合作扎实推进。双方共同推进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铁路、口岸基础设施升级取得积极进展。多年来,中国帮助蒙古国建设一批基础设施、生产性和民生项目,培训各领域人才9700多名,助力蒙经济社会发展。来源于:央视新闻客户端
在商务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和蒙古国地理相邻,优势互补,双方合作潜力巨大。近年来,中蒙经贸合作成果丰硕,为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中蒙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据中方统计,2024年中蒙贸易额达到186.2亿美元,同比增长10.1%,创历史新高,超出中国外贸总体增幅5个百分点。中国长期保持蒙古国最大贸易伙伴国、最大进口来源国和出口对象国地位。中国对蒙投资持续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拓宽,不仅涵盖传统的矿业、制造业、畜产品加工等领域,还向数字经济、绿色能源等新兴领域拓展。经济技术合作扎实推进。双方共同推进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铁路、口岸基础设施升级取得积极进展。多年来,中国帮助蒙古国建设一批基础设施、生产性和民生项目,培训各领域人才9700多名,助力蒙经济社会发展。来源于: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布: 2025-07-30 14:43 阅读:116
查看详情在商务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和蒙古国地理相邻,优势互补,双方合作潜力巨大。近年来,中蒙经贸合作成果丰硕,为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中蒙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据中方统计,2024年中蒙贸易额达到186.2亿美元,同比增长10.1%,创历史新高,超出中国外贸总体增幅5个百分点。中国长期保持蒙古国最大贸易伙伴国、最大进口来源国和出口对象国地位。中国对蒙投资持续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拓宽,不仅涵盖传统的矿业、制造业、畜产品加工等领域,还向数字经济、绿色能源等新兴领域拓展。经济技术合作扎实推进。双方共同推进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铁路、口岸基础设施升级取得积极进展。多年来,中国帮助蒙古国建设一批基础设施、生产性和民生项目,培训各领域人才9700多名,助力蒙经济社会发展。来源于:央视新闻客户端
在商务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和蒙古国地理相邻,优势互补,双方合作潜力巨大。近年来,中蒙经贸合作成果丰硕,为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中蒙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据中方统计,2024年中蒙贸易额达到186.2亿美元,同比增长10.1%,创历史新高,超出中国外贸总体增幅5个百分点。中国长期保持蒙古国最大贸易伙伴国、最大进口来源国和出口对象国地位。中国对蒙投资持续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拓宽,不仅涵盖传统的矿业、制造业、畜产品加工等领域,还向数字经济、绿色能源等新兴领域拓展。经济技术合作扎实推进。双方共同推进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铁路、口岸基础设施升级取得积极进展。多年来,中国帮助蒙古国建设一批基础设施、生产性和民生项目,培训各领域人才9700多名,助力蒙经济社会发展。来源于: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布: 2025-07-30 14:43 阅读:116
据海关统计,今年上半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额5228.8亿元,同比增长6.8%,创历史同期新高。6月份,中国—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指数为407.29,创下历史新高。中国—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指数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的晴雨表,它从贸易规模、贸易结构和贸易对象3个维度,反映中国进出口商品价格、数量及价值变化的综合统计体系,采用单位价值法生成价格指数,基于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体现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的发展态势。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据海关统计,今年上半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额5228.8亿元,同比增长6.8%,创历史同期新高。6月份,中国—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指数为407.29,创下历史新高。中国—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指数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的晴雨表,它从贸易规模、贸易结构和贸易对象3个维度,反映中国进出口商品价格、数量及价值变化的综合统计体系,采用单位价值法生成价格指数,基于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体现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的发展态势。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布: 2025-07-29 14:22 阅读:109
查看详情据海关统计,今年上半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额5228.8亿元,同比增长6.8%,创历史同期新高。6月份,中国—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指数为407.29,创下历史新高。中国—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指数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的晴雨表,它从贸易规模、贸易结构和贸易对象3个维度,反映中国进出口商品价格、数量及价值变化的综合统计体系,采用单位价值法生成价格指数,基于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体现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的发展态势。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据海关统计,今年上半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额5228.8亿元,同比增长6.8%,创历史同期新高。6月份,中国—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指数为407.29,创下历史新高。中国—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指数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的晴雨表,它从贸易规模、贸易结构和贸易对象3个维度,反映中国进出口商品价格、数量及价值变化的综合统计体系,采用单位价值法生成价格指数,基于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体现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的发展态势。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布: 2025-07-29 14:22 阅读:109
