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

2025-12-30 08:5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2026 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暂定税率

对935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附1)。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进口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以滑准税形式实施进口暂定税率。(附2)

三、出口关税税率

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其中68项商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附3)

四、税目及注释

对部分税目、本国子目注释进行调整(附4、5)。调整后,本国子目8972项,本国子目注释201条。

五、协定税率

根据我与34个贸易伙伴签署并生效的24项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继续对原产于上述贸易伙伴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一是根据有关协定内容实施进一步降税。按照中国与新西兰、秘鲁、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马尔代夫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税。二是对已完成降税的有关进口货物继续实施相应协定税率。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哥斯达黎加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洪都拉斯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亚太贸易协定,继续按规定实施。(附6)

六、特惠税率

(一)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商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二)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继续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附6)

以上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12/P020251229510521217364.pdf

附2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12/P020251229510521470214.pdf

附3 出口商品税率表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12/P020251229510521642333.pdf

附4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12/P020251229510521800793.pdf

附5 本国子目注释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12/P020251229510522003597.pdf

附6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12/P020251229510522191383.pdf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