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2 16:44
出口这张原产地证,走的是 2018 年那套规则;2027 年那份新法令,管的是越南国内贴标。两个“30%”不是一个 30%——先把规则分清,再谈单证。
客户问过一句:“越南明年起转口就不算原产了吧?”这句话里压着两件事:他有一票要出越南的货在等原产地证,同时听说了一份把“30%”写进去的越南新法令。他把两件事粘成了一件,答案才听起来只有一个。
这两条线背后是两份时态完全不同的文件:出口这一侧的依据自 2018 年起一直有效;2027 年那份要到 2027 年 1 月 1 日才生效,现在还没开始管。本文口径截至 2026 年 11 月 2 日。
数字撞了,规则没撞。先分清这票货走哪条轨,再核那个“30%”指哪件事。
两套规则 · 先分轨
同一个“30%”,两套规则
一套管出口原产地证
2018 年那套法令与工贸部通知里的产品特别规则,逐产品查
一套管越南国内贴标
2027 年 1 月 1 日才生效的那份法令,固定四位税则号改变或越南价值含量 30%
两套规则、两个场景,数字撞了,规则没撞
第一节
第一套|2027 年 1 月 1 日才生效的 384 号法令:管的是越南国内贴标
先说这份传得广、也容易被用错位置的文件。384/2026/NĐ-CP 是 2026 年 10 月 9 日由副总理范嘉禄受总理委托签署的政府法令,生效日写的是 2027 年 1 月 1 日——拿它去回答一张当期就要交出去的原产地证,时点上是错位的。
它管的是越南国内市场贴“越南原产”标签这件事:商品在越南国内销售、标签上要写“越南原产”,按这份法令的判据走。判据两个选项择一:固定的四位税则号改变,或者越南价值含量达到 30% 及以上。基数也不是出口报价,法令专门定义了“出厂价”。这套判据是给标签服务的:标签上写什么,看的是这件商品在越南国内的加工状态,不是它出口时能不能拿到证。
它还以列举方式排除了 10 项简单加工,并写明这些情形“单独实施或组合实施”都视为简单加工——几道简单工序串在一起做,不会因为工序变多就变成实质性改变。这 10 项这里不逐条抄;核单时对着法令原文一项一项勾过去,别凭印象——标签上差一个字,性质就不一样。
关键的一条在第一条第二款:这份法令明文把“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认证措施的认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出口环节的原产地证按什么判,它不管——不是它说得不对,是它答的不是这道题。
第二节
第二套|出口这张证走的是 2018 年那套:31/2018/NĐ-CP 与 05/2018/TT-BCT 的产品特别规则
出口这张证,报一票、判一票,用的是另外一套,而且从 2018 年起一直有效。母法是 31/2018/NĐ-CP(2018 年 3 月 8 日),配套的操作口径在 05/2018/TT-BCT(2018 年 4 月 3 日)和它附录的产品特别规则里。产品特别规则(PSR),说白了就是“哪个产品按哪条判据判”的那张表,逐产品列;同一个大类里不同税号,规则也可能不同。
这套规则先做一次两分:这票货物是“完全获得”,还是“实质性改变”。完全获得指在越南境内完全生长、开采、收获,或完全用越南本地材料生产出来的货物——这条路径没有比例可算,判的是来源本身。
不属于完全获得的,就要过“实质性改变”这一关,三条路径:一是税则号改变(CTC),二是价值成分(区域价值含量达到该产品规定的比例),三是特定工序(该产品被规定必须经过某道工序)。三条不是随手挑一条,先看 PSR 给这个产品规定的是哪一条或哪几条。三条都走不通的情形是存在的——这也是接单时该提前说清的一句:在越南加工过,不等于就能拿到越南原产地证。
CTC 还要分三级:前二位(章)、前四位(节)、前六位(条)。规则写的是前四位还是前六位,判出来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税则号变了”这句话单独说是没用的,要问清变到哪一级。
价值门槛同理,不是全品类一个数:每个产品在 PSR 里各写各的,基数也随协定变。有原文可核的一条是 EVFTA 用出厂价;其余协定的基数定义,要逐份对着协定文本核。
第三节
“30%”在两套规则里各是什么
回到客户那句话。他记住的是“30%”,而这个数在两套规则里,指的不是同一件事,也不站在同一个位置上。
“30%”这个数你在两条线上都会看到,但它不是同一个 30%。出口拿原产地证,走的是 2018 年那套法令加工贸部通知里的产品特别规则——门槛逐产品查,税则号改变可能是前二位、前四位或前六位;2027 年 1 月 1 日才生效的那份新法令,管的是在越南国内市场上贴“越南原产”标签,固定用四位税则号改变或 30% 越南价值含量,基数还专门定义了“出厂价”。两套规则、两个场景,数字撞了,规则没撞。
所以有两件事别做。一是别把 30% 当成出口侧的统一门槛:出口侧的门槛不是一个数,是一个“逐产品查 PSR”的动作,同一个 30% 在这个产品上可能根本不适用,它要的可能是前四位改变,或者某道工序。二是别拿 2027 年那份的 30% 去答出口的问题,那份的第一条第二款已经把出口原产地认证排除在外了。
第四节
出口这一套里,接单要核的 5 件事
