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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8月19日,美国海关在《联邦公报》发布公告(文件编号2026-16911),落实第14411号行政令《加强海关执法》,规范进口记录(IOR)数据准确性。 公告将于2026年9月18日起生效执行。凡是CBP Form 5106表格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IOR编号,CBP有权直接作废,作废后该编号不可用于任何进口报关。 IOR新规关键合规要求 信息真实、唯一且及时更新 提交CBP Form 5106表单,全部资料必须准确完整,发生变更需要第一时间更新档案。 必须提供真实实体物理地址 填写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严禁使用货代、代理、邮政信箱作为IOR地址。 联系方式归属IOR本人 邮箱、联系电话必须属于进口商主体,报关行、第三方货代不得替换填写自身联系方式。 授权委托书POA合规有效 报关行必须拿到IOR本人直接签署的POA授权,不允许货代第三方代为签署。报关行需要履行审慎核查义务,禁止上报虚假、未核实信息。 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后果 IOR编号作废 从2026年9月18日起,如果CBP认定进口商或其代理报关行未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将作废该进口商的IOR编号,使其无法用于任何目的,包括货物清关。 故意虚假陈述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故意在CBP Form 5106上作出虚假陈述、欺骗或欺诈的,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等法律后果。 《虚假申报法》责任 由于IOR数据是关税支付义务的重要标识,提供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可能使进口商或个人承担《虚假申报法》下的责任。 报关行连带处罚 CBP明确,提交不准确或无效信息或虚假申报的报关行,也可能面临报关行处罚或其他后果。 IOR作废后如何申请恢复? IOR 本人,或者持有有效 POA 的报关行,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 CBP 申请恢复 IOR: 邮箱为:IORProgram@cbp.dhs.gov 邮件主题应注明:“Enforcing IOR Accuracy” CBP 将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具体文件,以证明并核实其身份。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终止了多项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主要集中在智能可穿戴设备、开放式耳机、车用儿童安全座椅以及越野车辆及其零部件等产品。这些终止大多基于双方和解、申请方撤回或部分权利要求调查结束。 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开展的一项准司法行政调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及其在美国境内的后续销售是否侵犯美国知识产权。 除知识产权侵权外,其他不公平贸易行为也可能进入调查范围。实践中,专利侵权最为常见,商标侵权与商业秘密侵权也可能成为调查对象。 其核心后果通常不是判令赔偿,而是通过排除令或停止令限制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1、对开放式耳机的337部分终裁 当地时间8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特定开放式耳机(Certain Open-Ear Earpiece Devices)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6年7月15日作出的初裁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部分终止本案对无法联系的应诉方的调查。 所涉及的中国企业: 中国陕西Liu, Yiming d/b/a Yomdud, Ltd 中国四川Lingzhong Zhao d/b/a jzones 深圳市萌萌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Shenzhen Mengmengwei Electronic Commerce Co., Ltd) 深圳茂松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Maosong Tech. Co., Ltd) 深圳市美驰电子有限公司(Shenzhen Meichi Electronics Co., Ltd) 深圳市欣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Shenzhen Shixinhe Dianzi Shangwu Co., Ltd) 深圳市景色艺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Shenzhen Landscape Art Co., Ltd) 深圳市智趣汇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Zhiquhui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嘉年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Carnival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and/or Shenzhen Lida Tech. Communication Co., Ltd) 中国广东Shenzhen Shibaishi Dianzi Shangwu Co., Ltd 中国香港Buy Worry-Free Trade Co., Ltd 中国香港Hong Kong Shihui Technology Co., Ltd 中国香港Hong Kong Chuanboyao Technology Ltd 中国香港Hong Kong Dora Cross-Border Trading Co., Ltd 中国香港Hong Kong Santaizi Technology Co., Ltd 中国广东Shenzhen Shiyi Gian Maoyi Co., Ltd 中国广东Shenzhen Yanyin Technology Co., Ltd 2、对越野车辆及其零部件 当地时间8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越野车辆及其零部件(Certain Off-Road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6年7月14日作出的初裁不予复审,即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819,220第7和第8项权利要求的调查。 所涉及的中国企业: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CFMOTO Power Co.,Ltd) 美国CFMOTO Powersports,Inc. 3、对智能可穿戴设备、系统及其组件 当地时间年8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对特定智能可穿戴设备、系统及其组件(Certain Smart Wearable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6年7月9、10日作出的初裁不予复审,即基于双方和解,终止本案调查,终止对列名被告的调查。 所涉及的中国企业: 中国安徽Anhui Huam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Hefei City, China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对车用儿童安全座椅 当地时间8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对特定车用儿童安全座椅(Certain Child Car Seats)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6年7月7日作出的初裁不予复审,即基于双方和解,终止本案调查。 所涉及的中国企业: 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Guangdong Roadmate Group Co., Ltd) 香港樂美達貿易有限公司(Roadmate Trading (Hong Kong) Limited) 中山市乐美达婴童用品有限公司(Zhongshan Roadmate Juvenile Products Co)