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保持增长,外贸集装箱增长较快,国际运输韧性较强。上半年,我国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89亿吨,同比增长4%,其中,内、外贸吞吐量同比分别增长5%和1.8%。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7亿标箱,同比增长6.9%。今年以来,我国多个港口加速织密国际航运网络。天津、泉州、珠海等新增直航拉美、非洲、东南亚航线,助力“外贸新三样”出海。山东港口青岛港新增集装箱航线11条,主要集中在南美、中南、中东。上海港今年上半年新增航线12条,洋山深水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超1402万标准箱,同比增长7.3%,创新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副主任 周健:尽管今年以来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但港口外贸集装箱吞吐量仍然实现了较快增长,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航线集装箱吞吐量达3428万标箱,同比增速达23.7%,已经成为拉动外贸集装箱增长的主要动力。 来源:央视网
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保持增长,外贸集装箱增长较快,国际运输韧性较强。上半年,我国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89亿吨,同比增长4%,其中,内、外贸吞吐量同比分别增长5%和1.8%。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7亿标箱,同比增长6.9%。今年以来,我国多个港口加速织密国际航运网络。天津、泉州、珠海等新增直航拉美、非洲、东南亚航线,助力“外贸新三样”出海。山东港口青岛港新增集装箱航线11条,主要集中在南美、中南、中东。上海港今年上半年新增航线12条,洋山深水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超1402万标准箱,同比增长7.3%,创新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副主任 周健:尽管今年以来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但港口外贸集装箱吞吐量仍然实现了较快增长,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航线集装箱吞吐量达3428万标箱,同比增速达23.7%,已经成为拉动外贸集装箱增长的主要动力。 来源:央视网
发布: 2025-07-28 11:54 阅读:115
查看详情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保持增长,外贸集装箱增长较快,国际运输韧性较强。上半年,我国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89亿吨,同比增长4%,其中,内、外贸吞吐量同比分别增长5%和1.8%。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7亿标箱,同比增长6.9%。今年以来,我国多个港口加速织密国际航运网络。天津、泉州、珠海等新增直航拉美、非洲、东南亚航线,助力“外贸新三样”出海。山东港口青岛港新增集装箱航线11条,主要集中在南美、中南、中东。上海港今年上半年新增航线12条,洋山深水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超1402万标准箱,同比增长7.3%,创新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副主任 周健:尽管今年以来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但港口外贸集装箱吞吐量仍然实现了较快增长,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航线集装箱吞吐量达3428万标箱,同比增速达23.7%,已经成为拉动外贸集装箱增长的主要动力。 来源:央视网
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保持增长,外贸集装箱增长较快,国际运输韧性较强。上半年,我国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89亿吨,同比增长4%,其中,内、外贸吞吐量同比分别增长5%和1.8%。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7亿标箱,同比增长6.9%。今年以来,我国多个港口加速织密国际航运网络。天津、泉州、珠海等新增直航拉美、非洲、东南亚航线,助力“外贸新三样”出海。山东港口青岛港新增集装箱航线11条,主要集中在南美、中南、中东。上海港今年上半年新增航线12条,洋山深水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超1402万标准箱,同比增长7.3%,创新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副主任 周健:尽管今年以来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但港口外贸集装箱吞吐量仍然实现了较快增长,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航线集装箱吞吐量达3428万标箱,同比增速达23.7%,已经成为拉动外贸集装箱增长的主要动力。 来源:央视网
发布: 2025-07-28 11:54 阅读:115
税务局17号公告严打“买单出口”违规操作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对出口业务影响重大,“买单出口”模式终结或将成历史。“买单出口”指的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想要出口货物时,借用有进出口权的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而该条款明确,以代理(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预缴申报时要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若企业未准确报送,将作为自营方式,由其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买单出口”本身并不等于骗税。但如果在操作过程中涉及“买单配票退税”虚构交易或虚开增值税发票,那就演变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已通过“金税四期”、“单一窗口+区块链”等方式联动数据,实现出口数据交叉验证,对高频出口、零申报、高退税额、频繁买单行为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税局将以下几类出口收入比对异常的企业列为高风险:买单出口企业;承接“买单业务”的代理出口企业,涵盖供应链、外综服、外贸、物流公司等;存在供货商不按时开票、报关单延迟确认收入、不能当月出口当月申报(按会计或收汇时间确认收入)、有特殊报关贸易方式(如货样广告品等业务)、不按FOB价确认出口收入情况的出口企业。