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从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优化监管与服务、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等5方面提出15条具体举措。
在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方面,《意见》提出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本地贸易规模大、带动效应好的跨境电商企业“一企一策”提升“一对一”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技术等企业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壮大一批科技领军企业。持续推进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独立站、海外品牌运营中心,增强品牌培育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企业形象。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鼓励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模式,为跨境电商国内采购提供保险保障;企业按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营销、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外汇收支手续,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推动头部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更好赋能上下游产业链发展等多项具体举措。
在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方面,《意见》提出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发展;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相关企业发展等。
此外,《意见》提出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等深入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
《意见》明确,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央地协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以适当方式宣介跨境电商出口和海外仓建设成效,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