当地时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管理局和美国执法与合规办公室的联合通知公告——《来自中国铝型材:反倾销税行政复审最终结果通知》。 18家中国企业因未能取得单独税率资格,被归入中国全国性实体,相关涉案产品统一适用86.01%的反倾销税率。该决定自2026年8月17日起生效。 单独税率(Separate Rate):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若企业能证明其出口活动在法律和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则可获得有别于全国统一税率的单独税率,通常远低于全国税率。中国全国范围实体(China-wide Entity):指所有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中国出口商和生产商。本次被归入该实体的18家企业,其未来出口美国的涉案产品,都将被统一征收86.01% 的反倾销税。 被认定86.01%反倾销税的18家公司 安吉长虹链制造有限公司(Anji Chang Hong Chain Manufacturing Co., Ltd.) 亚萨合莱(中山)安防技术有限公司(Assa Abloy (Zhongshan) Security Technology) 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Assa Abloy Entrance Systems Suzhou) 亚萨合莱全球解决方案(上海)有限公司(Assa Abloy Global Solutions (Shanghai)) 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Citic Dicastal Co., Ltd.) 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Damco China Limited Ningbo Branch) 伊维莱线性驱动技术(平湖)有限公司(Ewellix Motion Technologies (Pinghu)) 格林莱特实业(苏州)有限公司(Green & Light Automotive Components) 河北金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Hebei Jinshi Industrial Metal Co., Ltd.) 宁波晔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Ningbo Yesheng Precision Technical)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Pxi Auto Components (Suzhou) Co., Ltd.)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SAIC Volkswagen Automotive Co., Ltd) 上海泽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Shanghai Zesheng Automotive Technology Co., Ltd.) 賽納捷建築五金有限公司(Synergy Architectural Hardware Limited) 日荣五金制品 (深圳) 有限公司(Techno Precision (Shen Zhen) Co., Ltd.) 厦门祥昊贸易有限公司(Xiamen Xianghao Trading Co., Ltd.) 重庆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Zhongnan Aluminum Wheel) 苏州众之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ZZF Fence Technology Co., Ltd.) 受《反倾销税令》(2011年5月26日发布,76 FR 30650)覆盖的来自中国的铝型材。完整产品范围描述如下: 1. 涵盖的铝合金材质(合金牌号) 涵盖由挤压工艺生产的型材,其铝合金对应美国铝业协会(Aluminum Association)系列代号以1、3、6开头的合金。 1系(如1350):铝含量按重量计不低于99%。 3系(如3003):锰为主要合金元素,锰含量不超过总重量的3.0%。 6系(如6060):镁和硅为主要元素。镁含量介于0.1%至2.0%之间;硅含量介于0.1%至3.0%之间。 2. 涵盖的形状和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空心型材、实心型材、管材、管道、棒材、杆材。挤压后经拉拔的产品也包含在内。 3. 涵盖的表面处理和加工状态 表面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磨光、拉丝、抛光、阳极氧化(包括亮光浸渍阳极氧化)、液体喷涂、粉末喷涂。 进一步加工:包括但不限于定尺切割、机加工、钻孔、冲压、开槽、弯曲、拉伸、滚花、缩径、斜切、倒角、攻丝、旋压。 即使已经进行了上述涂层、表面处理或加工,只要符合定义,仍属涉案产品。 4. 涵盖的部件、组件(零配件) 在进口时被描述为最终成品(如窗框、门框、太阳能板、幕墙、家具)的零件,若符合铝型材定义,仍然属于涉案产品。 子组件:通过焊接或紧固件连接而成的部分组装件,属于涉案产品(除非作为下文所述的“成品套件”进口)。但子组件中的非铝型材部件不属于涉案产品。 5. 明确排除的铝合金类型(材质排除) 以下铝合金系列的产品不在征税范围内: 2系:铜含量超过1.5%(按重量计)。 5系:镁含量超过1.0%(按重量计)。 7系:锌含量超过2.0%(按重量计)。 6. 明确排除的完全组装成品 在进口时已完全且永久组装完成的成品,例如: 已安装玻璃的成品窗户; 已安装玻璃或乙烯基(Vinyl)的成品门; 带玻璃面板和背板材料的成品相框; 成品太阳能板。 这些成品虽含有铝型材,但因已完全组装为最终消费品,故排除。 7. 明确排除的“成品套件” 在进口时以未组装形式包装的“成品套件”被排除。 严格定义:该套件在进口时必须包含组装成最终成品所需的全部零件,且进口后无需任何进一步加工或制作(如切割、冲压),可直接“按原样”组装。 重要限制:仅在包装中附带螺丝、螺栓等紧固件,不足以使产品被认定为“成品套件”而获得排除。 8. 明确排除的其他产品 铸造铝产品:非挤压工艺生产,其铝合金牌号带有小数点(如 208.0, 356.0, A380.0 等)。 纯未锻轧铝。 特定可压缩管状容器:必须同时满足材质为1080A、长度37mm或62mm、外径11.0mm或12.7mm、壁厚不超过0.13mm。 9. 散热器的详细排除规则 根据ITC裁定,仅成品散热器(Finished Heat Sinks)被排除。ITC对散热器进行了三级区分: (1)散热器毛坯(Heat Sink Blanks):全长的铝型材,用于生产成品散热器,属于预加工、预测试的输入品。仍在征税范围内。 (2)加工散热器(Fabricated Heat Sinks):已将毛坯定尺切割、精密机加工或以其他方式制造成最终规格,但尚未进行热性能测试、未组装到其他材料上、未包装。仍在征税范围内。 (3)成品散热器(Finished Heat Sinks):以特定热性能要求为核心进行设计和生产,并已全面测试且符合热性能规格。仅此阶段被排除在税令之外。 产品的美国海关编码主要有:7604.21.0000, 7604.29.1000, 7604.29.3010,7604.29.3050,7604.29.5030,7604.29.5060, 7608.20.0030, 7608.20.0090。 可能涉及的其他章(如作为部件):7610.10, 7610.90, 7615.19, 7615.20, 7616.99,以及蒸发器线圈类(8418.99.80.5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