2025年,上海静安区检察院宣判了一起“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崔某经营多家进出口公司,通过“黄牛”万某虚开品名为服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操控D公司“变票”(将发票品名变更为纺织品)后虚开给J公司。同时勾结报关公司,冒用个人真实出口信息伪造J公司为货主,配合虚开发票骗取退税,最终骗取退税1130万元,另虚开发票直接抵扣税款430万元。法院判决J公司罚金600万元,崔某有期徒刑14年+罚金580万元;万某(介绍虚开)判刑10年6个月,财务苏某缓刑3年。打击“买单出口”等问题的相关政策从2024年开始,“买单出口”就被严加审查。在今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并于5月1日起执行。根据277号令要求:报关行对报关单负责(即出口业务报关行为负责,对于虚构行为,买卖关单行为严厉打击)。海关与税务机关实施全面共享,只要海关对出口企业,报关企业涉及虚假报关等行为进行处罚,会第一时间传送给相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于违规出口业务一追到底,如果是报关行违规,处罚报关行,如报关行注销,就追溯货代责任,货代不存在了,找代理公司,找货主。国家对于违规业务涉及税款必须追缴入库。违规人员及协助人员必须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3月28日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8号)》。该《公告》中特别提及:“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这意味着国家对“买单出口”等问题的打击,从过去零散的行动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买单出口的时代结束”是中国外贸监管从粗放走向精细、从形式走向实质的必然结果。它带来了显著的合规成本提升和经营门槛提高,淘汰了不规范主体,但也促进了外贸业态的转型升级和市场环境的净化。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唯一的出路就是拥抱合规,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路径(自营、合规代理、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以适应更加透明、严格、法治化的外贸新环境。长期来看,这有利于中国外贸的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税务局17号公告严打“买单出口”违规操作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对出口业务影响重大,“买单出口”模式终结或将成历史。“买单出口”指的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想要出口货物时,借用有进出口权的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而该条款明确,以代理(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预缴申报时要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若企业未准确报送,将作为自营方式,由其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买单出口”本身并不等于骗税。但如果在操作过程中涉及“买单配票退税”虚构交易或虚开增值税发票,那就演变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已通过“金税四期”、“单一窗口+区块链”等方式联动数据,实现出口数据交叉验证,对高频出口、零申报、高退税额、频繁买单行为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税局将以下几类出口收入比对异常的企业列为高风险:买单出口企业;承接“买单业务”的代理出口企业,涵盖供应链、外综服、外贸、物流公司等;存在供货商不按时开票、报关单延迟确认收入、不能当月出口当月申报(按会计或收汇时间确认收入)、有特殊报关贸易方式(如货样广告品等业务)、不按FOB价确认出口收入情况的出口企业。2025年,上海静安区检察院宣判了一起“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崔某经营多家进出口公司,通过“黄牛”万某虚开品名为服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操控D公司“变票”(将发票品名变更为纺织品)后虚开给J公司。同时勾结报关公司,冒用个人真实出口信息伪造J公司为货主,配合虚开发票骗取退税,最终骗取退税1130万元,另虚开发票直接抵扣税款430万元。法院判决J公司罚金600万元,崔某有期徒刑14年+罚金580万元;万某(介绍虚开)判刑10年6个月,财务苏某缓刑3年。打击“买单出口”等问题的相关政策从2024年开始,“买单出口”就被严加审查。在今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并于5月1日起执行。根据277号令要求:报关行对报关单负责(即出口业务报关行为负责,对于虚构行为,买卖关单行为严厉打击)。海关与税务机关实施全面共享,只要海关对出口企业,报关企业涉及虚假报关等行为进行处罚,会第一时间传送给相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于违规出口业务一追到底,如果是报关行违规,处罚报关行,如报关行注销,就追溯货代责任,货代不存在了,找代理公司,找货主。国家对于违规业务涉及税款必须追缴入库。违规人员及协助人员必须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3月28日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8号)》。该《公告》中特别提及:“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这意味着国家对“买单出口”等问题的打击,从过去零散的行动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买单出口的时代结束”是中国外贸监管从粗放走向精细、从形式走向实质的必然结果。它带来了显著的合规成本提升和经营门槛提高,淘汰了不规范主体,但也促进了外贸业态的转型升级和市场环境的净化。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唯一的出路就是拥抱合规,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路径(自营、合规代理、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以适应更加透明、严格、法治化的外贸新环境。长期来看,这有利于中国外贸的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发布: 2025-07-25 16:10 阅读:3445
