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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报关”是一套基于报关易通关底座的报关前置系统,旨在优化报关流程,为企业提升通关效率,降低人工跟单成本。优秀的货代与先进的报关行,就用好报关报关下单系统。
广东:深圳、广州、佛山、东莞、汕头、珠海
福建:泉州、厦门、福州
浙江:金华、宁波、义乌
山东:青岛、临沂、威海、烟台
云南:昆明、河口、红河
新疆: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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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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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号 (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 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商 务 部 2026年1月6日 根据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定义。 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1月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答记者问。 问:2026年1月6日,商务部宣布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请问有何考虑? 答:日本领导人近期公然发表涉台错误言论,暗示武力介入台海可能性,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性质和影响极其恶劣。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中方决定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向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更新发布9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税收指南》),对美国、加拿大、法国等85个近年来税制变化较大的国家(地区)税制情况进行更新,新增葡萄牙、智利、刚果(金)、津巴布韦、哥伦比亚5国税收指南。 至此,《税收指南》总数增加至115份,基本覆盖我国企业“走出去”主要目的地。 作为“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旗下的重要知识产品,《税收指南》主要通过对投资目的地税制进行全景式介绍,帮助“走出去”企业及时全面掌握东道国有关税制情况,进一步提高税收合规水平,更好防范涉税风险。 据悉,为方便“走出去”企业了解东道国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还依托“税路通”品牌推出了《全球税讯》等产品,按月对相关国家(地区)涉税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新版《税收指南》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税路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发布,纳税人可以登录查询,同时了解“税路通”旗下其他国际税收知识产品。 与此同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其中,降低部分关键零部件、先进材料、能源资源品进口关税,是此次进口暂定税率调整的一大看点。 税收指南网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206/index.html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三、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本《证明》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5日