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典型案例解析

2023-12-21 18:01

一、行政案件

1.跨境电商公司委托第三方收款未入账被税务稽查【常税稽一罚(2022)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11月8日,常州某跨境电商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平台ebay销售电机,货款通过第三方收款公司派安盈进行的美元收款,折合人民币未入账未申报销售金额,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其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的罚款计19432.94元。

点评:电商企业与传统企业最大的区别之一是其业务与交易流程会产生诸多大数据信息,在“以数治税”的大环境中,跨境电商企业的资金流信息难以隐藏,务必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等信息,避免遭受税务处罚等不利后果。

2.跨境电商企业未合理审查订单地址造成申报内容不符被行政处罚【平潭海关行政岚关缉违字(2021)0016号处罚决定书】

某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交易电子信息,申报一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但电商企业未合理审查进口清单地址信息,造成清单申报地址信息错误,造成申报内容与实际电商清单情况不符的情况,上述行为已违反《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点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向海关实时真实的商品订单、交易支付单、快递物流运单等海关监管文件,对于跨境电商利用虚假信息开展交易,或者未合理审查、未如实传输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3.进口货物未能提供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被行政处罚【大港关缉违字(202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8月30日,青岛某跨境电商企业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化妆品20项。经海关核查,部分产品中含有鹿茸、冬虫夏草、人参、莲、野大豆成分的一种或数种,以上属于CITES公约附录所列物种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提交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海关认定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7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应注意是否需要市场准入的许可、注册或者备案要求,若无法提供将被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加以行政处罚。

4.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申报不实被海关处罚

2023年6月5日,黄埔海关发布了一个跨境电商申报不实致使漏缴进口环节消费税,从而对其行政处罚的案例:某跨境电商企业以“跨境电商1210模式”向H海关申报进口硅凝胶(芭克)一批,该企业认为硅凝胶(芭克)对疤痕损伤皮肤具有治疗和缓解功效,并且已在国家药监局完成产品注册及续证,故将其作为医疗器械归入不涉消费税的税号3005909000向海关申报缴纳关税。但海关认定硅凝胶(芭克)仅具有美化皮肤功能,应归入税号33049900其他美容化妆品,符合征收消费税条件。经海关计核,当事人漏缴进口环节消费税人民币45440.66元。

点评:随着海关监管力度不断强化,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必须要保证如实申报。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申报不实不仅会受到海关部门的查处,带来滞纳金和处罚金等经济损失,还会影响企业信用级别,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所以,跨境电商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如实申报的重要性,尤其是货物申报的税则号列和价格,这两方面是海关稽查的重中之重。

二、刑事案件

1.跨境电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刑终827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金某要求包某经营的针织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给金某指定的某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并给予包某一定的好处费。包某明知其经营的针织公司与金某指定的上述公司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仍按照金某的要求由针织公司向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价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722525元,税款数额为人民币976777.07元。金某利用包某虚开的其中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63690.1元。

裁判要点:被告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分别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点评: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的有关规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的前提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货凭证,其中最常见的税务风险点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不少跨境电商企业受到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目前税务局核查跨境电商业务真实性的重点就是看业务下的货物、资金、物流、发票等是否能相互印证,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就可能认定是虚开。

2.跨境电商进口“刷单”被认定走私犯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1483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被告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方式进口的奶粉,以每罐人民币12元至17元的“包税价格”,交给郑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从香港走私入境,从中非法牟利。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走私奶粉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1175456.36元。

裁判要点:被告人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涉案奶粉入境不符合通过跨境电商贸易进口商品的要求,伙同同案人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实施接发货、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点评:“刷单”行为具有极高的税务风险,跨境电商企业应杜绝此种行为。在进口环节,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准确申报品名、归类,及包括商品零售价格、国际运费和保险费在内的商品实际交易价格,同时应注意不能超出单次及年度交易限额,否则不能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优惠税率及通关便利监管政策。

3.跨境电商低报价格“推单”被认定走私犯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初16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天章公司与另一被告单位惠某公司签订《跨境电商订单推送服务合同》,委托惠某公司为其推送跨境电商订单及支付单,惠某公司收取订单金额1%的费用。同时,天章公司员工张某负责收集公司在京东、淘宝等多个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订单,按照惠某公司提供的模板编辑成表格发给惠某公司,由惠某公司将这些消费者的订单推送给海关。在此期间,天章公司的负责人授意员工将搜集到的线上订单信息的价格调低后再整理给惠某公司。另外,天章公司还联系若干线下母婴店店主,通过搜集不同的身份证信息,将本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奶粉、营养粉等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样由惠某公司进行推单,进口货物从保税仓出仓并发给线下货主。

裁判要点:案件中天章公司通过线下母婴店收集消费者身份信息进行推单申报,通过虚构交易订单的方式低税进口商品,并进行二次销售牟利的行为,系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于其中天章公司将在京东、淘宝多个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订单信息的价格调低后再整理给惠某公司进行推单的行为,系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商品,天章公司与惠某公司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点评:跨境电商平台实施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推单行为”究竟属于行政违规、走私行为还是走私犯罪,这一点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争议。但可以形成共识的是,跨境电商如果在“推单”过程中伴有信息造假、低报价格、二次销售等行为,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行为甚至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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