查看详情税务局17号公告严打“买单出口”违规操作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对出口业务影响重大,“买单出口”模式终结或将成历史。“买单出口”指的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想要出口货物时,借用有进出口权的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而该条款明确,以代理(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预缴申报时要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若企业未准确报送,将作为自营方式,由其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买单出口”本身并不等于骗税。但如果在操作过程中涉及“买单配票退税”虚构交易或虚开增值税发票,那就演变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已通过“金税四期”、“单一窗口+区块链”等方式联动数据,实现出口数据交叉验证,对高频出口、零申报、高退税额、频繁买单行为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税局将以下几类出口收入比对异常的企业列为高风险:买单出口企业;承接“买单业务”的代理出口企业,涵盖供应链、外综服、外贸、物流公司等;存在供货商不按时开票、报关单延迟确认收入、不能当月出口当月申报(按会计或收汇时间确认收入)、有特殊报关贸易方式(如货样广告品等业务)、不按FOB价确认出口收入情况的出口企业。2025年,上海静安区检察院宣判了一起“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崔某经营多家进出口公司,通过“黄牛”万某虚开品名为服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操控D公司“变票”(将发票品名变更为纺织品)后虚开给J公司。同时勾结报关公司,冒用个人真实出口信息伪造J公司为货主,配合虚开发票骗取退税,最终骗取退税1130万元,另虚开发票直接抵扣税款430万元。法院判决J公司罚金600万元,崔某有期徒刑14年+罚金580万元;万某(介绍虚开)判刑10年6个月,财务苏某缓刑3年。打击“买单出口”等问题的相关政策从2024年开始,“买单出口”就被严加审查。在今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并于5月1日起执行。根据277号令要求:报关行对报关单负责(即出口业务报关行为负责,对于虚构行为,买卖关单行为严厉打击)。海关与税务机关实施全面共享,只要海关对出口企业,报关企业涉及虚假报关等行为进行处罚,会第一时间传送给相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于违规出口业务一追到底,如果是报关行违规,处罚报关行,如报关行注销,就追溯货代责任,货代不存在了,找代理公司,找货主。国家对于违规业务涉及税款必须追缴入库。违规人员及协助人员必须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3月28日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8号)》。该《公告》中特别提及:“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这意味着国家对“买单出口”等问题的打击,从过去零散的行动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买单出口的时代结束”是中国外贸监管从粗放走向精细、从形式走向实质的必然结果。它带来了显著的合规成本提升和经营门槛提高,淘汰了不规范主体,但也促进了外贸业态的转型升级和市场环境的净化。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唯一的出路就是拥抱合规,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路径(自营、合规代理、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以适应更加透明、严格、法治化的外贸新环境。长期来看,这有利于中国外贸的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税务局17号公告严打“买单出口”违规操作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对出口业务影响重大,“买单出口”模式终结或将成历史。“买单出口”指的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想要出口货物时,借用有进出口权的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而该条款明确,以代理(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预缴申报时要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若企业未准确报送,将作为自营方式,由其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买单出口”本身并不等于骗税。但如果在操作过程中涉及“买单配票退税”虚构交易或虚开增值税发票,那就演变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已通过“金税四期”、“单一窗口+区块链”等方式联动数据,实现出口数据交叉验证,对高频出口、零申报、高退税额、频繁买单行为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税局将以下几类出口收入比对异常的企业列为高风险:买单出口企业;承接“买单业务”的代理出口企业,涵盖供应链、外综服、外贸、物流公司等;存在供货商不按时开票、报关单延迟确认收入、不能当月出口当月申报(按会计或收汇时间确认收入)、有特殊报关贸易方式(如货样广告品等业务)、不按FOB价确认出口收入情况的出口企业。2025年,上海静安区检察院宣判了一起“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崔某经营多家进出口公司,通过“黄牛”万某虚开品名为服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操控D公司“变票”(将发票品名变更为纺织品)后虚开给J公司。同时勾结报关公司,冒用个人真实出口信息伪造J公司为货主,配合虚开发票骗取退税,最终骗取退税1130万元,另虚开发票直接抵扣税款430万元。法院判决J公司罚金600万元,崔某有期徒刑14年+罚金580万元;万某(介绍虚开)判刑10年6个月,财务苏某缓刑3年。打击“买单出口”等问题的相关政策从2024年开始,“买单出口”就被严加审查。在今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并于5月1日起执行。根据277号令要求:报关行对报关单负责(即出口业务报关行为负责,对于虚构行为,买卖关单行为严厉打击)。海关与税务机关实施全面共享,只要海关对出口企业,报关企业涉及虚假报关等行为进行处罚,会第一时间传送给相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于违规出口业务一追到底,如果是报关行违规,处罚报关行,如报关行注销,就追溯货代责任,货代不存在了,找代理公司,找货主。国家对于违规业务涉及税款必须追缴入库。违规人员及协助人员必须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3月28日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8号)》。该《公告》中特别提及:“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这意味着国家对“买单出口”等问题的打击,从过去零散的行动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买单出口的时代结束”是中国外贸监管从粗放走向精细、从形式走向实质的必然结果。它带来了显著的合规成本提升和经营门槛提高,淘汰了不规范主体,但也促进了外贸业态的转型升级和市场环境的净化。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唯一的出路就是拥抱合规,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路径(自营、合规代理、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以适应更加透明、严格、法治化的外贸新环境。长期来看,这有利于中国外贸的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发布: 2025-07-25 16:10 阅读: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