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条例迎来重大修订!航运交易平台纳入监管,反制措施明确授权

2025-09-30 15:35

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条例自2001年颁布以来的第五次修订,也是在国际海运面临复杂多变国际形势和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重要调整。

两大核心修订,影响深远

本次《国际海运条例》的修改主要聚焦两大核心内容:

一、航运交易平台正式纳入监管

新修订的条例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正式纳入“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范畴。这意味着数字航运平台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定位和监管要求。

根据新增加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

为确保这一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条例还专门设定了法律责任条款。新增的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将“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二、反制措施明确授权

此次修法最具突破性的内容是新增了针对国际海运领域的反制措施条款。将原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并进行了大幅扩充,明确规定当任何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国际海运经营者、船舶或船员采取歧视性措施时,我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条例还详细列举了反制措施的具体类型,包括“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统一部门名称,规范法律表述

此外,本次修订还将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现行机构设置保持一致,体现了法规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对企业的影响与建议

此次修订对国际海运市场及其相关主体将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对于国际航运交易平台,需要尽快评估自身合规状况,按照即将出台的具体办法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避免面临法律风险。

对于船舶运输企业,特别是那些注册于可能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需要关注反制措施可能带来的运营风险,合理规划船舶航线和管理合同条款。

对于外贸企业和货主,新规实施后,通过平台订舱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将得到提升,但同时也需要关注反制措施可能对船期选择和物流安排带来的影响。

此次《国际海运条例》的修订,是我国在国际海运领域应对新挑战、把握新机遇的重要举措。通过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纳入监管和设立反制措施条款,中国正在构建更加完善、更具韧性的国际海运监管体系,为促进国际海运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来源于:报关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