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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马士基接连发布涉及埃及出口、肯尼亚进口、巴基斯坦进口业务的客户通知。 埃及出口货物须提供UCR唯一货运参考号 7月17日起,埃及通过国家单一窗口平台NAFEZA正式实施新的出口管理流程。 所有经埃及港口出口的货物,必须申请并提供唯一货运参考号(Unique Consignment Reference,UCR)。 按照新规,出口商在提交订舱申请前,须先通过NAFEZA平台取得UCR,并在订舱时准确填写该编码。同时如实提交发货人信息,包括增值税号(VAT)或税务识别号等资料。 订舱确认后,UCR编码及发货人信息将不得修改。如提交无效编码、占位符或错误信息,可能导致订舱被取消或确认延迟。埃及海关及承运人还将通过专门渠道处理资料补充、信息核实及其他海关事务。 肯尼亚集装箱进口全面实施ACD预申报制度 肯尼亚税务局(KRA)宣布,将于2026年8月3日正式启用Advance Cargo Declaration(ACD)预申报平台,适用于所有运往肯尼亚港口的集装箱进口货物。 根据这项新规定,货物装船前必须获取ACD参考代码,并在提单上予以注明。 发货人、出口商或货运代理需在ACD平台上传提单草案商业发票、货运发票 、出口报关单。 若未遵守预付货物申报要求,进口客户可能因不符合ACD规定而被海关处以罚款。 巴基斯坦进口货物强制申报收货人识别信息 根据SRO 882(I)/2026号文件,巴基斯坦海关自2026年8月15日起,对所有运往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强制要求在进口舱单(Import General Manifest,IGM)中提交收货人身份识别信息。 不同类型进口货物需要提供对应的收货人识别号码: NTN(国家税号)——用于商业进口 FTN(免税号)——用于免税实体 CNIC号码——用于个人物品运输 护照号码——用于外交货物 为确保合规,客户需在起运港提交运输指示(SI/ESI)时,同步提供对应的收货人身份信息,并确保其显示在提单(Bill of Lading)相关位置。 并非所有识别号码都需要同时提交,客户只需根据货物类型满足对应的一项要求。 例如: 普通商业货物(General Cargo)通常需要提供NTN或FTN 车辆行李类货物(Vehicle Baggage)则需要提供CNIC或Passport信息 若货物类型或对应身份信息缺失,船公司可能无法完成运输文件提交 如收货人识别资料缺失、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舱单无法正常提交、提单资料被退回、货物放行受阻或进口清关延误。 作为临时性规定,在相关系统完成升级前,客户需要暂时将NTN、FTN、CNIC或Passport号码填写在收货人地址信息中,同时按照要求在货物描述(Cargo Description)中注明对应Cargo/BL Type。 待系统升级完成后,相关信息将通过巴基斯坦单一窗口(Pakistan Single Window,PSW)上传文件中的独立字段进行提交。
据彭博社报道,美国海关官员近日对越南境内与中国关联的工厂进行了突击检查。 检查人员审查了企业的生产文件、原材料来源和生产流程,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判定出口至美国的商品究竟在越南实现了多少“实质性增值”,同时也检查了潜在的软件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尽管调查人员表示尚未发现中国商品通过越南转运的实质性证据,但这一行动本身已经传递出明确信号。 这次检查的直接背景,是美国对“洗产地”行为的持续关注。 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此前公开指控:部分中国货物运抵越南后未经实质加工,便被贴上“越南制造”标签出口美国。 美国最新公布的5月数据显示,越南已超越中国台湾地区,成为当月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 2025年美越贸易逆差高达1780亿美元,越南已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之一。 特朗普政府一贯将双边贸易巨额逆差视为贸易关系不公平且需要纠正的证据。 与此同时,美国继续就知识产权、产能过剩和贸易欺诈问题向越南施压。越南是目前全球唯一同时面临美国三项301调查的国家。 数月来,美越双方一直在进行敏感的贸易谈判,以敲定去年10月达成的贸易框架协议。 知情人士称,本轮谈判紧张且非常困难,因为双方在转口及其他非关税壁垒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 美方明确表示最终关税协议不能仅仅着眼于缩小那1780亿美元的贸易逆差,还必须包含削减非关税壁垒、深化经济安全合作、强化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美东时间7月2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以所谓“未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为由发布最终措施,对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经济体加征301关税,以替代7月24日到期的10%的第122条关税。新关税于7月24日正式生效。 此次关税设置了差异化税率:中国内地及香港适用12.5% 的税率;日本、韩国、瑞士等国同样适用12.5%;英国、加拿大、墨西哥、印度等17个国家则被征收10%的关税。新关税覆盖美国进口总额高达99.4% ,几乎波及美国所有的贸易伙伴。 美国贸易代表杰米森·格里尔表示,此次关税重建的上限,不会超出特朗普当前谈判协议所划定的税率范围:其中对欧盟、日本、韩国的税率封顶为15%,对东南亚国家的税率则另行设定于更高水平。 对中国的关税税率不会超过去年11月商定的约20%的上限,但这一税率是在特朗普第一任期已实施的301关税(税率介于7.5%至25%之间)基础上额外征收的。 据商务部网站7月27日消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发布“强迫劳动”301调查最终措施答记者问。 问:美东时间7月2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依据“未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301调查结果,发布最终措施,对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经济体加征301关税,对华加征12.5%的301关税。请问中方对此有何回应? 答:我们注意到有关情况。中方一贯反对强迫劳动,建立了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坚决防范和打击强迫劳动行为。反观美方,不仅仍未批准加入《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还长期操弄“强迫劳动”议题,此次又以“强迫劳动”为由发起301调查并加征单边关税,是典型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行为,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我们也注意到,美方多次表示拟通过301关税替代已被判决失效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项下关税和122进口附加费。美方在中美经贸磋商中明确承诺,对中国商品的替代加征关税不会超过20%。目前,美方对中国商品的替代加征关税为12.5%,中方对美第一轮所谓芬太尼关税和对等关税的反制措施仍然有效。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并全面评估美方后续举措,并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权利。 中方敦促美方纠正错误做法,彻底取消有关单边关税措施。中方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继续与美方对话协商,解决各自关切。希望美方同中方相向而行,共同维护好落实好经贸磋商共识,不断压缩问题清单,拉长合作清单,为中美建设性战略稳定关系作出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