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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26年6月9日发布第78号公告,就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提出明确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该公告旨在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 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的基础上,还须遵守以下五项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是规范禁限管制信息填报。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 相关阅读:海关总署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附操作指引) 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是完整填报收发货方及生产单位信息。公告要求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是随附相关单据。出口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确保信息一致性与真实性。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产业快速发展,跨境贸易规模持续扩大。2025年中国无人机出口量494.73万架,同比增长32.9%。出口金额31.21亿美元,同比增长44.3%。 中商产业研究院分析师预测,2026年中国无人机出口量将达688.9万架,出口金额42.51亿美元。 在此背景下,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提出更加精细化的规范要求,对于保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精准管控,本公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使出口企业全面了解公告背景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为落实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海关总署明确了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二)明确申报要求。 一是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出口经营者需如实申报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并按要求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 二是关于商品填报要求。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是关于相关企业填报要求。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需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是关于随附单据提交要求。申报报关单时,应上传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要求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如被海关质疑,将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货物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要求。 (三)填报内容示例。 1.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备注”填报:例如,“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9A012.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2.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当先填报商品HS编码,然后按照“单一窗口”提示,逐项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明确具体特性指标。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6年6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投票决定对部分智能设备启动337调查(调查案号:337-TA-1504)。 本次调查基于马萨诸塞州伯灵顿市的 Cerence Operating Company 于2026年5月6日提起的投诉。 投诉指控,部分进口至美国、为进口而销售及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智能设备,侵犯了其所持有的五项专利: U.S. Patent No. 8,306,815(语音识别技术) U.S. Patent No. 9,203,972(语音交互系统) U.S. Patent No. 8,320,575(自然语言处理) U.S. Patent No. 11,929,073(AI语音控制) U.S. Patent No. 8,355,484(智能设备语音操作)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被指控产品包括: 智能音箱 智能显示器 智能电视 平板电脑 智能流媒体设备 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是美国针对知识产权侵权、不公平贸易行为设立的法定程序。 与普通专利诉讼官司相比,337调查惩罚更重,如果终裁认定侵权成立,ITC有权禁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已进口的涉案库存也无法销售。 调查中被列为应诉方的企业为: Amazon.com, Inc., Seattle, Washington Amazon.com Services, LLC, Seattle, Washington 一旦ITC认定侵权成立,可直接发布: 有限排除令(禁止相关产品进口) 停止与禁止令(要求停止销售等行为) 虽然本案被告目前只有亚马逊,但中国智能设备制造业将受到间接冲击。 亚马逊是中国制造商出口智能音箱、电视、平板等产品的重要销售平台。若亚马逊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相关中国供应商将直接失去重要通路。 此外,调查范围涵盖智能电视、平板等品类,中国是全球最大制造基地。一旦ITC发布排除令,不仅亚马逊自营受限,通过平台销售的第三方中国品牌和代工厂也可能被牵连。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通过《联邦公报》宣布启动一项公众评议程序,就“中美贸易委员会”框架下可能削减非战略性商品关税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具体问题(共13问) 对华非敏感产品调整关税(Q1–Q11): 1、哪些中国产品属于“非敏感产品”(不涉及经济/国家安全、供应链风险)? 2、哪些目前被加征关税的中国产品应享受更低税率(如最惠国税率)? 3、哪些美国消费者会从关税下调中受益? 4、哪些美国消费者会因此受损? 5、哪些美国工人或生产者会受益? 6、哪些美国工人或生产者会受损? 7、是否存在“关税倒挂”现象(成品税率低于中间品)? 8、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份额是多少? 9、哪些美国出口产品应在中国享受最惠国税率? 10、上述产品是否为农产品、工业品(出口下降显著)或受多重关税/高关税影响的产品? 11、有哪些产品即使中国加征关税,美国仍能出口或中国仍依赖美国供应? 中美贸易委员会的运作机制(Q1–Q3): 1、美中贸易委员会应多久召开一次会议? 2、如何评估是否调整“非敏感产品”名单? 3、如何确保双方有效共享贸易数据? 提交意见截止日期是2026年7月10日,反驳或回应意见是2026年7月27日。 据此前媒体报道,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