① 判定路径:这票走“完全获得”还是“实质性改变”;属实质性改变的,再看 PSR 规定的是 CTC、价值成分还是特定工序(31/2018 第 3 条、第 7 条)。路径错了,单证备得再整齐也对不上。
② 工序:越南这一段是不是只到简单组装、换包装、贴标、保税仓换包装。23535 号公文(2026 年 10 月下旬下发、转发工贸部 8744 号公文,无“生效日”概念,已在执行)口径很直:仅经转口、换包装或简单加工,不足以确立越南原产地。四类原产地欺诈行为,逐条对号:
第一类 简单加工即贴标:从国外进口零部件或半成品,仅作简单组装或简单加工、未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却以越南原产商品名义出口;
第二类 多家法人拆分订单:通过多家关联企业分别进口零部件,各自完成简易组装后整合成成品出口,以此隐匿真实原产地信息;
第三类 原产地证书造假:申请 C/O 时隐瞒原材料真实来源、虚增本地原材料占比,或循环使用同一套发票重复申请;
第四类 保税仓换包装:在保税仓库内擅自更换包装、重新贴标、拼柜后出口第三国或进入越南国内市场,未报备即按原产地欺诈论处。这一条报关行最容易踩。
③ 单证三段:采购、加工、申报能不能对上。三份文件指向同一套举证包:
“原料采购这一段的采购发票与原材料清单、进口这一段的报关单、生产这一段的生产过程记录与工厂设计报告/工艺说明——采购、加工、申报三段能互相印证,是这三份文件共同指向的东西。”
三组出处不同:17552 是“采购发票/生产过程记录/工厂设计报告”;23535 是“原料采购单据/进口报关单/生产流程记录”;384 号第九条是“采购发票/原材料清单/生产工艺说明”——三个文件、三种说法,不混成一份用。这些字段能不能一次调出来,决定你是十分钟查完还是半天翻文件夹。
④ 出证与受理:2026 年 8 月 1 日起,签发权限已分权到地方(26/2026/TT-BCT、40/2025/TT-BCT、146/2025/NĐ-CP)。规则没变,变的是递材料的那一级;递错一级就是一轮退件重排。
⑤ 事后:证出了不等于结束。签证后仍可核查,档案至少保存 5 年(31/2018 第 28 条、第 30 条);申报结构怎么写,看 33/2023/TT-BTC 第 5.1 条。
客户还会问:这票出得去吗,会不会被追?分两层答。
【可以确认的】未发生实质加工、未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货物,在越南出口环节存在被拦截、C/O 申请被驳回的实际风险——这一点多源一致;处罚手段见 2026 年 6 月 16 日 17552 号公函:扣货、立案调查、行政罚款、暂停清关资格、列入黑名单、上报工贸部。
【属于行业转述的】“进入海关重点风控名单”“后续所有出口业务查验比例上升”这两步,只在中文行业转述里出现,未见可核的官方表述,按转述标注,不作为确定流程。
更值钱的一句:10 月这份公文是把清单更新了一遍,没另设新罚则——罚则仍是 6 月那份公函里的那一套。
核单卡 · 接单前过一遍
出口原产地证接单前,核这 5 件事
① 路径:完全获得,还是实质性改变;实质性改变走哪一条
② 工序:越南这段是不是只到简单组装、换包装、贴标、保税仓换包装
③ 单证:采购、加工、申报三段能不能对上
④ 出证与受理:2026 年 8 月 1 日起签发权限已分权到地方,别找错受理机关
⑤ 事后:签证后仍可核查,档案至少保存 5 年
以上为核单顺序建议,具体认定以海关与原产地证签发机关结论为准
第五节
收尾:客户再来问时怎么回
客户再来问,三句以内说完:
第一句,交代时态:出口这张证按 2018 年那套判,一直有效;2027 年那份到 2027 年 1 月 1 日才生效,管的是国内贴标。
第二句,交代判据:能不能算越南原产,看这个产品在 PSR 里规定走哪条路径,不是看一个统一的 30%。
第三句,交代动作:把这票的采购、加工、申报三段单证凑齐,工序先自己核一遍。
【实操】话要落到单证上:接单时把三段单证齐不齐写进记录,缺哪段标出来,让客户出货前补齐;已出证的,按 5 年期限单独存档,别和当期材料混放。
和 11 月 1 日那期不是一件事:那期讲进境粮食检疫的自评估,卡在进口侧;这期讲出口侧的原产地规则与单证留存,环节不同,规则也不同。
下一篇把实质性改变的三条路径拆开,一个产品一个产品讲怎么在 PSR 里对号。有动静,第一时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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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384/2026/NĐ-CP、31/2018/NĐ-CP 及 05/2018/TT-BCT 产品特别规则、23535 号公文、17552/CHQ-GSQL 号公函、26/2026/TT-BCT 等文件整理,仅作业务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其中 384/2026/NĐ-CP 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方生效,其余文件执行口径以原文及主管机关发布文本为准;具体认定以海关与原产地证签发机关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