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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无缝对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各地方市场采购平台(广州、佛山、中山、东莞、青岛、临沂、烟台)、跨境电商平台、及各码头舱单系统。无成本实现一次报关录单多模式申报。
智能导入,AI自动识别快速制单,对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键申报,提高报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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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全国公服数据通道,清单模式360°保障报关全流程。智能识别自动制单,一键汇总报关、批量离境。
进行货物信息记录,加工流程跟踪,单耗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合法合规保障,风险防控,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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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路舱单已无缝对接单一窗口,舱单状态实时更新回传。同时系统已与深圳蛇口、盐田、大铲、广州南沙等地的码头、船代海运平台系统打通,真正实现一端录入多端口申报舱单,极大的提高舱单做单效率。
取代传统多人参与数据录入的工作模式:只需要一个人录完报关单后系统自动生成对应的舱单数据,同时发送给船代和海关,最大限度的节省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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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报关”是一套基于报关易通关底座的报关前置系统,旨在优化报关流程,为企业提升通关效率,降低人工跟单成本。优秀的货代与先进的报关行,就用好报关报关下单系统。
广东:深圳、广州、佛山、东莞、汕头、珠海
福建:泉州、厦门、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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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临沂、威海、烟台
云南:昆明、河口、红河
新疆:喀什
四川:成都
江西:南昌
湖北:武汉
上海、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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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11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将把针对中国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问题、依据301条款调查所设立的关税的豁免延长至2026年11月10日。现有豁免条款原定于今年的11月29日到期。 此次关税豁免涵盖 178 类产品,涉及儿童用品、泵类部件、化工材料、电子元件、医疗用品等。 免税清单总计178项产品,分为两个类别: 附件A(164项产品) 涉及儿童用品、泵类部件、化工材料、电子元件、医疗用品。 这些产品对应HTSUS税目9903.88.69以及美国注释U.S. notes 20(vvv)(i), 20(vvv)(ii), 20(vvv)(iii), 和20(vvv)(iv)定义的税号产品。 附件B(14项产品) 涉及太阳能制造设备、硅片制造设备、晶圆搬运设备。具体包括硅生长炉、多晶硅铸锭炉、晶圆切割机、金刚石绳锯等。 这些产品对应HTSUS税目9903.88.70以及美国注释U.S. note 20(www)定义的税号。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货物贸易税费支付 2025年11月24日版本 根据智慧海关建设统一部署,货物贸易税费支付系统新增滞报金减免功能。该功能支持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发起滞报金减免申请,实现滞报金减免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该功能将于2025 年 11 月 24 日正式上线,试点关区如下:天津海关所属天津东疆海关(0217),上海海关所属浦东海关(2210)、吴淞海关(2202),杭州海关所属台州海关(2905、2953)、义乌海关(2925),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4218、4258),济南海关所属潍坊海关(4310),广州海关所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5141、5144),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5345),黄埔海关所属新港海关(5202)。 申请办理方式 单一窗口 → 货物贸易税费支付 → 滞报滞纳减免 → 滞报金减免 → 申请 什么是滞报金? 滞报金是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法定申报时限未申报而征收的一种罚金。其核心规定如下: 起征时间: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计算 征收标准:按日征收,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 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起征点:人民币50元,即应征收金额不足50元时不予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因海关及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出口货物存在走私违规嫌疑,海关进行调查; 其它特殊情况。 不属于滞报金减免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试点关区的企业,如何申请滞报金减免? 非试点关区企业如需申请滞报金减免,应按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文件申请滞报金减免。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规定,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减免滞报金申请书 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可免) 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许可证、担保凭证、减免税证明等) 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 自2021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后,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并免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进口货物申报时限: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重要注意事项 滞报金自生成之日起超过45天,不再支持减免申请。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